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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所得税的論文

關於個人所得税的論文

只有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税,使其更加科學規範、符合國際慣例,才能更好地發揮税收調節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國家税收收入。下面是關於個人所得税的論文,歡迎閲讀。

關於個人所得税的論文

我國個人所得税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而進行開徵的,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指導思想是以調節個人收入為主,同時兼顧組織財政收入,並根據我國的國情,採取了分類(項)税制模式。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税法的有關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修改。

一、美國個人所得税的參照情況

(一)收入越高費用扣除額越低

目前,調高個税費用扣除額是我國個人所得税法的焦點。那麼,美國的個税費用扣除額是多少呢?在美國,個税費用扣除額是不固定的,它會隨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總的來説,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大概是7500美元,這個數額是按年收入計算的。一個人的收入越高,他的個税費用扣除額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後就不再享受個税扣除額,也就是説,他收入的每一分錢都是要納税的。設立費用扣除額的目的是讓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時也為家庭減輕負擔。美國在確定應税所得時規定了許多詳細的所得扣除項目,主要包括“商業扣除”和“個人扣除”。如果各項扣除分別列出,為“分項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細只選擇一個固定的數作為標準,即“標準扣除”。使用“標準扣除”在納税時的申報表比較簡單。一般來説,“分項扣除”適用於高收入納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選擇“標準扣除”比較有利。

(二)以家庭為申報單位

美國交納個人所得税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夫妻倆可以合起來交税,也可以分開交。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話,孩子的這部分收入要單獨交税。在美國,小孩有收入的現象並不少見,比如孩子的祖父母送給他的股票證券,他可以擁有這些股票證券的收入。夫妻兩人合併納税,比夫妻分別納税更有利,這是因為美國在税務安排上鼓勵夫妻合併申報。另外,由於小孩納税的税率比父母的税率要低,父母在很多情況下會把收入轉移到小孩的名下。這種情況在美國很常見,是法律所允許的,被稱為“税務安排”。

(三)税務抽查重點在高收入人羣

美國個人所得税税率由美國國會制定,税率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税率,與我國相同。美國還建立了預扣申報制度,僱主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同時也實行納税人自行申報制度。納税人應在納税年度開始,首先就本年度總所得的估計情況進行申報,並在一年中按估算額分四期繳納税款,納税年度終結後,再按照實際所得向税務機關提交正式的個人所得税申報表,對税款進行清繳,多退少補。僱主代繳税款是在支付工資的時候代扣,美國支付僱員的工資有每月付一次、每兩個星期付一次、每星期付一次等,最常見的是每兩星期付一次。在美國,絕大多數公民都是自願去交税,對此沒有任何疑義。美國税務機關會對納税申報表進行抽樣檢查,審查他們報税的數額是否真實,如果由於過失填錯了表,可能會受到行政罰款。儘管如此,一些高收入者偷逃税的情況也是有的。因為通常情況下,收入高的話,税負會重,所以他們儘量想少交些税。這樣,税務機關在進行抽樣檢查時,重點在於高收入人羣。

二、我國個人所得税存在的問題分析

參照美國個人所得税的一些情況,不難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税税制的設置與徵收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我國自從80年代開徵個人所得税以來,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完善,就費用扣除額來説,現在已經提高到了2000元。但大多數工薪階層認為還是偏低。在税率方面,美國税率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税率,與我國相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税存在着税率非效率問題。第一,對工薪階層所徵税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税制,對個體工商户承包和承租所得則實行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制,這是不公平的。第二,工薪所得的最高邊際税率45%相對偏高,過高的邊際税率不僅挫傷人們的勞動積極性,造成效率損失,並且還會刺激偷逃税動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時,這種設置也增加了税制的複雜性和税收徵管的難度。總體來説,我國個人所得税目前還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選擇一個綜合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國選擇的是一個分類所得税制模式。對不同來源所得,用不同徵收標準和方法。分類所得税制的一個重要缺陷在於,處於同一收入水平的納税人的税收負擔不同。這種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税人的真實納税能力,也與個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標產生衝突,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非常有限,同時,分類課税模式不能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税的累進税率結構對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同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因其收入來源渠道不同,適用的税率不同,最終負擔水平也不相同,從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較少的税,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税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真正貫徹公平税負的原則。分類課徵同樣容易造成納税人分解收入,多項扣除,進而逃避納税。

(二)費用扣除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税是採用分項納税,費用扣除也分別按不同的徵税項目採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這種徵税方法很難真正體現納税人的真實納税能力,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隱藏真實收入,逃避納税。還有費用扣除標準過低,致使工薪階層成為納税主體,現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00元的費用扣除額已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從而造成一些低收入家庭税負過重,反而拉大了貧富差距。

(三)税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税適用兩種税率,即超額累進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税率,對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税率。另外,對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別課税是不公平的,兩者同屬於勞動所得,但適用的税率形式和實際的税收負擔卻存在着較大的差別,再有税率級距過於龐大,税率偏高,從最低的5%到最高的45%。這在國際社會中都算是比較高的税率。再加上工薪階層是個人所得税的主要納税羣體,這種税率的設置反而更容易造成貧富懸殊,而且更增加了徵管操作的複雜性。

(四)徵收手段比較落後

個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種中納税人最多的一個税種,徵收工作量相當大。由於税務機關征管手段相對落後,部分納税人又故意隱藏個人收入,因此,無法對納税人收入實行有效監督。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徵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徵管手段落後,難以實現預期效果。在實踐中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難以對員工的各種所得項目實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同一納税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税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彙總使其納税。而正是這一部分收入來源多的納税人才應該是個人所得税收的納税主體。徵收手段的落後導致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税調節對象的轉移。也滋生了納税人的'逃税、避税情緒。

(五)調節的重點對象有失偏頗

個人所得税的設立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目標是為了調節國民收入分配。通過費用扣除額,税率等形式來實現。但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税已不能很好地發揮這個作用。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本不是個人所得税所調控的對象,卻成為了納税主體。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税收入1737億,其中65%來自工薪階層,而佔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納的個人所得税僅佔20%。長期這樣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窮人愈窮。國內個人所得税最大的弊端就在於現行税制沒有體現公平税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沒有起到調節社會公平應有的作用。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

(一)採用綜合課税模式

從個人所得税徵收模式的演變來看,英、美、日等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分類課徵到綜合課徵的發展過程。將某一年度內的各項所得彙總後,統一按規定的累進税率計算徵收所得税。綜合徵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樣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實際税負的公平,達到合理調節個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目前我國所得形式和來源渠道的多樣化,給所得性質的鑑定帶來一定的困難。所得分類分項的含糊不清影響納税人的扣除額和適用税率,税負分配不均對個人納税的積極性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只有通過實行綜合課税模式才能有效克服分類所得税制現存的各種弊端。此外,實行綜合所得税模式還能同個人保險、醫療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領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於對個人的各項費用進行適當、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個人的納税積極性。但實行綜合税制模式,至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個人收入完全貨幣化;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具備有效的收入彙總手段。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還不具備這些條件。但税務系統計算機信息化在徵管中的運用已經起步,個人存款已經採用實名制,個人信用正在逐步建立,加之部門間、税企間的信息溝通也逐步流暢,所以應先建立分項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再逐步向綜合税制過渡。在混合税制中:對某些應税所得實行綜合徵收,如將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經營所得等經常性所得合併統一,對其他屬於投資性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税所得實行分類徵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徵收再在年終時申報全年綜合所得。按月或按次計數的同時年終彙算,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將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兼收幷蓄。

(二)簡化税制結構

減少税率級次,把工資薪金的累進税率級距定在4—5級左右。最高税率定在35%左右,擴大中間税率的適用範圍,使低收入者的税負水平保持不變或略有下降。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負水平,特別是加強對個體工商户、承包承租商等高收入行業羣體的徵收。總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只有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税税制,才能實現個人所得税的“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

(三)健全費用扣除制度

確定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適當提高費用扣除額。由國家劃出扣除標準範圍,各省、直轄市根據各自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選擇相適應的標準。另外,根據本身經濟發展水平可以上下浮動。綜合考慮納税人家庭負擔因素,根據納税人的婚姻狀況,細劃為單身、已婚聯合申報、已婚分別申報等情況,按不同身份分別制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級次和税率。考慮試行收入越高,費用扣除額越低的做法。這樣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負,重點對高收入者進行調控。

(四)實行以家庭為申報納税單位

可以借鑑美國的做法,實行以家庭為納税申報單位,這樣可以進一步地簡化納税主體,有利於税收的徵管操作,還能更好地調節納税人收入分配。

(五)強化税收徵管手段

1、提高公民的納税意識。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力度,嚴厲打擊偷漏税行為,儘快提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税意識,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2、進一步強化源泉扣繳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税“雙向申報”制度。要採取措施強化代扣代繳工作,完善扣繳方面的法律規定、制度和方法,擴大代扣代繳面,提高代扣代繳的準確率,依法嚴肅處罰相關責任人,以便建立起法人或僱主與個人之間的交叉稽查和稽核體系,健全個人所得税税源監控機制。

3、要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建立統一的納税人識別號。税收徵管要逐步實現專業化和現代化,通過計算機完成税務登記、納税申報、税款徵收、資料保管等工作。逐步實現同財政、銀行、企業等有關部門的聯網,形成社會辦税,網絡一體化。

4、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重點納税對象的稽查力度。嚴厲打擊懲處偷逃税行為。要採取強有力措施,改進個人所得税檢查方法,全面開展以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為重點的個人所得税專項檢查。

總之,只有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税,使其更加科學規範、符合國際慣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才能實現其“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才能更好地發揮税收調節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國家税收收入。

參考文獻:

1、馬廣博。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税改革[J]。技術經濟,2006(3)。

2、崔光營。個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費用扣除標準首當其衝[J]。税務研究,2005(11)。

3、沈春梅,張秋月。現行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的繳納辦法[J]。北方經貿,1999(1)。

4、谷進軍,高景芳,李明。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税制的探討[J]。河北科技大學學報,2004(10)。

5、呂江林。論我國當前積極財政政策的主要着力點[J]。財經研究,2002(5)。

6、劉廣仲。税制結構與收入調節[J]。税務研究,2005(6)。

7、李友元。我國個人所得税改革[J]。税收經濟學,2003(9)。

8、劉麗堅。税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現狀[J]。改革探索,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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