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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章程

民盟章程

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中國民主同盟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8日通過)

民盟章程

  序言

中國民主同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

中國民主同盟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影響下,在民族危機空前嚴重時刻,由主張“團結、民主、抗日”的政團,於1941年3月19日在重慶組成的,當時的名稱是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改組為中國民主同盟。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抗戰,爭取民主,反對內戰,為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英勇鬥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民主憲政運動、政治協商會議、國共兩黨和談、反對國民黨當局召開“國民大會”的鬥爭中,與中國共產黨密切配合,共同戰鬥,鍛鍊了自己,純潔了組織。1947年,中國民主同盟被國民黨當局宣佈為“非法團體”,總部被迫解散。中國民主同盟在艱苦環境中,堅持鬥爭。1948年1月,在中國民主同盟一屆三中全會上,制定了和中國共產黨攜手合作的政治路線,與中國共產黨一道為建立和平、民主、統一的新中國而鬥爭。1949年1月,中國民主同盟公開宣告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年,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民盟的歷史揭開了新的篇章。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民主同盟遵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推動民盟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參加各項民主改革,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廣大民盟盟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確立了中國民主同盟參政黨的性質、地位、作用,實現了工作重點轉移;積極履行參政黨職能,鞏固和發展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服務,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服務,為實現祖國統一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服務,努力貢獻 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是主要由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

第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在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按照政治自由、組織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執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積極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

第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

第五條 中國民主同盟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定不移地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促進大團結大聯合。全盟要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三大歷史任務而奮鬥。與時俱進,在新世紀新階段,要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努力作出新貢獻。

第六條 中國民主同盟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實踐中,為發展教育和各項文化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而努力;為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推進依法治國而努力;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而努力;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文化事業,促進學術民主而努力;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增強綜合國力和實現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

第七條 中國民主同盟反對任何分裂祖國的企圖和行為。努力發展海峽兩岸關係,促進祖國完全統一。加強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交往與合作。

第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積極推進國際交往,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

第九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貫徹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條 中國民主同盟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推動盟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學習“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發揚民主、科學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第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重大方針,充分發揮盟員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多做協調關係、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的工作,反映民盟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自身建設的目標是,把民盟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努力提高參政議政水平、不斷加強自身建設、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自身建設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

第二章 盟 員

第十三條 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和其他工作的知識分子,自願遵守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請加入中國民主同盟。

第十四條 吸收盟員,須由本人填寫入盟申請表,盟員二人介紹,經過基層組織考察、討論通過,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委員會審核批准,層報民盟中央備案。

必要時,民盟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盟員。

第十五條 盟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民盟的章程,執行民盟的決議,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民盟的活動,交納盟費;

(三)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

(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五)密切聯繫羣眾,接受民盟組織和羣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 盟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民盟的有關會議,討論民盟的工作,閲讀盟內有關文件和刊物;

(三)參加民盟所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民盟的各級組織提出請求、建議和批評;

(五)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請求民盟的組織幫助解決。

第十七條 盟員工作調動或遷移時,必須轉移組織關係。

第十八條 盟員有退盟自由。盟員要求退盟,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層組織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註銷盟籍,層報民盟中央備案。

第十九條 盟員無特殊情況,連續一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組織聯繫,不交納盟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應予註銷盟籍,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民盟組織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報民盟中央備案。

第三章 組織總則

第二十條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制度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盟服從中央。

(二)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在發揚民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差額或等額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選舉方式產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任命。各級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由同級代表大會決定。

(三)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和所產生的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建立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和程序,完善議事、工作決策體制,使民主集中制規範化。

(五)上級組織實施對下級組織的`領導,並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盟員的意見,瞭解情況,及時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彙報工作,同時也要獨立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上下級之間要互通信息,互相監督。

(六)民盟各級組織負責人在同一職務上可以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發展組織,以大中城市為主,以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從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發展成員要注重質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發展,發展為了工作,穩步發展,實行發展與鞏固相結合的組織工作方針。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必要時可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新建或撤銷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須報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員提出要求,可以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全國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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