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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理論文章

關於行政訴訟理論文章

隨着時代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民主深入人心,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公開、公正以及公平化,使得“民告官”不再是神話,大家看看下面的關於行政訴訟理論文,瞭解一下吧!

關於行政訴訟理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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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訴訟法是調整行政訴訟活動的規範,推動行政訴訟的進程。但目前仍存在“立案難”的問題,最常見的表現就是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不予受理。本文從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影響因素出發,提出幾點擴張受案範圍的建議,將更多的行政訴訟爭議納入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

法應是關心所有人的,行政訴訟就是其中以訴訟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的總稱,即是“民告官”的解決方式。這也是公民參與到民主政治進程中的一種表現方式。但法律也不允許盲目的引起爭議,因此若想能順利通過訴訟來解決公民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必先了解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即哪些可以“告”。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解決的是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處理行政案件的外部分工問題,從而劃分其二者的權限。此範圍決定了司法機關對於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監督,也是法院受理一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依據。同時也給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訴權指引。這一範圍説明了法律將哪些爭議納入到行政訴訟中來,哪些行政爭議案件只能由行政機關來解決,也同時決定着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

一、影響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幾個方面: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應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來進行考慮,若想擴大或限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應先從這些因素中來確定:

1、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應是涉及行政爭議引起行政訴訟的利害關係人,怎樣才屬於具有利害關係的人,立法及解釋上存在一定的彈性。判斷其是否具有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當事人資格,對利害關係人的確定過程也就是看其所涉及的爭議是否需要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或必須經過行政訴訟方能解決。此當事人資格的確定也是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確定的最根本條件之一。如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較窄的國家,只承認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具有起訴資格,而不承認具有間接利害關係或反射利益關係的人具有起訴資格。

①而在那些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較寬的國家,則包括具有間接利益或反射利益關係的人,且檢察機關在作為另種公益人身份時都具有起訴資格。

2、法律可以規定某種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因而導致各國對行政行為的分類及性質的不同也影響着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不盡相同。在有些對行政訴訟限制很小的國家,法律規定凡是涉及到公民權利或義務的行政決定都具有可訴性;某些國家則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訴,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而在有些國家僅規定非統治行為可訴,將統治行為排除在外;又或是有些國家將正式行為列入可訴範圍。雖有上述對行政行為各種不同的分類,但從行政行為的性質上來説,大多數國家是將審查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權力賦予法院的'。可存在缺陷的是法院並不能對行政行為中的不當行為進行審查。因此,它們將擴大“違法”的概念, 把大部分不當行為歸稱為“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的行為,以此為途徑使得一部分不當行為也加入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列中來。

3、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雖受着各國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狀況的制約,卻也體現着各國的法治現狀。法律對受案範圍的寬窄規定並非是隨意的選擇,此種制約也是影響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最重要因素。

(1)行政機關的制度完善,各行政機關的職責、職權與管理手段明確,有良好的行政監督制度,那麼行政訴訟的普遍適用性將大大降低,其普遍適用性下降了,行政受案範圍也隨之無需擴大。法律具有滯後性的特徵,完善的制度建立,需要嚴重且尖鋭的矛盾暴露出來,才可相對應的修補不完善的制度。可見,行政訴訟的社會需求量與受案範圍是同時擴大的。

(2)中國憲法保證法院作為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②若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愈高,則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愈大,反之則愈小。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威信力,以及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限,包括司法人員的素質等等,都影響着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

(3)公民權利意識和自主意識的發展及進步也決定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擴張。公民權利意識提升,才會主動運用自己的權利,自我意識到其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得到救濟的時候,公民權利的救濟才會隨之出現。而觀之行政機關,在有公民監督的情況下,其壓力自然形成,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擴張也就削弱了。

二、保障訴權的實現,擴張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幾點建議: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太窄,使得大量的行政爭議不具有可訴性,不能進入訴訟程序中來。馬懷德認為,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應當表述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發生行政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法規定不予受理的爭議除外”。將受案範圍擴大是行政訴訟法的第一要務,也是目前學術界的普遍觀點。如何進行擴展進程,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1、允許大多數抽象行政行為進入行政審查範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着將具體行政行為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的誤區。如何判斷抽象行政行為呢?學者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確定的,可以反覆運用於某一領域的事項或事件,須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媒介,送入執行過程其自身並不具有直接執行力。但實際上很多抽象行政行為直接對私人的權力和義務加以限制,並不需要具體行政行為的中介。

③應將這類直接對私人的權力和義務加以限制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內。《行政複議法》在新修訂後已將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納入行政複議程序中,行政訴訟法也應跟隨其步伐,把此類抽象行政行為放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 關於終局行政裁決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對於終局裁決的救濟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相對人僅有行政救濟權而無司法救濟權;另一類是相對人可以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中來進行選擇,但只要選擇了行政救濟,就無法再進入司法救濟中來。如此,促使某些機關濫用其權力,擴大自身的終局裁決權,避免接受司法審查。擁有終局裁決權的行政機關並非對所有事項都擁有該權利。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終局裁決不受司法監督的規定明顯有悖於司法公正的原則。

④若超出了終局裁決權的範圍,則所實施的行為應進入司法監督審查,這些超出範圍所實施的行為,必須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內,對其進行限制來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 行政合同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一直是受到爭議的題目。合同的簽訂時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的,可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機關卻享有優先權。行政機關在作為行政主體參與到行政訴訟中時,其法律地位並不能完全等同於一般的民事主體,並且行政機關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而簽訂合同的。因此行政合同理應視為一種行政行為,那麼行政合同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列。

我國目前多數行政訴訟案件關係到國計民生,行政訴訟法是化解這些社會糾紛的有效制度,依法解決這些行政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務。因此,應將各類行政爭議糾紛,納入可訴範圍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得到保障。(作者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註解

①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469頁。

② 張千帆:《憲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81頁。

③ 崔卓蘭:《行政規章可訴性之探討》,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第141頁。

④ 戴銀燕:《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及可訴性探析》,載《河北法學》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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