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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十二章課件

民法第三十二章課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民法第三十二章課件

 

民法第三十二章課件

[教學目標]:

認知目標: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侵權損害賠償規則及其適用。

情感目標:樹立法制觀念。

能力目標:能夠運用其理論分析解決現實問題。

[教學重點與難點]:

●侵權損害賠償規則及其適用

●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特點

●其他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方法

[教學學時]:4學時

[教學建議]:請同學們認真閲讀相關法條

[教學方法]:講授法、分析法、案例實踐法

[教學內容與過程]:

[引例]馬某系往屆生,按照規定不能報考師範。其父為達到讓馬某考學的目的,多次找到某鄉教育室主任高某、某鄉初級中學教導主任李某、校長李某某,四人商定了將馬某按應屆生報名上報的方式,具體由李某辦理。此後,李某從該從鄉初級中不參加中考的應屆生學籍表中抽出了原告楊某的學籍表,經馬某同意後填寫了假學籍表,在家庭成員欄目中還填上了楊某的父親與馬某母親的姓名。馬盜用楊某的姓名參加了中考,被師範學校錄取。為遷移户口,馬某父親找到本村會會計王某開具了假證明信兩封,一封內容為“馬某繫馬某某養女,原名叫楊某,現恢復原姓名”。另一封內容是“楊某考取師範學校,希望辦理户口手續“。鄉派出所根據這兩封證明信,給馬某以楊某的姓名辦理了馬某的户口卡片,未遷移楊某的户口。三年後,楊某發現自己的姓名被馬某盜用,便向法院起訴。

問題

1.馬某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2.馬某應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節 侵權損害賠償及其規則

一、侵權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徵

(一)侵權損害賠償的概念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對他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請求賠償權利和給付賠償義務的債權債務關係,當債務人不自覺履行賠償義務時,該種債務即轉化為侵權損害賠償民事責任。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徵

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特徵是:

1.侵權損害賠償的根本目的是救濟損害,使受到的損害得到救濟,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恢復。損害賠償也有制裁民事違法和慰撫受害人的作用。

2.侵權損害賠償是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對因人身傷害、財產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必須以財產來賠償;就是對精神損害,其賠償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履行。

3.侵權損害賠償是相對性的法律關係。損害賠償永遠發生在相對人之間,受害人只能向特定的行為人請求賠償,賠償義務主體也只需向特定的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

4.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具有轉化性。侵權損害賠償既是民事義務,又是民事責任,是在中間環節義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義務轉化為責任。

二、侵權損害賠償規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

2.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必須賠償的,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3.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賠償。

4.全部賠償所賠償的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受害人借受到傷害而故意擴大賠償範圍請求的,不應予以支持。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惟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確認這一原則的目的,在於統一損害賠償的具體方法,一律適用財產性質方法救濟損害,不得使用人身的、肉體的方法。對於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對於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對於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三)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按照損益相抵規則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

損益相抵的計算與折抵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種,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1.損害造成的損失與利益均可以金錢計算時,直接相減,扣除利益,直接賠償差額。

2.對於損害造成的損失已經給予金錢賠償者,應當由賠償權利人將新生利益退還給賠償義務人,實行損益相抵。

3.實物賠償,新舊物的差價,應由賠償權利人退還賠償義務人,否則權利人獲得差價為不當得利。

4.返還原物,對所得消極利益應退還、返還義務人。例如侵佔他人耕牛,應負返還義務,對侵佔期間受害人所受損失,亦應予以賠償,但受害人在侵佔期間減少草料、餵養人工等費用,應作為消極利益,從中扣除。

5.在人身傷害致殘、致死的場合,賠償義務人對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或其他間接受人應定期給付生活補助費的,如果要把將來的多次給付變成現在一次性給付,應當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四)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造成損害受害人與有過失的情況下,在計算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時,將因受害人的過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由受害人自己承擔的賠償規則。這一規則已經在本書第二十九章闡釋過。

(五)衡平原則

作為賠償規則的衡平原則,是指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必須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

衡平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的區別是:其一,過錯狀況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是在受害和加害人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衡平原則則是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考慮經濟狀況等因素而減輕賠償責任。其二,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是賠償責任尚未歸責;適用衡平原則的前提,則是賠償責任已經確定,只是考慮具體責任大小。其三,性質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是歸責原則,衡平原則卻是賠償原則。

適用衡平原則應當強調以下幾點

1.適用衡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已確定賠償責任構成,在此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大小時,適用這一原則。

2.衡平原則適用的順序,應當是在適用其他賠償規則已經確定了基本的賠償責任之後,才能考慮衡平。沒有依據其他賠償規則確定賠償的基本範圍之前,不能適用衡平原則。

3.適用衡平原則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主要是當事人的經濟情況。此外,還應當考慮社會風俗、習慣、輿論、當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綜合判斷,考慮是否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4.適用衡平原則,應當為加害人及其家屬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適用衡平原則的結果,是減輕賠償責任,降低加害人的負擔,極限是在承擔責任以後還必須保留加害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而不能讓其因負擔賠償責任而使生活陷入極度貧困。

第二節 侵權損害賠償的方法

一、人身損害賠償

(一)人身損害的類型和賠償範圍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後果以及其他損害時,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人身傷害所概括的內容是:一是侵害身體權所造成的損害,這種損害,不以受害人感受身體上的痛苦為必要,也不以肉體上的實際損傷為必要;二是人體致傷,以人體造成傷害為起點,以傷害經治癒為臨界點,與人體致殘相區別;三是人體致殘,以造成人體傷害為前提,以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為必要條件,與致傷、致死相區別;四是致人死亡,以受害人生命喪失為必要條件的人身權侵害,仍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五是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所致的精神損害,其中身體權、健康權受損害的受害人精神損害是自己的損害,侵害生命權則是生命權喪失之人的近親屬所受的精神損害。

根據人身傷害的`以上內容其賠償範圍是

1.人身傷害的常規賠償。這種賠償,是指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造成人身傷害的一般的賠償範圍,即造成人身傷害一般都要有賠償的項目。無論致傷、致殘、致死,凡有常規賠償所列項目的費用支出的,均應予以賠償。

2.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這種賠償,是指人身傷害所致殘疾,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所應賠償的範圍。它是在常規賠償的基礎上,對因傷害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費以及相關的項目。

3.致人死亡的賠償。這種賠償,是侵權行為致受害人死亡所應賠償的項目。它主要包括喪葬費等賠償,對於常規賠償項目,也應予以賠償。

4.間接受害人的撫養損害賠償。侵權行為致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或生命權喪失,對殘者、死者在致殘前或生前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因喪失撫養,應賠償其撫養費損失。

5.慰撫金賠償。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應當予以慰撫金賠償。

(二)人身傷害的常規賠償

確定人身損害賠償常規賠償範圍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19條。由於這一條文明文規定的常規賠償範圍過於狹窄,具有一定的立法侷限性,其他可以參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有《國家賠償法》第27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至第147條,以及其他相關的司法解釋。

1.醫療費賠償。醫療費包括診察費、治療費、化驗費、藥費、住院費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的單據為憑。

2.誤工工資賠償。對受害人的誤工工資賠償的原則應當按其實際傷害程度、恢復情況並參照醫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的誤工日期,以治療單位出具的診斷休息證明書為依據;賠償費用的標準,按受害人平時的平均工資或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3.夜護理的,不能超過2人;其誤工補助費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工資收入的,原則上按當地臨時工的工資標準計算。

4.轉院治療的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治療中的受害人和護理人員花去的合理的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加害人賠償。

5.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的賠償。根據審判實踐經驗,對於一般傷害,這兩項內容的賠償應從嚴掌握,除特殊情況(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影響進食等)外,一般情況不應包括在賠償範圍之內。伙食補助費不應超過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的標準。營養費的賠償,應經治療的醫院或法醫的鑑定,並經人民法院核實,確認受害人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可以酌情賠償,但數額不宜過高。

(三)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

勞動能力喪失是受害人健康權遭受侵害所致的嚴重後果,使其無法繼續勞動以維持生計,因而必須予以賠償。《民法通則》第119條確認這項賠償。

對於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理論基礎,是“生活來源喪失説”。認為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與降低,必致其生活來源喪失,因而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來源能夠恢復。賠償所救濟的,既不是勞動能力喪失的本身,亦不是受害人致殘前後的收入差額,而是受害人致殘前後生活來源的差額。

具體的賠償範圍是

1.生活補助費賠償。關於這項賠償,《民法通則》第119條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辦法,司法實務掌握的標準,是按照侵權行為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具體的算法,是在堅持生活補助費按侵權行為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的原則下,賠償時是“補足”還是“全額賠償”,可以採取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賠償方法,確定此項賠償範圍。在確定賠償範圍時,應當考慮傷殘等級的因素。

2.傷殘用具費賠償。受害人因殘疾確需購置假肢、代步車等殘疾用具費的,應按中等標準掌握,由侵權人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因傷殘而增加生活上的需要的,也應予以賠償。

(四)喪葬費賠償

侵害生命權致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以及常規賠償費用、間接受害人扶養費和死亡補償費。其中喪葬費的賠償屬於致人死亡的特有賠償項目。

對於喪葬費的賠償,不宜過高,應當有所限制。實踐中確定喪葬費賠償範圍的方法,一是定額賠償,即按地方統一制定的賠償數額予以賠償;二是彈性賠償,即根據地方制定的賠償費用的幅度,由法官選擇確定賠償數額;三是實際賠償,即按實際支出的費用賠償,但對支出的標準的限制。定額賠償和彈性賠償辦法簡明易行,但不好處理物價上漲因素。有限的實際賠償辦法,較為實用。

(五)間接受害人的扶養損害賠償

間接受害人扶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扶養生活費的侵權賠償制度。

間接受害人扶養損害賠償範圍,按照《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應賠償“必要的生活費”。實踐操作可以按照其過去從受害人工資中有權獲得的作為生活來源的那部分數額來確定。賠償期限:間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給付到其獨立生活時止,一次給付的,原則上計算到18週歲;間接受害人是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原則上給付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間接受害人是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女自55歲起,男自60歲起,至死亡時止。一次性裁決的,死亡時間推定,原則上至70歲。不足55歲或60歲確需贍養的,可參照上述辦法。

(六)人身傷害的慰撫金賠償

《民法通則》沒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賠償。在《國家賠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人身損害應當承擔撫慰金賠償責任,以救濟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損害。

人身傷害撫慰金賠償的範圍是

1.侵害身體權。應當以賠償慰撫金作為救濟的主要方法,輔之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法。

2.侵害健康權。造成一般傷害結果的,應當賠償撫慰金;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侵害生命權,造成死亡結果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上述三種情況,慰撫金賠償請求權由權利人專屬享有,原則上不得讓與和繼承。基本的賠償方法,是由人民法院斟酌案件的全部情況,確定賠償金額。

二、財產損害賠償

(一)財產損害的概念和種類

財產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權的客體遭到破壞,其使用價值和價值的貶損、減少或者完全喪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於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係,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從而導致權利人擁有的財產價值的減少和可得財產利益的喪失。

從一般的意義上而言,財產損害從其物理形態上分析,是物的本身的損害,即物的毀損和被侵佔。《民法通則》第117條正是這樣規定的。但是,財產權的客體,絕不僅僅指有形物,還包括他物權、佔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無形財產利益,這些無形財產對於權利人而言,其重要性絕不亞於有形物。廣義的財產權利,應當包括自物權、他物權以及債權和知識產權。因此,財產損害中的財產,就絕不僅指財物或者有形物,更大的範圍是指他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利益。因此,從侵權行為法的救濟手段上來認識財產損害的種類,應當包括三種,即:侵佔財產、損壞財產和損害其他財產利益。侵佔財產、損壞財產和其他財產利益損失是財產損害的基本的表現形態。研究財產損害賠償,就是要從這樣三種具體形態出發,研究具體救濟手段。

(二)財產損害的賠償範圍

確定財產損害賠償範圍,應當以全部賠償為原則。即財產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客觀的財產、財產利益所損失的價值為客觀標準,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對財產損害的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加害人既要對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進行賠償,也要對在正常情況下實際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進行賠償。直接損失是行為人的加害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的財產減少,如侵犯財產權而造成的財物的損壞、滅失,都屬於直接損失,都應當全部賠償。間接損失原則上也應當全部賠償。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受害人本應當得到這些利益,只是由於加害人的侵害才使這些可得利益沒有得到。

(三)財產損害數額的計算

1.直接損失賠償。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侵害財產權的直接損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權行為侵佔或損壞受害人的財產,致使受害人現在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

計算直接損失的賠償範圍,首先必須確定原物的價值。原物價值的確定,必須根據原物的原有價格、可以使用時間、已經使用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其公式是:

原物價格

原物價值=原物價格- —————— X已用時間

可用時間

2.間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減少。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

計算財產損害間接損失的賠償範圍,同樣要計算間接損失的價值,以間接損失價值的數額作為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數額。在間接損失價值的計算中,必須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財產的損害本身不是間接損失,而是直接損失,不能將財產損害的本身計入間接損失當中;二是侵害的財產是生產、經營資料,受害人因財產被侵害而無法進行生產、經營時,不能在計算財產損害的間接損失的同時,再計算受害人停產的誤工工資,;因為這兩項內容是同一性質的損失,是一個損失,不能重複計算。

計算間接損失價值的公式是:

單位時間 影響效益

間接損失價值 = —————— X ——————

增值效益 發揮的時間

在這一公式中,“單位時間增值效益”是一個關鍵的量。確定這個量,通常用三種方法:一是收益平均法。即計算出受害人在受害之前一定時間裏的單位時間平均收益值。二是同類比照法。即確定條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類生產、經營者,以其為對象,計算該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平均收益值,作為受害人損失的單位時間增值效益的數額,按此數額確定受害人的單位時間增值效益。使用這種計算方法要注意同等條件,如同等勞力、同等財產、同等生產、經營因素等等。條件越相似,計算就越接近準確。三是綜合法。即將以上兩種方法綜合使用,使計算的結果更趨於準確。

3.其他財產利益損失的推算。在其他財產利益的損害賠償中,絕大部分是賠償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主要是預期利益損失。

對於預期利益損失的計算,首先必須準確地確定預期利益的數額,在此基礎上,減去已得利益額和必要支出的費用,其餘額即是預期利益的賠償數額。

三、精神損害賠償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結構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侵權行為侵害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公民、法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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