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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源税改革論文

關於資源税改革論文

資源税改革

【摘要】資源税改革是目前我國税制改革的熱點問題,通過最優税制理論中的拉姆塞理論、斯特恩理論和博弈論理論對我國資源税改革中存在的難點進行分析,首先,得出如何提高現有的效率水平和公平水平是資源税改革的一大難點;其次如何滿足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均衡和企業與税務機關之間的利益均衡是另一難點;最後提出我國資源税費改革應該選擇一條可持續發展、阻力最小且符合我國國情的途徑。

關於資源税改革論文

【關鍵詞】資源税;最優税制;博弈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暫行條例》於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在當時對增加財政收入、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税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因此資源税改革勢在必行。資源税的改革和完善,難點究竟在哪裏呢?這決定了我國資源税改革是否一帆風順。因此,對資源税的難點進行分析不僅具有理論意義,並具有更加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從最優税制理論看資源税改革的難點

最優税制就是在税收總額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樣徵税才能使社會福利損失最小或者税收的超額負擔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認為,為使超額負擔最小,税收應當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減少。羅森認為,如果在對所有商品課税的同時,也能夠對人們擁有的閒暇課税,就不會產生超額負擔。狄格特商品税的最優結構(《美國經濟評論》1970年第6期)對拉姆賽規則作了另一種表述,為使税收的扭曲程度最小,應對需求價格彈性較低的商品課以較高的税率。狄格特認為,因為商品的需求彈性越高,對其課税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對需求彈性高的商品,應課以較低的税收。這種反彈性規則其實與拉姆塞法則的結論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認為,當存在3種商品時(不課税的勞動和兩種消費品),應該對與閒暇互補性很強的那種商品課徵較高的税率,對與閒暇互補性較差的另外的商品徵收較低的税。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最優税制理論主要體現在税收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上。這是因為:社會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類謀求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人在社會生產中的起點、機會、過程和結果的公平,也是人類經濟活動追求的目標。作為政府所追求的目標,這兩者間的內在關聯和制度安排,必然會在國家上層建築包括税收中加以表現。一個良好的税收制度,也應當充分體現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

(一)效率原則

税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徵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對於效率原則,從歷史的發展看,先後有兩種認識。最初的效率原則是指中性原則,即要求税收不干預資源配置,以免扭曲當事人的經濟行為。從税收效應的角度講,就是税收只產生收入效應,而不產生替代效應。如果税收只產生收入效應,則税收的課徵只是資源由私人部門向政府部門的轉移,是資源轉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還存在替代效應,則還會由於對個人行為的扭曲而產生效率損失,出現負數和的情形。即對納税人而言,還會發生消費者剩餘的淨損失,這一損失稱作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見圖)。

假設在資源税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貨幣收入,其預算線用XY表示,説明他最多可能消費數量X的商品A,或者數量y的商品B,或者AB兩種商品的一部分(數量軌跡為直線XY)。直線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對價格。消費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組無差異曲線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兩種資源產品。在資源税改革之前,這條無差異曲線為L1L1和XY的切點為A1,A1,點就為商品的消費組合。當對商品/A徵收或者提高資源税時,這時候消費者消費組合為A2點。其中,QA3QA2為收入效應,QA3QA1。為替代效應。而消費者無差異曲線由L1,減少為L2,説明消費者的效用減少。QA2QA1為效用減少量,即税收的超額負擔。

基於效率中性認識的最優税收,就最初的含義而言,所謂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問題或該問題已經解決了的前提下,探討徵税如何不構成對人們行為的扭曲。那些不會引起商品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從而不改變納税人行為的税收被認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於使超額負擔最小化。從其政策主張看,它相信個體的選擇是有效率的,主張減少來自税收的外部干預。從經濟學上講,在市場有效運行的前提下,不影響人們的行為,意味着不破壞現實中資源配置已經達到的一系列帕累托最優條件。那麼,有沒有這樣一種理想的最優税收呢?

1.拉姆塞法則

最優商品課税問題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設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籌集,為使效率損失最小,就必須做到邊際税收的效率損失相等,即從每個商品籌集到的最後一單位税收的超額負擔相等。

即保證:MC1=MC2=………=MCn (1)

(1)式中,MC1表示第1種商品的邊際超額負擔;MC2表示第2種商品的邊際超額負擔,MCn表示第n種商品的邊際超額負擔。

不妨假設人們面對以下兩種選擇:

(1)在兩種商品A與B之間選擇,其中,A、B兩種商品都是資源產品或者資源加工產品;

(2)在閒暇x與工作y之間選擇。

相應的帕累托最優條件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 (2)

若只對A或B徵收從價税,或同時對A、B徵收税率不等的從價税,即選擇性資源税,必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加人一個税收楔子。由於這一楔子的存在,將使條件(2)不成立,從而破壞了帕累托最優;若同時對A、B徵收同一税率的從價税(一般資源税),則條件(2)仍然成立。由此可見,一般資源税看起來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最優税收。但是,如果考慮一般資源税要做到對所有資源產品都一視同仁,就需要考慮對閒暇等特殊物品徵税,而這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上述A、B兩種資源產品與閒暇有關,也必將影響到人們在工作與閒暇間的選擇。即使不考慮閒暇問題,一般資源税也顯然有失公平。如果對與閒暇有關的資源產品課税呢?則會影響人們

在閒暇與工作間的選擇,也就是使條件(3)不成立。

由上述簡單分析可以得知,基於效率原則即中性認識的理想最優税收,在現實世界中是無法做到的。並且拉姆塞法則與税收公平原則相違背。因為高收入階層偏好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比較高時,按照拉姆塞法則應該徵收較低的税率,低收入階層偏好的商品需求價格彈性較低時應該徵收較高的税率,這樣才容易保證每個商品籌集到的最後一單位税收的超額負擔相等。

2.斯特恩法則

所謂斯特恩法則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結合公平原則,對拉姆塞法則作了修改,他認為處於公平的考慮,對於高收入階層偏好的商品,無論其彈性多高也應該徵收一個較高的税率,對於低收入階層偏好的商品即使彈性很低也應該徵收一個較低的税率。斯特恩法則的思想就是將高收入者收入通過税收轉移給低收入者,實現收入均等的結果。但是,這種斯特恩法則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個人被課税之後在行為上做出的反彈,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勵上的代價。

(二)公平原則

税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徵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在現代社會,税收公平原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税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是税收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税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税。從理論上説,絕對公平,無論是税收的絕對公平,還是税負的絕對公平,都要求普遍徵税,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考慮,瓦格納在其社會公正原則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則,即徵税要普及到每個人,不應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權階層。同時,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徵税要考慮納税人的納税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則。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説,就是納税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税;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税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税負則不能相同,納税能力大者應多納税,納税能力小者應少納税,無納税能力者則不納税。

在西方經濟學界,這是迄今為止公認的比較合理也易於實行的標準。但同意按照納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樣測度納税人的納税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畢竟經濟學是以經濟人假設為基礎的,社會上的每個人每家企業不可能主動説出自己的納税能力。西方經濟學界對納税能力如何測度的問題説法不同,主要存在着主觀説和客觀説的爭議。

1.客觀説

主張以納税人擁有財富的多少作為測度其納税能力的標準。由於財富多用收入、財產和支出來表示,納税人的納税能力的測度,也就具體可以分為收入、財產和支出三種尺度。

2.主觀説

主張以納税人因納税而感受的犧牲程度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税能力的尺度。而犧牲程度的測定,又以納税人納税前後從其財富的得到的滿足(或者效用)的差量為準。這種説法認為,對納税人而言,納税無論如何都是經濟上的犧牲,其享受與滿足程度會因納税而減少。從這個意義上講,納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擔的能力。如果税收的課徵,能使每一納税人所感受的犧牲相同,那麼可説的數額也就同各自的納税能力相符,即滿足了税收公平原則。否則就不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瓦格納就稱之為社會公正原則。而在現實中,政府徵税,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也就是説,在現代經濟中,税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税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税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一視同仁,同等對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税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其次是對於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徵税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者説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這兩個層次,也相當於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但是,現實生活中的資源由於儲藏在地下,具體的礦山資源的稟賦差異是多少,很難確定。

因此,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資源税改革中,具體的税率如何調整,等等,對以前的資源税是一種惡化,還是一種改善,我們很難加以確定。唯一比較明確的一點是,由於現行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是以資源高速消耗、環境急劇惡化為代價的,因此資源税改革勢在必行。

二、從博弈論看資源税改革的'難點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間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一般認為,博弈理論始於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認識到必須考慮經濟行為者之間決策的“互動”性質的是奧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經濟論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論,説少數權勢人的行為能夠影響均衡那結果的情形。1944年,他與馮·諾依曼合作的《博弈論和經濟行為》出版,使博弈論在經濟學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1951年在他們兩人的基礎上,約翰·納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併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納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從而為博弈論奠定了基礎。20世紀60年代,澤爾滕將納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動態分析,提出了“精練納什均衡”的概念。在經濟學界,博弈論已逐漸成為經濟學中應用特別廣泛的理論。本文試圖通過博弈論對資源税改革的難點進行分析。

(一)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有同樣條件的兩個企業A和B,都面臨着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他們通過估計得出,如果兩個企業都不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則他們各自的收入為30個單位,繳納10個單位的税收後,各自的淨收益為20個單位;如果他們都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各分得的收入為25個單位(因為税收籌劃和“尋租”,所繳納的税收減少,收人增多,繳納税收為5個單位),各自付出的税收籌劃和“尋租”成本為5個單位。如果一個企業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另一個企業不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則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的企業所獲得的利益還是25個單位,但是沒有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的企業所獲得的利益只有20個單位。

博弈矩陣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雙方的行為和可能的選擇,對雙方都有充分的瞭解,他們都是選擇自己的行動且只選擇一次。這樣,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靜態博弈的特徵,博弈的最-優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優解,也就是達到了納什均衡。也就是説,處於競爭的需要,雙方都有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的動機。

(二)企業與税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國家一旦選擇提高資源税税率,必然會與相關利益企業之間發生利益博弈。這種博弈假設是徵管部門先行的動態博弈。有些税收籌劃活動可能完全在税收契約約束下展開,但是,有些税收籌劃活動,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務機關來界定。另外,進行“尋租”活動,由於“尋租”活動本身就具有違法性,因

此,進行“尋租”活動獲得的收益也變得具有風險。企業是否進行税收籌劃需要依賴於對税務機關行動信息的判斷,本文仍然用模型進行分析。

現在假設:

1.徵管部門加大徵收力度的額外增加成本為C1通過加大徵收力度所能獲得的增繳税收為R1,通過加大徵收力度所能獲得的增繳税收R1的概率為(1-p),則徵管部門預期收益為:U=R1x(1-p)-C1

2.相關利益企業進行税收籌劃和“尋租”的成本為G2税收籌劃和“尋租”所獲得的少交納税收利益為R2,通過税收籌劃和“尋租”所獲得的少交納税收利益的概率為P,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成本為C3(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成本,主要是因為徵管部門加大徵收力度所增加的税收),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概率為(1-p)。則相關利益企業的預期收益為:

U=R2xP-C2-C3×(1-p)

如果相關利益企業發現其預期收益大於零,則發現自己有利可圖,於是會不顧一切的與税務機關進行博弈,而且這種博弈會一直持續下去。

因此,通過博弈論分析,我們很容易發現國家進行資源税改革,即使知道具體對資源税進行如何調整,但是資源税改革的效果不見得十分明顯,因此,這也是資源税改革的難點之一。

三、資源税改革的其他難點分析

資源税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難點就是其收入的歸屬問題。按理説,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代表國家利益的中央政府佔資源税的大頭沒有什麼問題。但問題在於,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陸上石油的資源税收入全部返還地方財政。煤炭資源税也一樣劃為地方收入。資源税之所以為地方所獨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過《統計年鑑2005》可以知道2004年資源税98.80億元,而各項税收(不包括資源税)合計共24,165.68億元,可知資源税不到各項税收合計的0.41%,説明資源税是個小税種,對中央財政而言,有沒有這點錢關係不大。但對地方來説,則不一樣。第二,我國許多地方是依靠資源才得以生存和發展的,而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往往伴隨着環境損失,對土地和水資源的破壞嚴重。資源税可以為地方政府恢復生態、治理環境解決資金問題。

還有個難題是,資源税改革後,如果中央佔大頭,而同時又不想損害地方利益,那結果必然是資源税比現在增長數倍。我國許多重要的資源,尤其是油氣資源是被國有企業高度壟斷的。可以想象,以壟斷企業為首的利益主體,會提出種種理由和採取種種措施來阻礙大幅度提高資源税,其中一種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價通過税負轉嫁往下游轉移,最終加大消費者的支出。如果事情是這樣的話,消費者將要付出雙重的代價,無疑有違改革的初衷。一邊是政府的企業,一邊是普通消費者,如何做到在企業不反對的情況下不加重普通消費者的負擔,對政府而言的確比較困難。

當某種資源在市場上供給遠遠小於需求的時候,開採這種資源會給開採商帶來超額利潤,於是會帶來一個更加嚴重的問題——尋租問題。結果往往是那些跟資源管理部門有密切聯繫或者是賄賂資源管理者的開發商優先得到資源開發權,因而導致腐 敗現象的產生,使得資源配製不經濟,這與我國資源管理改革的目標背道而馳。

標籤: 論文 資源税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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