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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辦學章程(民辦)

幼兒園辦學章程(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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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辦學章程(民辦)

  幼兒園辦學章程(民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xx市xx區xx街道xx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為自願舉辦,對學期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工業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幼兒園自願接受xx市xx區教育局、xx市xx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幼兒園地址:xx市xx區xx路180號。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候梅 女士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理)事(以下簡稱董、理事)

(三)有權查閲理 (董)事會(以下簡稱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20萬元;出資者:候梅,金額: 20萬 。

第十條 本單位的辦學結構:

(一)辦學規模:

(1)本園佔地面積350平方米

(2)建築面積1400平方米

(3)幼兒園户外活動面積550平方米。

(4)審批部門核准在園生人數為4個班,120人。

(二)辦學層次: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本園招生對象為3-6歲的幼兒,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學前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

第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設園長一人,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園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兒園資產、財務管理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幼兒園資產來源:本園由舉辦者候梅個人以實物及貨幣形式共計出資58萬人民幣,於20xx年x月x日前出齊。本園是個體單位,所有資產來源合法,資產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規定的要求和業務範圍。

(一)舉辦者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受贈財產。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幼兒園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幼兒園的資產。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税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三十六條 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辦學節餘及分配

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條 辦學結餘是指幼兒園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四十一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xx年x月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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