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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2015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2015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_______ 。[名稱應當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_______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______。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元;出資者:__;金額:___元。[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範圍;__________

(二)招生區域;__________

(三)招生對象;__________

(四)辦學形式;__________

(五)辦學形式;__________

(六)辦學層次;__________

(七)辦學規模;__________

(八)規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學管理;學校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達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教材依法審定。學前教育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必須具體明確,與教育局確認許可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__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任期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保證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確保教育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__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__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___。[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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