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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蘇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辦法

2010年江蘇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辦法

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在江蘇省設點考試管理辦法

2010年江蘇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音樂類和美術類專業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其它非全省統考的藝術類專業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

第三條 省外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在我省設點考試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管理,有關市招生辦公室和考點單位具體承辦。省內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校考工作由相關招生高校負責。

第四條 受省教育考試院委託,我省7個考點單位(見附1)具體承擔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對省內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資格審核,並對審核通過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設點情況進行調控。

第六條 考點單位所在市招生辦公室應根據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政策和辦法,對本地區的考點單位及承接的專業考試實施指導、檢查和監督考點單位的考試組織工作。

考試期間,省教育考試院、有關市招生辦公室要派巡視員,對考點單位的考試組織和考風考紀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考點單位應積極配合設點考試院校做好各項考試工作,並具體承擔專業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

(一)各考點單位要成立考點考試委員會,負責考試各項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協調本考點的各項工作。考試委員會主任由考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本考點的考試工作負總責。委員由考點單位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考試委員會下設報到接待宣傳組、考務組、監考組、紀檢監察組、後勤保障組等若干職能機構,分別負責相關的考試實施工作。設點考試院校代表要參與相關職能組的工作。

(二)各考點單位須在考試前與設點考試院校簽訂協議,明確責任。

(三)考點單位負責設點考試院校在本考點有關考務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備,做好設點考試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諮詢和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

(四)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均須統一使用我省的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實施校考工作。考生報名、打印准考證、考場編排、設點考試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載等工作均通過該系統完成。

(五)各考點單位要強化考風考紀建設和試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強對監考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對無視考場紀律、違紀舞弊的考生,考點考試委員會應立即按有關規定收集相關違紀舞弊的材料和證據,堅決制止違紀舞弊現象,杜絕羣體性舞弊事件發生。專業教師以及有直系親屬參加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的人員均不得參與監考工作。

第八條 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應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設點考試申請書、計劃確認書、招生簡章等相關材料,辦理設點考試的相關手續,經審核批准後,按照相關考試管理規定對我省考生實施專業校考工作。

第三章 設點原則

第九條 省外院校在我省組織校考的設點原則。

(一)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 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1所院校(見附2)可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二) 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1所院校以外的其它公辦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需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必須報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後,方可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三)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統考未涉及的其他專業,需要自行組織校考的,須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後,原則上在院校所在地設點對我省考生組織校考;如需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必須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四)審核通過的院校原則上只能在我省的一個考點單位設點組織校考。

按專業大類(如美術類、音樂類等)設置,原則上計劃數在10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設點考試,否則,不得在我省設點組織校考。

(五)招生院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專業,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點單位組織我省考生進行專業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考點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參加所涉及專業的校考,否則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提供的無報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單,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六)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未在我省指定的考點單位、而在省內其他單位設點進行的專業考試,我省一律不承認其考試成績。

第十條 省內院校在我省組織校考的設點原則。

省內自行組織校考的院校原則上只能在本校設置考點,考試方案須報我院備案。校考專業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於2010年1月10日前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通過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户網上向社會公佈。專業考試的組織和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未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省外院校專業考試的有關要求。

(一) 擬在我省招生的院校須於2010年1月31日前將院校招生簡章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並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將相關專業考試信息上報我院。

(二)通過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的招生院校,我院將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户網上向社會公佈,請有關招生院校及時上網查閲相關信息。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院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擬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省外院校須向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提交院校設點考試申請書(見附3)和設點考試計劃確認書(見附4)〔其中省外地方院校還須提供院校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廳(教委)計劃管理部門的招生計劃確認函(簽章)〕,招生專業須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於2010年1月10日前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通過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户網上向社會公佈,設點考試院校和考點單位應及時上網查閲相關信息。

(二)設點考試院校應服從考點單位管理,並與考點單位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必須包含試卷保密與考風考紀等方面的內容。具體事宜由設點考試院校與考點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考點單位所在市招生辦公室各一份。

(三)設點考試院校須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做好各項考試工作準備;相關考點單位須配合設點考試院校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做好報名、考試等考務工作。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由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

(四)設點考試院校專業考試應在2010年1月31日後進行,3月底前結束。

(五)設點考試院校須將專業考試實施方案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五章 成績認定

第十三條 招生院校應於2010年4月15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考生相關信息按《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江蘇省合格考生成績數據庫結構》(見附5)的要求,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十四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規定,招生院校的校考專業合格人數原則上按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數的4倍確定(省內自行組織校考的院校,除時裝表演專業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數可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4倍以內外,其餘各專業的合格考生人數均須嚴格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3倍以內)。如招生院校確定的專業合格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的標準,對超出規定人數以外的考生,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有關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五條 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1所院校的專業考試成績由院校自行評定,同時明確告知考生是否需參加我省組織的音樂類或美術類專業省統考;如院校要求考生還須參加省統考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考生須按照院校的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清華大學等11所以外的院校按藝術類招生的本科專業,如與我省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建議使用我省的專業統考成績。如招生院校確需校考的,須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同時,根據教育部藝術類專業招生有關規定以及《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通知》(教高〔1998〕8號)精神,凡有音樂學(音樂教育)、繪畫(中國畫、油畫、版畫、壁畫)、美術學(美術教育)、藝術設計專業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除校考外,同時考生必須參加我省組織的音樂類或美術類專業省統考,且省統考成績合格(合格線將在發佈考生的省統考成績時劃定並公佈),方能按招生高校的錄取規則參加錄取。上述專業以外的其他藝術類專業,考生可不參加我省組織的音樂類或美術類專業省統考,且不受省統考成績合格線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還須參加省統考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考生須按照院校的要求辦理。

第十七條 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如與我省藝術類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必須使用我省省統考成績。如招收我省藝術類統考未涉及的其他專業,需要自行組織專業考試的,必須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批准後方可對我省考生進行專業考試,否則其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一律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八條 未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擅自對我省藝術類考生進行專業考試的招生院校,其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一律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未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備案的專業合格考生,在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我省將不予投檔。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對在專業考試中違紀舞弊的工作人員,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在專業考試中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各考點單位和招生院校應及時通過我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上報作弊考生信息(見附6),且招生院校須同時向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通報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教育部文件規定,將取消作弊考生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並將作弊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在組織專業考試中出現違反規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院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對我省考生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建議相關單位(院校)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對在組織專業考試中出現違反規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考點單位,一經查實,將取消其考點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七章 收費和宣傳

第二十三條 根據原江蘇省教委、江蘇省物價局《關於調整我省普通高校等招生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蘇教財[2000]23號)規定,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的收費標準為報名費每生不超過20元,考試費每科不超過60元。

第二十四條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通過《江蘇招生考試》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户網()公佈經我省審核通過的招生院校專業校考信息,以便於考生按照院校的有關要求參加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院校可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網上下載相關信息和表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有關市招生辦公室、考點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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