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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權水資源的論文

關於水權水資源的論文

1以水權為中心,建立節水交換激勵機制

關於水權水資源的論文

水資源配置,實質上就是水資源中“水權”的重新分配過程。水權是水資源管理的中心,研究建立水權的理論和可操作性的交換機制,通過市場的交換,實現水資源的有效分配,是農業水資源管理的重要趨勢和方向。水資源在沒有合理補償的條件下,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水權。隨着市場經濟逐步完善,水權問題更加突出,必須認真研究水權取得、水權的交易、水權的實現與水權調控等系列重大問題,必須採取“以益補農”的戰略,即水資源受益者採取經濟補償的政策,補償農業水資源水權轉移額外投入或經濟損失,如根據水資源經濟價值的實際情況,可以適當提高工業用水或生活用水價格,所積累的資金用來投資節水農業或對水資源轉移者給予補償。對於水資源流域管理,採用以水權為中心的管理,建立流域水權交換機制。其具體辦法是根據自然經濟現狀、發展方向以及流域的生態環境狀況,通過科學的分析對流域水資源量進行合理分配,國家通過控制流域,來調控水資源分配,該流域不同,區域水量的調配可通過水權交換的方式協商進行。建立節水灌溉經濟激勵機制,主要是補償和獎勵。一是國家或政府根據節水的實際情況,給予供水單位適當的補償獎勵,通過補償獎勵可調動其節水的積極性。二是可實施懲罰與獎勵機制。國家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節水指標,對於完成節水指標的用户給予適當的獎勵,對於沒有完成的用户,給予適當的懲罰,實施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策略。鼓勵科技創新,加強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學習借鑑國內外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成功經驗,引進吸納先進節水技術和管理技術,為節水型社會建設提供技術支持。要加大各種新型節水技術和設施的應用力度,加強節水技術指導和示範培訓,普及節水知識,提高節水技術水平。要引進推廣耐旱高效的新品種、新技術。把規章制度建設工作放在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突出位置。根椐水資源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建立有利於節水事業和節水產業發展的政策、制度、法規體系。重點抓好水資源配置方案、節水管理辦法、用水定額指標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建設,建立健全部門協作、灌區農民用水者協會、分水協調、水價聽證會和水信息社會公佈等羣眾議事制度。努力做到國家意志與羣眾意願相統一,確保制度建設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有效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機制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首要保證。把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目標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之中,細化量化工作任務,層層建立目標責任制,把責任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做到目標明確,任務具體,責任到人,獎罰分明,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各部門搞好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轉變各級水務部門職能,適應水資源統一管理和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的新形勢,確保節水型社會建設順利進行。

2以節水為目標,合理制定水價

從節約用水角度來講,水價應該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使水的使用者感受到水的價值,若多用水會使其利益受損。這樣才能使用水户有節水動機。具體到農業灌溉,到底多高的水價會使農民有節水的意識,自覺地採用節水灌溉方式進行灌溉,在這裏舉以簡單的例子來分析。例如,在乾旱年景,當水價由0.3元/m3上升到0.4元/m3時,灌溉用水量減少870m3/hm2,節水率達25%;在正常年景,當水價由0.1元/m3上升到0.15元/m3時,灌溉用水量減少1005m3/hm2,節水率達34%,節水效果相當明顯。而在價位達到一定水平時,提高水價仍能產生節水效果但並不顯著。乾旱年景,當水價達到0.8元/m3之後,水價每上升0.1元,灌溉用水量的減少都在150m3/hm2以下,節水率均在11%以下,這與價格較低時水價每上升0.1元所產生的節水效果,有明顯的差距。從節水的角度看,水價定到多少合適,要從兩方面來確定:一是看價格提高後節水效果是否明顯。若在一個價格水平下,再提高水價時節水效果仍然非常明顯,那麼就應該繼續提高價格,直到再提價時節水效果下降為止,此時的價格應為節水最佳價格。二是看現在的節水灌溉技術,實際能夠達到的狀況。從理論上分析看,只要提高水價,灌溉用水量就會逐漸減少,實際上並非如此,灌溉用水量受節水灌溉技術的限制,灌溉用水量不可能會隨着水價的持續提高無限制地減少,減少到一定程度時,就不能再減少,再減少就保證不了正常的灌溉效果,而過高的水價也是不現實的。從這兩方面看,節水灌溉水價的上限值,乾旱年景應為0.8元/m3左右,正常年景應為0.25元/m3左右。這一水價的標準所對應的灌溉用水量為1200m3/hm2次左右,這一用水量,在目前的節水灌溉技術中就能使其成為現實。從節水效果看,超過這一價格水平,再提高水價,節水效果有明顯的降低。用這種方法確定節水水價有一個顯而易見的缺陷,這就是沒有考慮節水灌溉投資。討論節水灌溉問題還需要考慮為達到節水目的所採用的節水灌溉方法的額外投資,因採用任何節水措施都需要進行投資,不把這一部分投資費用考慮進去,其討論結果將與實際不符。例如在乾旱年景當水價高於0.46元/m3時,在正常年景當水價高於0.13元/m3時,若仍採用目前的灌溉方式,澆一次用水量為2250m3/hm2,農民灌溉的純收益值將成為負值。此時,要想維持灌溉的純收益,必需採取節水措施,少用水。若每遍灌溉用水量降到1200m3/hm2,那麼在乾旱年景的水價增加量只要小於76%。在正常年景,水價增加量只要小於20%都會使灌溉的純收益保持正值。採用節水灌溉技術,無論是在乾旱年景還是在正常年景,從經濟上講都是合適的,採用節水灌溉措施後,使乾旱年景的灌溉獲利上限價格提高了76%,正常年景提高了20%,都增加了灌溉獲得純收益的潛力;在乾旱年景,節水灌溉的經濟效益更為顯著。乾旱年景因採用節水灌溉而使灌溉的獲利價格上限提高了76%,而正常年景僅提高了20%,正常年景遠低於乾旱年景。

3以公平為原則,加強水價徵收和計價的管理

供水是一種商品交換行為,作為商品水的供應者即水管單位應該享有相應的定價權力。那麼水管單位能否以自己的利益考慮來確定水價呢?顯然不能。就目前的情況看,定價時應首先考慮用户的接受程度。在水利工程修建時,灌區農民有大量的人工投入,而且工程佔用了灌區內的大量土地,現在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工作又跟不上,農民的投入補償問題難以有明確的説法。因此,即使給定水管單位以充分的定價自主權,水管單位在定價時,也需要把灌區內農民對水價的接受程度放在優先考慮的地位。在具體確定價格時,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言人,政府要予以一定程度的介入。作為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灌溉用水的定價,即使供水完全市場化,政府也要給予一定的調控、指導,而不能任供水單位隨意定價。另外還要考慮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希望農民在灌溉中應節約用水,儘量擴大灌溉面積,以便使有限的水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用。從這個角度看,又希望水價高一點,以真正體現水的價值,引起農民對節水的重視,進行節水灌溉。不利方面是農田灌溉用水具有一定的隨機性,用水數量的多少取決於年景氣候,這樣有可能出現大量需水的乾旱年景,供水單位蓄水不足,滿足不了需求。其一儲水多時,又有可能碰到雨水均勻的豐水年,灌溉需水少,致使水白白浪費掉。其二在乾旱年景,整個灌區所覆蓋的農田同時需要水,而水的提供卻不能同時滿足需求.受渠道供水量及距離遠近的限制,灌溉時總有先有後,這樣會引起用户不滿。其三是灌溉放水是涉及整個灌區的大行動,放水的次數、時間受到諸多限制,不能隨時滿足一些農業生產的`灌溉用水需求。其四是灌區內的農民在灌溉問題上並非別無選擇,當灌區供水滿足不了他們的灌溉需求時,他們會選擇井灌,儘管井灌的成本遠高於渠灌,但灌溉用水合理的水價能否在實踐中仍保持合理,這主要取決於能否以合理的方式收取水費。作為一種好的水費徵收方式,至少應有兩點要求:一是收費方式能使水價所確定的買賣雙方的權益能得到真正的體現。即對賣方來講,提供了多少灌溉用水,就應該以規定的價格獲得相應的收入;對買方來講,支付了一定的水費就應該得到相應的灌溉服務。二是操作便利,中間環節少,收費成本低。水費徵收方式改進的途徑應是向滿足這兩方面的要求靠攏。至於具體採用什麼樣的收費方式才能基本滿足這兩點要求,各個灌區由於管理體制、灌溉制度及其傳統和習慣的不同,可能會有所差異。根據灌區的特點,建議採用如下水費徵收方式。一是對農户的水費計算。採用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計算方法,基本水費按耕地面積徵收。計量水費的計算,可採用計量到斗渠,斗渠以下按實灌面積均攤用水量,再按每公頃的用水量和水價進行計費。二是收費的組織。可由經營服務性質的鄉水利站具體徵收,基本水利費一年結算一次,可通過鄉糧食收購站結算,計量水費以斗渠為單位,推選羣眾管理員負責徵收,每次澆地費用通知到户,一季結算一次。三是費用的分配使用。基本水費完全留在鄉水利站,由鄉水利站支配使用,主要用於全鄉水利建設規劃、支渠以下灌溉渠系的日常維修補貼、灌溉組織管理等。計量水費主要上交灌區管理部門,可考慮留下適當部分,如10%~15%左右,由鄉水利站支配,用作支渠以下灌溉的管理、設施的維修,費用的補貼等。

標籤: 論文 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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