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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範文

民辦學校章程範文

青島××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範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專業範圍、非學歷教育修飾詞——專修、培訓或進修,一般稱為某學校或學院,如青島海貝藝術培訓學校、青島育才中學)。

第三條 學校地址:(要求寫明詳細地址,如青島市××區××路××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要求寫明: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

第五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第六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到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範圍:

(一)專業範圍;

(二)辦學層次:初(中、高)等學歷(非學歷)教育;

(三)學制;

(四)辦學形式(全日制或業餘);

(五)辦學規模;

(六)招生區域;

(七)其他。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董(理)事會是本校的決策機構,校董(理)事會成員為×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董(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九條 學校首屆董(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辦法產生)。每屆任期×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理)事長、董(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條 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定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會議,董(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董(理)事會議。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設董(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名)。

第十三條 副董(理)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理)事長指定的副董(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董(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五條 召開董(理)事會議,董(理)事長應於會議召開×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須載明委託權限。

第十六條 召開董(理)事會,應有董(理)事全體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董(理)事會決議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方可有效。

當在職董(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理)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理)事會。

第十七條 學校董(理)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參加會議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出席會議的董(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規模較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不設董(理)事會的學校,須設立校務委員會,履行學校董(理)事會的職能。

第二十條 學校校長由董(理)事會、校務委員會或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一條 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生特長,着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四條 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註冊資金為××萬元,其中開辦費不少於××萬元。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須具體寫明投資者或投資人及投資數額);

(二)政府資助;(寫明具體資助項目及金額);

(三)學費(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佈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二十八條 學校董(理)事會應於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二十九條 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一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學校董(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基本制度有:

(一)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其他規章制度。

第七章 終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一)籌建期超過三年;

(二)連續兩年未招生;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四)根據章程規定停止辦學;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前,須按章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燬,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與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董(理)事會(校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停辦的,由董(理)事會(校務委員會或舉辦單位授權)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全體董(理)事成員簽字:

申辦單位(人):(公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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