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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壩加高工程合同管理論文

大壩加高工程合同管理論文

1變更項目處理中存在的難點

大壩加高工程合同管理論文

(1)工程設計工作不夠完善。由於丹江口大壩加高工程技術複雜、施工難度大,工程設計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這就容易造成變更項目的增加。在前期設計工作中要儘量完善,工程招標文件和合同儘量避免漏洞,以免出現大量的變更項目。

(2)對合同個別條款約定各方理解有歧義。雖然在加高工程上,儘量採用了現行通用的合同範本,但在個別條款上還是存在着理解上的歧義。例如,在大壩加高工程主體施工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了“承包人在進行大壩加高混凝土施工前對原壩體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範圍涵蓋大壩幾乎所有部位,並具體明確了檢查內容和裂縫處理措施。但在計量與支付條款中明確規定“裂縫處理按裂縫各自分類並按長度米計量”,“單價中應包含裂縫處理所需的腳手架、安全護欄、全部材料、各施工工序等全部費用”,但未提及檢查工作是否包含在裂縫處理單價中等。承包人認為計量與支付中未明確説明包含檢查費用,特別在招標時誰也未預計到有這麼多的檢查工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要求對壩頂、廊道及上游面的裂縫檢查應按合同外項目計量,因此要求壩頂、廊道、迎水面的裂縫檢查工作按合同外項目處理。監理及發包人則認為技術條款上既然有規定,就應該包含在相應單價中,造成目前在對該重大變更的項目清單認定上,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3)承包人提供的變更計價依據不充分。承包人對部分變更項目報價很高,套用定額時儘量用消耗量較大的定額子目計價。在協商交流中會極力描述該變更項目的特殊性、複雜性等,但所提供的施工資料描述的工作內容和範圍卻不能支撐其定額子目的選取,或根本就沒有經過認可的較為詳細的資料記錄,導致在審核時無法認定其施工上的特殊性,各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如老壩體裂縫處理中很多鑽孔項目的單價測算。其次是有些項目無定額可套,承包人申報單價很高,但沒有提供有效的經監理、發包人確認的現場實際消耗量簽證單,在審核過程中無法採信,若參照類似定額消耗量等意見,承包人也不同意,難以達成一致。

(4)各方思想認識難以統一。承包人與監理、發包人的建設管理目標不完全一致,導致思想不統一。在變更處理上,承包人以提供產品和服務獲取最大利益為主要目標,監理以所監管和審批的事項不違反規章制度和合同條款為主要目標,發包人除了具有監理的目標外,還要兼顧投資控制等,並以最終順利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為目標。因此,在變更處理具體商談中,承包人可能某些項目無論量價都是就高不就低,甚至可能虛高。而監理和發包人在計量和計價上堅持按原合同條款的約定和簽證資料執行,這樣每個變更項目都要經過多輪商談,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導致變更處理的工作效率較低,週期較長,有些項目不得不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按照監理審核意見進行暫結算。

(5)各方人員變動。丹江口大壩加高工程的施工期長,從2005年開工到2013年底主體工程基本完工,各方人員都有變動,尤其承包人是施工企業,內部人員變動更大,很多熟悉當時施工現場情況的人員調離現場,從客觀上對變更處理產生了一定影響。變更索賠處理流程中的某個環節因各種原因進展緩慢,會影響到整個變更索賠的處理進度。

2變更索賠處理

(1)制訂變更索賠處理管理辦法,從制度上規定變更索賠項目處理流程。通過制訂、修訂、頒發《南水北調中線水源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變更及索賠處理辦法》,對合同變更及索賠的範圍、原則、各方責任、處理程序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責任劃分,理順了變更索賠處理流程。變更項目處理採取一次性報量和價,聽取承包人意見後各自獨立行使審核認定的權利。流程的規定主要為了:一是減少程序環節,提高效率;二是避免與承包人就某個問題反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而影響批覆工作,造成變更項目處理久拖不決;三是按照施工合同對可判定的部分及時認定批覆並辦理結算,可以及時提供變更項目主要的'資金,用於解決承包人流動資金的困難,而對於分歧的部分留下一點尾巴,適時再做處理。變更項目的量、價實際上是緊密相聯的,發包人內部審核時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既要各負其責,又要緊密配合。只有弄清楚某個清單項目的工作範圍和工作內容,該清單項目的價才能夠審得準確、完整、依據充分,與定額之間的差別才能一目瞭然,給出合理的解釋。否則,審價的只能對着清單套定額,定額的適用性就會引起雙方爭議,從而影響變更處理效率。同時,量價一併申報,在審查審批過程中各方能直觀瞭解該變更項目總體費用是多少,並且項目審查時清單之間有了一定的可調節餘地,不至於為了某個單價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影響整個變更的處理。

(2)注重優化設計,降低施工難度,節省工程費用。鼓勵進行有利於工程質量和進度、有利於工程安全可靠運行、有利於工程形象和後期持續發展的優化設計,建設時給予合理投入,以達到降低施工難度、節省工程費用的目的。

(3)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正確看待和解決各方存在的爭議。為加強和推動變更索賠項目處理工作,專門成立了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變更索賠小組,不定期召開變更索賠處理專題會議,對處理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及時研究解決處理方法。在平時的工作中,需要相關工作人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及時疏通變更及價差處理工作中的思想顧慮。

①合同經濟工作的處理責任重大。合同管理相關部門、人員謹慎處理合同變更,堅持講原則、講依據的工作態度是值得肯定的,是站在發包人投資管理和控制責任的立場上考慮的。從具體工作人員的角度看,還存在某些顧慮,思想上有了顧慮,以致在少數情況下對上級口頭指令有時不能完全貫徹執行和落實,在具體工作上難免放不開手腳,這就需要及時瞭解情況並打消顧慮。

②具體工作中,生搬硬套合同條款、法律法規來解決錯綜複雜的變更項目並不是講原則的體現,關鍵是需要以事實為依據合情合理地運用。合同條款是格式條款,在意思表達和理解上明顯發生分歧時,變更處理的具體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不能生搬合同條款和規章制度不放而導致變更處理工作停滯不前,各方都應該多換位思考,包括從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建設大局等多方位多角度看待問題,以便抓住問題的關鍵,找出解決問題的核心,達成一致意見。

(2)正確分析和對待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要正確分析和對待。面對不同的情況,要採取不同的措施,該堅持的原則必須旗幟鮮明地堅持,不能一味遷就。變更處理中無論項目大小,不能因承包人的要求就放寬政策,降低標準。也不能完全不理會承包人的要求,應正確對待承包人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認識到其困難的產生,除自身因素外,工程的特點也確實造成了其人、機、物料的高消耗和低工作效率等,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合同清單外的工作量可以認可的應該認可,合理計價。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發包人建設管理的水平、樹立現場管理的權威,同時也提高了承包人提高施工質量和加快施工進度的積極性。

(3)適時修訂合同中影響工程建設和變更處理的條款。從總的原則上講,合同既然由合同雙方協商簽訂,對雙方來説都應該是公平的。如果某一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認為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就要求進行修改,原則上講是違背合同訂立初衷的。但對於重大變更項目,在運用原合同條款不能完全涵蓋或者與建設實際不相符時,可考慮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修改原合同條款,使合同條款真正體現公平、公正、合理、求實的原則。合同條款和規章制度實際上都是為管好工程建設制訂的,當某些條款或制度制約着工程正常建設時,就應該考慮修改條款或靈活處理,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4)對較複雜、爭議較大的變更索賠項目,聘請中介造價諮詢公司進行諮詢,保證變更索賠項目的處理合理、公正、公平。

3結語

丹江口大壩加高工程具有技術上的複雜性、協調上的多面性、施工中的不可預見性等不同於新建工程的特點,加之當前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等因素,合同管理繁瑣、複雜,尤其是合同變更工作處理工作問題尤為突出,解決起來難度很大。在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構建參建各方的和諧關係,實事求是、重點突破,有力地促進工程各項建設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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