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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説明

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説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範、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保證工程質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及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內舉借的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的政府債務等,以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形式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市對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以及上級補助(含國債)資金的投資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應當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精神,嚴格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原則,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強化縣政府執行職責,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

(二)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安排應遵循“集中財力、保障重點、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三)嚴格按照批准的投資計劃進行建設。

(四)審批報建、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備案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確保工程質量,注重投資效益。

(六)嚴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成本。

(七)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其基本建設程序按下列順序執行: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可同時核准勘察和設計招標方案;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各類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的,或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省略項目建議書審批。

(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和審查,以及根據項目情況按規定必須完成的相關審查批覆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同時核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等招標方案;

(四)用地審批,工程規劃許可,詳細勘察,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概算審查批覆等;

(五)依法招標;

(六)中標合同審查、簽訂和備案;

(七)施工許可,開工建設;

(八)結算、決算審查和資金支付;

(九)竣工驗收;

(十)資產移交。

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縣政府建立項目單位為主,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項目管理工作機制。

縣政府確定的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為項目單位,是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項目的投資計劃申報、立項申請、招標文件製作、項目招標、合同簽訂、項目實施、項目竣工驗收、項目質量安全、項目款使用、決算編制等工作。在項目單位確定前,由縣政府確定的職能部門負責項目單位的有關工作。

縣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建立、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管理和後評價等工作。

縣財政部門參與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下達及調整,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及項目竣工結算後的資產管理工作。

縣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縣國土、環保、建設(規劃)、經信、農業、水務、交運、衞生計生、教體、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項目決策管理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開展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情況,經組織諮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是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三個階段。

第九條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文件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並將批覆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中規定批覆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建議書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招標方案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其中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前款規定的規模較大的項目是指非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十四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並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項目的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者節能登記表;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將批覆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中規定批覆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條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七條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由具有相應造價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

第十八條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除徵地拆遷費),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應先會同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評審。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條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權限應當由上級部門審批或需要申請國家、省、市投資的,按照上級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決策評估制度。對於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縣政府組織縣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環保以及審計、監察、政府法制等部門進行決策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採取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照以下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項目單位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

(二)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按照優先保證續建項目資金需要、優先考慮已列入儲備庫項目建設的原則,經綜合平衡後,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徵求有關鎮、街道、縣政府部門、派出機構意見,其中城市建設項目報縣城市建設和土地儲備委員會審議;

(三)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經修改完善後,在每年度12月底前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向項目單位下達投資計劃,通知各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投資總額;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週期、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三)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四)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五)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緩建項目的,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計劃調整意見,報經縣政府同意,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對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根據上級要求和形勢發展以及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急需建設的重大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請,報經縣政府同意,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行業主管部門持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文件辦理相關手續,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將其列入年度調整計劃。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下達的投資計劃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報縣審計部門審核。

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與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之和為項目預算,一般不得超過已批准的項目概算。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並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

第二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項目,經縣政府批准實行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制,政府授權縣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應當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

縣發展改革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應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嚴格執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相關規定,依法必須招投標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材料採購等應當進行招投標。招投標活動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縣直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能,根據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防止職能交叉、監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體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全縣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綜合監督,對縣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縣住建、交運、經信、農業、水務、國土、教育體育、衞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所轄領域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對縣政府及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台的涉及項目招標投標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案件,指導有關行政應訴工作。縣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招投標平台管理、交易過程監督,協助各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按照職責分工,由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開標及評標過程實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完成監理工作後須向項目單位提供監理經費決算表,由項目單位一併納入工程決算。

第三十一條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

在簽訂合同前,項目單位應將合同草案、招投標文件及相關材料(合同相對方的基本情況、合同性質、標的額、履行可行性、風險控制及防範等基本情況),報縣財政部門審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施工合同中應當列明必須經縣審計部門審計後方可辦理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

採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牽頭組織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合同審查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審批,重大投資項目的合同審查意見由分管副縣長根據情況提報縣長審批。項目單位根據合同審查審批意見,進一步完善合同,簽訂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簽訂後,項目單位應將正式合同副本報有關合同審查部門備案。

嚴禁任何單位超概、預算簽訂建設合同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補籤合同。

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條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備選庫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第三方中介備選庫,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入庫單位,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原則上從備選庫中產生。根據職責,項目監理機構備選庫、招標代理機構備選庫、造價諮詢機構備選庫分別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審計局管理。

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由備選庫管理部門分別制定中介機構備選庫管理辦法,明確中介機構選擇途徑、備選庫規模、監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內容。採購第三方中介機構服務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由備選庫管理部門統一支付。

第三十三條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成立或者項目管理單位已經確定,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已經到位,項目管理所必需的規章制度已經建立;

(二)施工圖設計已獲批准,項目預算已經核定;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選定並已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連續施工的條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國家規定,應審批項目開工報告的,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變更籤證管理制度。變更籤證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縣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工程建設進度安排建設資金。項目在竣工結算前,工程撥付款不超過合同總價的70%。工程尾款由縣審計部門出具竣工結算或決算的審計結論後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資金撥付程序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政府投資項目專賬,並按照縣財政部門的要求,認真編報基本建設財務報表。

第三十七條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條為掌握項目進度,項目單位應當定期向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投資情況及其他相關資料,並對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章項目後期管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按批准的設計內容建成後,應當於六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完成後,由項目單位填報竣工驗收備案表,上報縣建設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縣建設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縣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予以備案。

第四十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十日內,將項目結算資料報縣審計部門進行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出具審計結論送項目單位、縣財政等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計結論。

第四十一條縣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由縣國資部門負責。項目單位應當自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四十三條產權登記後,項目單位應在三十日內持驗收合格備案手續與資產接收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除外。

建設資金有結餘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產權登記後的三十日內將結餘資金上交縣財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重大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縣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後評價,並將後評價結論報告縣政府。

項目後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實行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將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從項目規劃到工程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檔案管理辦法及檔案製作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考核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並向縣政府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其實行稽察,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稽察結論意見。

第四十八條縣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對項目單位內部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具體辦法由縣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縣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項目績效進行評價。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徵地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理、供貨等單位必須接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採取事前、事中、事後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結算、決算進行全程跟蹤審計。

縣審計部門可聘用外部審計人員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根據資金來源情況由縣財政或相關部門支付,列入建設成本。

審計監督的具體辦法由縣審計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縣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進行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廉政監察。

第五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項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等投訴舉報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二條嚴格考核獎懲。對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具體辦法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改,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禁止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不具備建設條件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以及轉移、侵佔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配套資金來源不落實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七)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有關信息資料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八)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發展改革、監察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三年內禁止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程諮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諮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概算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四)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六)招標代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的;

(七)項目代建機構違背國家有關代建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批准立項、環評、初步設計、規劃、用地、建設的;

(二)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資金的;

(四)審查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資項目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標籤: 投資 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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