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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所得税節税策略論文3000字

外資企業所得税節税策略論文3000字

利用納税年度的有關規定節税

外資企業所得税節税策略論文3000字

企業的生產、經營是續存的,一般都是一個延續進行的長過程。但企業的核算是劃分階段進行的,以考核每一個期間的經營成果。每一階段為一個會計期間。會計期間的長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論上不應有絕對的限定,習慣上通常為一年,稱為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納税年度,原則上應與企業的會計年度相一致。大陸習慣作法是以公曆年度作為納税年度。税法實施細則規定為: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但下列情況可作例外處理。

1.企業依照税法規定的納税年度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報當地税務機關批准後,以本企業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税年度。

2.企業在一個納税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税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是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税年度。

3.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

納税年度的規定給節税者提供了下列節税策略:

策略之一:當某一大宗交易處在兩個納税年度交叉點時(即年末與年初),根據權責發生制的會計處理原則,可適當推遲交易發生日,使之儘可能發生在下一個年度,從而使部分所得税推遲一年繳納,獲得利率方面的好處。若推遲100萬納税額一年,按年利息10%計算,可節税10萬左右。

策略之二:企業中間有業務中斷的空白,可將不足十二個月的“實際經營”期申請為一個納税年度,而在經營中斷期間,從事灰色非税交易,從而為避税提供機會。這種策略類似於避税和逃税,我們估且稱為“為避税而節税”或者通俗理解為“為避税提供方便的節税”。

虧損彌補的節税策略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該項彌補應逐年依序連續計算。舉例説明如下:

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990年虧損165萬元,1991年虧損56萬元,1992至1995年在沒有彌補1990年和1991年虧損的情況下,盈利160萬元。這樣該企業1990年的虧損到1995年已經結帳滿五年,只能彌補160萬元,尚有五萬元不得再結轉彌補。其1991年的虧損56萬元,尚可用1996年的盈利彌補,如果該年度只盈利10萬元,那麼彌補不足的46萬元差額,由於已結帳滿五年,也不得再結轉彌補。

假如企業通過一定的節税策劃,提前實現1997年和1998年的利潤,利用權責發生制的優越性,這一點很容易做到,從而使1996年利潤達56萬元,其結果是該年的利潤全部彌補1991年虧損,不用再繳所得税,節税額達:15.18(46×33%)萬元之多。

利用源泉扣繳預提税的節税策略

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有兩種税率,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和外國企業所得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置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按30%繳納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繳納,合併税率為33%。二是源泉扣繳預提税税率為20%。

源泉扣繳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而從中國取得的應税所得,其應納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繳。這種所得税又稱為預提税。預提税按收入金額依20%繳納。

由於是源泉扣繳,税率又較低,因而產生兩種節税策略:

策略之一:將一般所得税轉變為預提税,主要辦法是不在境內設立機構,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避免將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與上述發生聯繫。

策略之二:將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含在轉讓設備的價款之中,利用轉讓設備機會,一方面提高設備價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屬於預提税範疇的收入。

利用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原則的節税策略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有以下四項基本原則,正確利用四項基本原則有利於節税:

第一,所得的純收益原則的節税策略

所謂所得的純收益原則是指在企業每個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中,准許扣除為取得所得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以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

此項原則的節税的基本策略是,在納税年度收入總額一定的前提下,儘可能膨脹成本、費用、損失,合法地使之極大化,從而儘可能衝減收入總額,縮小應納税所得額,每縮小100萬,就可節税33萬。

第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節税策略

税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這就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以收益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為基礎,採用應收、應付、待攤、預提等方法進行帳務處理。凡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凡不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此項原則的節税的基本策略是擴大本期費用權責發生,縮小本期收入的權責發生,從而有效合法地縮小本期應納所得額。

第三,獨立企業原則的節税策略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利潤歸屬計算,按照獨立企業原則進行處理。也就是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都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税實體,單獨設置帳冊,以顯示其財務狀況,計算其應納税所得額。其與總機構和其他營業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要按獨立企業原則劃分其利潤,歸屬於該企業或機構、場所。特別是在涉及跨國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更要注意解決好國際間的費用分攤和利潤歸屬問題,既不應將生產環節的利潤歸屬於銷售環節,也不應該將銷售環節的費用,攤入生產環節的成本費用。按照獨立納税實體的原則,企業與投資者必須劃開,單獨分立。企業的資產負債與投資者的資產負債不應混同;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往來,要同與其他人的往來同樣處理,不能把投資者本身的支出列為企業支出。

獨立企業原則給節税者提出了兩大節税思路:一是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税負較高的地區,從而有效地衝減利潤,從而縮小所得税的計税依據。二是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税地或税負較輕的地區。無論是轉移費用,還是轉移利潤一般都離不開轉讓定價方法,特別是“高進低出”的轉讓定價節税手法。作為獨立核算的企業“高價購買原材料、設備、人才、技術”,“低價賣出產品”其結果是帳面的利潤減少乃至虧損,從而有效地節約所得税。這樣節税必須具備三個前提:第一,轉移手法必須合法,否則是逃税、避税,而不是節税。第二,利潤必須轉移到避税地或税負較低地區,這樣才能達到總體税負較輕的目的,否則是“逆向節税”。第三,必須是關聯企業之間,否則必然有非法的幕後交易對獨立企業損失加以彌補。

第四,財務調整權原則的節税策略

税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務院有關税收的規定有相牴觸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税收的規定計算納税。”這是處理計税與財務關係的基本規定。一方面,允許企業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有關税收的規定有牴觸的,在計算納税時,應當依照税務部門有關税收規定計算納税。換句話説,當某企業財務處理辦法,税務部門不認可時,税務局有權按照税務部門的辦法對企業財務作出調整,按税務部門的調整後的財務帳計算納税。

這種調整權,給企業節税帶來的機會是:當企業按正常財務處理辦法依法納税比按税務調整後的納税額還要多時,企業就可以按不被税務部門認可的財務辦法處理企業財務,從而主動“引誘”税務部門的税務調整權,達到節税的目的。此税節税方法有兩個條件:其一,税務部門的調整後的計税方法對企業有利,特別是税務部門有企業“內線”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其二,不被税務部門認可的財務處理辦法與原財務處理辦法相比不導致企業內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亂,而且這種調整是企業主動有目的進行的.。

避免居民納税人的節税策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的納税人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外商投資企業,即按照中國法律組成的企業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包括按照外資企業法,其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外資企業。

二是外國企業:即非中國企業法人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不組成企業法人的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

無論是外商投資企業還是外國企業,都有兩種可能,一是作為居民納税人;二是作為非居民納税人。作為節税策劃的核心內容就是:一旦作為居民納税人,就是負無限責任納税義務,而無限的納税義務,其實質就是既要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税,又要將來源於國外的收入和所得申報納税。這樣,有可能導致納税人税負很重和雙重徵税。因此,企業就應當進行某種節税策劃,儘可能作為非居民納税人負有限的納税義務,從而合法地節税。

如何才能避免居民納税人呢?關鍵在於搞清楚中國大陸對居民納税人判定準則。

判斷準則:時間準則,居住時間超過一年即為居民納税人。因此,對個人來説,避免成為居民納税人最好的節税方法是:儘可能利用居住時間規定和避免擁有永久住所。

對企業來説,判斷的標準主要是看總部所在地。總決策機構所在地是大陸,即為税收上的居民,負有全面的納税義務。因此,節税方法是:其一,儘可能將總機構設在避税地或税負低的地方;其二,儘可能斬斷某些收入與總機構之間的聯繫。這方面的節税策劃的前提是搞清楚應納税所得和所得來源地認定。

所得來源地認定的節税策略

世界各國一般都有所得來源地優先徵税的慣例。這方面的節税就是要在所得來源認定上避免被税負較高地區認定此項所得來源於該地區。同一所得在税負較低地區實現或被認定,税負相對就較輕。因此,企業節税策略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應納税所得的規定以及所得來源地的認定,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節税策劃。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的規定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取得來源於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

第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大陸境內外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

第三,外國企業末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所得來源地的認定有如下規定:

第一,營業利潤來源地的認定

營業利潤來源地的認定,以設有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為標準。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二是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

第二,投資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中國對投資所得來源地的認定以資金,財產、產權的實際運用地為準。具體地説,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

a.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

b.從中國境內取得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c.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d.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e.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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