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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交納的相關問答

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交納的相關問答

問:合夥企業投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税,是否按合夥企業實現的應税所得額,乘投資人投資比例,在減除投資人應扣除的合理費用(最高標準2000元)後的所得額,再乘適應税率。這種説法是否正確?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法規>的通知》(財税[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税法的“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税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税所得額。據此,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再乘適應税率“的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税。

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税=(全部生產經營所得 x 投資者個人按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 適用税率全部生產經營所得=收入總額 - 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關於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標準。財税[2006]44號明確了,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覆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務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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