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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税的改革論文

我國個人所得税的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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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税的改革論文

我國個人所得税的改革論文1

【摘要】個人所得税是我國税收中的重要税種。當今世界,個人所得税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越來越發揮着“調節器”作用。本文聯繫我國個人所得税的發展現狀,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其影響,進而從個人所得税制、税率、課徵範圍以及税收政策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税法的建議與設想。

【關鍵詞】個人所得税;差別課徵;量能徵收

個人所得税,始創於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税所得徵收的一種税。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税將成為我國税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税種,其收入佔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税款流失嚴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税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税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裏就我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税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税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税起徵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瞭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税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税法曾於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並同時公佈實施。該税法統一適用於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税徵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税的徵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徵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税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税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徵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範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税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徵或停徵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税不斷髮展走向完善,並一直髮揮着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税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徵收個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儘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發揮着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税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税法按應税項目分類徵税。由於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徵税,難以體現公平税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税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徵收中,工資薪金所得佔了個人所得税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現行税法中僅規定11個徵税項目,過於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税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税率,最高邊際税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税率、多檔次的累進税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税率形同虛設,並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税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税率形式和實際的税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於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税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徵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税負重於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税率,與其他各項應税所得適用的税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徵管操作的複雜性,而且違背税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税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免税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徵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並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徵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徵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説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淨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户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税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税的免徵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徵税;計税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税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個税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於個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税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税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於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税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率級距過多,最低税率、邊際税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徵收高税,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於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税率於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託,有豐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麼高税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税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税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税率,不僅税負輕,税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税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税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税採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並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於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於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税負。馬克思説過:“試問按公道來説,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麼容易?按比例來説,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税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税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後的徵收,並不能實現納税能力越高納税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税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徵收體系,徵管難度大,税收徵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於我國納税人的納税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税收徵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税大户,反而成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税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税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税制,是對某些應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徵收,採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税率;與其他的應税所得則分類徵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徵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税所得與其他應税所得彙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税額,准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税額內抵扣。這種徵税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税制與綜合所得税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税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徵税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徵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税税率體系

在徵税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税人税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税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徵收採用超額累進税率,以達到公平税負的目的;對分項徵税可採用比例税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採用加成徵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税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税所得適用税率的基礎上,減少税率級次,降低邊際税率,以減少税制的複雜性和納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税税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採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税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寬税基”及税制簡便的浪潮,儘可能與國際税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徵,實現税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徵和量能徵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徵是實現個人所得税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税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税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徵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税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税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税,納税能力強的多納税,納税能力弱的少納税,無能力的不納税。只有承認納税人的差別,量能課徵,個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税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税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税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後,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徵,實現税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税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税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税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税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税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彙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税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税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税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税人收入來源,降低徵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税的徵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着提高,個人所得税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於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税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税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税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我國個人所得税的改革論文2

摘要:個人所得税自產生之日起,就因其具有聚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兩大基本職能,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主體税種的地位也逐步顯現與加強。然而個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普遍和嚴重,卻也干擾着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制約着一個國家税收制度的發展,使得對個人所得税流失的防範成為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作為一個個人所得税歷史不長的發展中國家,我國也同樣面臨個人所得税税收流失嚴重的問題。因此,在現階段,對我國個人所得税税收流失問題進行研究,進而針對如何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税制度,如何治理我國個人所得税的流失問題併發揮個人所得税的強大功能提出了思路和對策。並制定相關政策,顯得極為迫切和重要。

關鍵詞:個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對策。

一、個人所得税的職能

個人所得税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1994年個人所得税收入為72.67億元,2010年己達4837億元,佔全國財政收入比重從1994年的1.3%,上升到2010年的5.8%。個人所得税己成為1994年税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迅速的一個税種,現已成為國家的第四大財政收入來源,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二是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的功能。通過税收槓桿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引導和調整,既要拉開差距,又要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二、我國個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現狀分析

我國個人所得税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於1980年9月開徵的,至今己有31個年頭了。經過多年來的不懈努力,個人所得税的徵收管理得到不斷改進,其組織税收收入和收入分配調節的職能都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越來越被社會所認同。但我們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個人所得税制度本身還有許多漏洞,導致税收大量流失,歸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課税模式不科學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税,採取了分類税制模式,這樣的.分類差別待遇的徵收制度不能較好地體現税負公平的原則,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因為它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税人的税負能力,會造成收入來源多而綜合收入高的羣體卻可以通過分解收入、化整為零等手段達到繳納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繳税的目的,導致税款的嚴重流失,在總體上是難以體現税收負擔公平原則的。

(二)税率設計有待優化。

不同來源的個人所得設計高低不同的税率及檔次,這種規定本身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觀依據。其負面效應至少表現在兩方面:其一,抑制人們工作的積極性。我國對工薪所得和個體經營所得分別實行45%和35%的最高邊際税率。顯然形成對職工工薪所得的歧視性待遇和對收入較高的個體經營者和承包、承租者的優惠待遇。其二,增加了税務徵管難度。繁多的收入分類項目及税率檔次,客觀上為納税人避税提供機會,不僅會強化納税人的避税動機,還加大了税務人員的工作量,不利於降低徵税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有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形式,例如,勞務報酬和稿酬等以每次收入4000元為界,每次收入低於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高於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這種規定顯得過於簡單,表面上達到了橫向公平,實際上沒有考慮到納税人的具體情況和經濟總體情況,同樣收入的納税人,由於年齡、婚姻狀況、贍養負擔等差別,都可能會導致其即使有相同的收入,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納税能力,缺乏能夠準確反映費用支出的客觀標準,這就造成了實質税負不公平的現象。

(四)個人實際收入難確定

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規範,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多元化,隱祕化。如企業把個人的一部分收入採用提供消費服務的形式支付就成為一種比較有效的規避個人所得税的方法和途徑;又如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除了城鄉個體工商户外,都不到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也不需要領購發票,從而使税務機關失去了税務登記這個基礎,誰應申報納税、是否己申報納税等都無法確認。個人收入隱性化既是個人所得税徵管前提上的難點問題,也是税收收入在個人所得税上嚴重流失的漏洞。

(五)相關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從我國目前實施情況看,除工資、薪金所得外,其他各項應税所得基本上還沒有執行代扣代繳制度,這就意味着代扣代繳制度,作為我國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中的一項非常有效的配套措施並沒有得到認真地貫徹執行,沒有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高收入者自行申報更多的只能是依靠道德底線,而缺乏像發達國家那樣完善的個税申報制度及其配套的監控體系,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税税收流失嚴重的局面。

三、治理我國個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對策

(一)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税的課税模式

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十分複雜,在沒有相應的現代化徵管手段和公民自覺納税意識較為淡薄的情況下,實行綜合税制難度很大。因此,參照國際上的一般做法,結合我國的情況,目前個人所得税宜採取綜合分類制,並以綜合為主,分類為輔。具體操作採取分項按次(月)預扣預繳,年終綜合申報的辦法。逐步推進,保持一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隨着條件的逐步成熟,逐漸增加綜合徵税項目,最終實行完全的綜合税制。

(二)優化我國個人所得税的税率結構

我國個人所得税11個項目中,在税率方面應適當照顧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等勤勞所得,應提高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所得的税率,以增大對勤勞致富的激勵,體現個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則。另外,依據税收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結合我國實際國情,設計我國税率,既要調節高收入階層收入,又要對中、低收入階層不過多徵税,形成合理的税率結構,即將個人所得税税率檔次降為3—5檔,以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簡化與效率原則。這樣也有利於我國個人所得税制與國際税制改革同步。

(三)制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現行税法對費用扣除的規定過於簡單,沒有考慮納税人的具體情況,難以體現量能納税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扣除必須以個人的平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為依據,包括對教育、醫療、住房、保險的支出,以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支出等項因素。

(四)掌握我國個人所得税納税人的實際收入

目前,税務機關要想掌握我國個人所得税納税人的實際應税收入,應做到:第一,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採用納税人永久單一税號;第二,個人報酬完全工資化、貨幣化,調整和規範職工工資收入結構,將各種渠道發放的、各種形態(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統一納入工資管理範圍;第三,通過個人的唯一銀行賬户發放工資;第四,加強現金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為惟一識別標誌的個人基礎信息及收入徵管信息系統等等。

(五)建立健全與我國個人所得税相關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國情之下,扣繳義務人應該發揮更好的作用,不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繳義務,還應該幫助納税人知曉其收入情況。同時國税局應該對一些經常給非本單位人員支付大額收入的單位(如出版社給作者付稿酬、有獎機構給獲獎者發獎金、培訓機構給外聘教師支付課酬)進行試點,要求他們在次年年初給獲得收入的納税人寄送收入憑證,逐步建立健全與我國個人所得税徵管相關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從長遠來看,加強個人所得税徵管要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結合起來,比如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税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全面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等。更為重要的是,税務機關應當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實現徵管網絡化,通過計算機完成税務登記、納税申報、税款徵收、入庫銷號、資料保管等工作,對個人所得税徵管的全過程進行全方面的監控,這樣才能把個人所得税徵管工作建立在科學、可靠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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