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醫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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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醫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為了配合醫療制度改革,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醫院制度,明晰產權關係,促進醫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醫院是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衞生部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民營醫院,具有醫療機構法人資格。
第二條 醫院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以其全部資產對醫院的債務承擔責任,執行財政部、衞生部頒佈的《醫院管理制度》和醫院財務制度。
第三條 醫院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四條 醫院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五條 醫院從事醫療活動,執行醫藥衞生物價收費政策。必須遵守醫療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的領導和監督,定期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醫院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六條 醫院名稱:xx 醫院
第七條 醫院地址:
郵政編碼:
第八條 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院長→監事
第三章 醫院註冊資金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醫院的註冊資金為: 萬元。
第十條 註冊資金如有虛假或在成立後抽逃出資,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範圍:主要為門(急)診、住院、家庭病牀等,其它詳見執業許可證。
第四章 股東組成
第十二條 本醫院由以下股東組成:
自然人: (以下簡稱甲方)
自然人: (以下簡稱乙方)
自然人: (以下簡稱丙方)
自然人: (以下簡稱丁方)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為醫院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醫院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醫院財務會計報告,對醫院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醫院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醫院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醫院侵犯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所認繳的出資額對醫院承擔責任。
(三)醫院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醫院章程,保守醫院祕密。
(五)支持醫院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醫院業務發展。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及出資之轉讓
第十五條 各股東的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額
出資方式
所佔出資額比例
%
%
%
%
第十六條 各股東應當於醫院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一)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二)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
(三)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醫院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醫院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醫院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對醫院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生醫院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對醫院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醫院章程。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醫院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組織形式以及修改醫院章程,必須經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 月召開。醫院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醫院章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醫院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四人,設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為醫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醫院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醫院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醫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六)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七)決定醫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解聘醫院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醫院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其它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醫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做出決議,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方為有效。
(四)董事會表決程序為: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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