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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自治章程

農村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羣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村村民自治章程,供大家閲讀參考。

農村村民自治章程

農村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落實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的;帶領羣眾全面實現小康社會,促進全村精神文明、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建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實際,經全體村民反覆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本村實行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委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其他社會事務。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無論幹部、黨員、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一節 村民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户口在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有政治權利的全體村民或户代表組成,是本村最高決策機構。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並負責報告工作。會前應作好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安排,全體村民過半數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可以開會。

第八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議應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分片召開。

第九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收支情況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村經濟年度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審議通過村規民約,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重大問題;

(四)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及其所屬委員會成員;

(五)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

(六)監督、檢查村委會幹部落實、執行計劃情況;

(七)改變和撤消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條 全體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節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委託村民代表會議行使其職權,村民代表會議由每個小組推選2名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隨時召開。

第三節 村委會

第十二條 村委會是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由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的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鎮人民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成員由村民無記名投票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村委會

(一)教育、組織村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堅決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實行村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定期報告工作;

(三)完成鎮人民政府佈置行政的、經濟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村民履行公民義務,制定、監督、檢查村規民約執行情況;

(五)組織村民發展生產、發展經濟,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科技興農,勤勞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完善生態環境;

(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向上級政府反映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

(八)做好優待撫卹、救災救濟、五保供養、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開展移風易俗活動;

(九)帶領村民經常開展社會主義思想路線教育活動,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切實按《村委組織法》做好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工作。

第十四條 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週末的星期五為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委會每月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制定年度計劃和遠景規劃,集體領導,分片負責,定期檢查總結,年終實行考核制度;

(四)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都要公開。主要包括: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幹部工,補貼報酬;財務收支情況;生產、生活、計劃生育、擁軍優屬,調整產業結構等有關村民關心熱點難點的重大問題。公開形式:利用公開欄、發明白卡,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公開。

村委會開展工作情況,受黨支部的領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村委會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主任由村委會成員兼任。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堅決貫徹執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採用各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樹立法制觀念,減少訴訟;

(二)調解民事糾紛,爭取重大民事糾紛不出村;

(三)及時向政府或司法機關彙報工作和反映調解、宣傳情況,並提出意見和要求。

治安保衞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認真學習治安工作的法規和條例,向村民宣傳有關法律、法令,提高村民法制觀念;

(二)發動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約,定期檢查,狠抓落實,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秩序,協助政府和公安、保衞部門做好治安保衞工作。

(三)協助公安部門加強暫住人口的管理。對失足青年要進行幫助和教育。

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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