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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的彙總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的彙總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和《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對財政性資金5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行為。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堅持公平、公正、科學、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制定評審計劃;

(三)負責協調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係,受理、處理評審爭議和投訴;

(四)負責建立評審供應商庫,必要時選取中介機構協助評審,並對其執業質量進行監督;

(五)加強對財政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對評審報告進行復核。財政投資評審具體業務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負責。

第五條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費用由市財政專項安排,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項目建設單位也不得在建設資金中列支評審費用。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屬於評審的範圍: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上級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專業工程暫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設項目。

不屬評審的範圍:

(一)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二)工程類設備、貨物;

(三)工程服務類收費如設計費、監理費、審計費、可研報告費、預算費等;

(四)工程徵地拆遷發生的拆遷補償費、佔地青苗費等。

符合財政投資評審範圍的項目必須接受市評審中心評審。鎮(街道)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建設項目由鎮(街道)自行組織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聘請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評審,按《市政府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進行採購。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預(概)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四)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五)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審核;

(六)市政府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的依據:

(一)與財政投資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佈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範;

(三)與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的市場信息;

(四)有關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依據。

第九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對項目概、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算單項評審;

(三)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評審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立項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項目任務書、資金安排計劃、辦公會紀要等文件資料向市評審中心提出投資評審申請。

(二)評審受理。市評審中心受理登記,按時間先後順序安排項目評審,明確項目評審具體負責人,並一次性告知應準備的評審資料,資料內容包括:立項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項目任務書、資金安排計劃、辦公會紀要等同意項目啟動的文件依據,經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設計施工圖(紙質版及電子版)、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公司編制的工程預算書(紙質版及電子版),項目地勘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實施評審。(1)資料審核。(2)現場審核。(3)徵求意見。(4)評審報告。評審中心形成評審報告,市財政局領導審核後轉項目建設單位,評審價100萬元以下,由項目建設單位按政府採購程序辦理;評審價100萬元以上,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常務副市長審批後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時限:

(一)報審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的項目為5個工作日;

(二)報審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項目為7個工作日;

(三)報審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項目為10個工作日;

(四)報審額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項目為12個工作日;

(五)報審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為13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自市評審中心收到被評審項目單位報送的完整齊全的項目資料之日起計算,特大型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評審時限的,應當經市財政局批准,並告知被評審項目單位延長時限的理由,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審增(減)原因分析、重要事項説明、問題及建議等內容。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先評審後招標的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以經確認的投資評審結論作為項目招標的最高控制價。

第十四條市評審中心進行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託任務的,或需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評審的,需事先徵得市財政局同意;

(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需經參與的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過程、評審報告的內部複核機制;

(七)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並説明原因;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被評審項目單位在接受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的時間向市評審中心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者取證的,應當向市評審中心説明情況,不得拖延、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應當自收到評審結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四)根據經確認的評審報告,及時落實。

第十六條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市審計局對評審過程及質量實行監督,對項目隨機抽查複核。若評審中心做出的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重新評審。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評審情況,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中介機構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黑名單,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

第十七條本文件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規〔20xx〕3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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