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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模板

民辦學校章程模板

民辦學校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辦學校章程模板,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辦學校章程模板

  民辦學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 (XX省XX市[區、縣]XX街XX號)

【住所必須與房地產權證、場地使用證明、場地租賃協議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 。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或國有資產不超過投資的1/3)、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

【必須載明: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的。辦學宗旨應當符合《教育法》等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層次及形式【載明: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業餘、函授、廣播電視……】

(二)專業設置、學制

(三)招生對象及區域

(四)辦學規模〔載明班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可以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可以單獨或聯合舉辦。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出資比例為 %。

【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第九條 本單位的審批和登記機關是成都市武侯區行政審批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武侯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武侯區民政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理事會或其它形式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園)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校董(理)事會,共 (奇數)人,任期 5 年。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並報武侯區行政審批局備案。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任期5年,特殊情況設定3年或4年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校長(或園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奇數)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建立員工(職工)大會制度,員工(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於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2、審議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職工培訓計劃;

3、審議財務預決算;

4、審議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5、評議、監督單位各級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武侯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內設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理事長/校長/園長)。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園長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就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出資人 【載明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所稱辦學結餘,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淨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校終止及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

第四十條 本單位終止,要及時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並經校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審批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申請終止時,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報審批部門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與表決的全體理事簽名(如人數較多可另附頁):

出席會議的全體監事會人員簽字(如人數較多可另附頁):

舉辦者(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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