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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論文

行政訴訟證據論文

行政證據在行政程序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一直放在訴訟程序中討論,下面給大家提供了有關行政訴訟證據的論文,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訴訟證據論文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多年來已暴露出諸多問題,與時俱進的修改迫在眉睫。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的第一次修改,明確了口頭起訴,強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約束,規定了案件異地管轄,減少了行政機關的干預,完善了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尤其是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此次修改體現了民主、法治、科學、務實的良性立法精神。有助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權利,限制行政權力,維護司法權威,這也對執法主體執法方式、手段不斷現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缺陷;完善

行政訴訟證據制度是行政訴訟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它既是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辨別爭議事實真偽的工具。我國現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訴訟法》、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規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這些證據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建設持續高速發展,社會經濟生活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我們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提出改善建議,以保障公民權利。

一、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理論研究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種類及特徵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我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行政訴訟證據分為以下幾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相比較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來講,行政訴訟證據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行政訴訟證據多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第二,行政訴訟證據具有複查性。第三,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體系

1、行政訴訟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是證據制度的首要問題。只有明確了證明對象,才能進一步明確由誰負責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責任)、如何進行證明(證明程序)、證明到何種程度為止(證明標準)。行政訴訟證明對象包括: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與規範性文件合法性有關的事實以及行政訴訟程序性事實。其中,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和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2、行政訴訟舉證責任

目前,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理論關於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性質有權利説、義務説、權利義務説、風險義務説、責任説、負擔説等等,尚沒有統一的理解。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舉證責任有明確規定。

第一,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應當能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應有內涵。依法行政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嚴格依據實體法、程序法,充分收集證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行為。

第二,行政訴訟中,原、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不同。行政機關承擔的舉證責任為説服責任,而作為行政相對人作為原告承擔的是推進責任,即原告只需初步證明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合法性方面存有爭議。由於行政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對等,原告無法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而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條件的行政機關則具有更優越、更現實、更充分的舉證能力。拉丁法諺雲:“法律不強人所難”。因此,從舉證難易方面來考慮,由被告負説服性的舉證責任是公允、合理的。

3、行政訴訟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是指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行政訴訟中的行政相對人,只要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情況下,所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的問題,它是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的客觀事實真相即客觀事實。我國目前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採取的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這是一種力求完美的證明標準,但是這種力求完美主義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審判中並不能實現。筆者認為,在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適用的證明標準也是不同的,法官在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應該根據行政行為的種類、行政案件的性質及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等因素具體考量多元化的證明標準。

(三)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價值取向

從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內容體系以及多年的實踐發展來看,該制度逐漸展現出其獨特的價值取向及精神底藴,主要體現在對嚴格程序主義的追求和對司法中立性的恪守。《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解釋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上述規定反映了司法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性的嚴格要求,確立了“先取證、後裁決”的嚴格審查原則。另一方面,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重了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貌似偏頗,但鑑於原被告的地位不同、舉證能力不同,該舉證規則其實完全符合司法中立性要求,各方當事人均能公平地實現訴訟交鋒。

二、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在立法方面的問題

1.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立法過於原則。

我國目前尚並沒有專門立法對證據制度進行規定。《行政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範僅有六條,而相應的司法解釋及個案批覆也僅僅是對某些具體的證據問題作了補充,只是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證據制度立法匱乏的局面,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但是,隨着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要求越來越嚴格,這就需要進一步豐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體系,以規範行政訴訟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   2.行政訴訟證據規則體系尚未形成

一般説來,證據規則由取證、採證、查證、認證等規則組成。科學規範的行政證據規則體系既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濫權擅斷,同時有利於確定各類證據的證明力,最大化地反映案件真實。從而維護社會正義,保護社會政治、經濟有序、正常的發展。但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體系遠未形成。

3.合法性審查原則體現得不夠明顯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職權主義色彩比民事訴訟更加濃厚,對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而是對被訴行為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但是現有證據制度體現出特點是以當事人舉證、質證為中心,這與合法性審查原則相背離。

(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行政訴訟的理解各有不同,從而導致對舉證責任、舉證期限和訴訟程序方面存有爭議。

1.原告的舉證責任不明確。

(1)關於不作為案件,如何判斷原告已經盡到提出申請的舉證責任不明確。目前對於被告受理申請登記不完備的舉證責任問題,在實踐中爭議很大,而且因為缺乏明確的標準,法院很難認定和適用以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説,原告很難舉證證明自己已提出申請。

(2)關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申請事項是否屬被告法定職責範圍由誰舉證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認為被告負舉證責任有優勢,應由被告負責。有的法院認為屬起訴條件問題,應當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原告的舉證期限規定不科學。

原告提供證據時間在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交換日不科學。如:關於起訴條件的證據;關於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的證據;關於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損害事實的證據的提供時間;關於程序性事實;關於被告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提供證據的期限等都應當區分情況設定期限。

3.被告逾期舉證的證明力。

行政訴訟證據制度規定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證據,同時規定了正當事由的延期提供。但是,對於被告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提出管轄異議的,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可否超過10日舉證期限問題存在爭議。但是,對於被告在收到起訴狀10日內沒有提交的證據,在10日後又提交了,且該證據對證明被訴行為合法性非常關鍵,一律不予採納是否科學,對此,法院應如何採信,原來在實踐中意見不統一。自從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此次修改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尤其是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調取證據的除外。

這一重大改動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被告逾期舉證是否採納的困境。同時明確規定在兩種情形下,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

三、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完善

證據是法律程序的'靈魂,離開證據的證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會變得毫無意義。同時,證據制度的完善不僅僅是法治文明的試金石,也是人類理性文明的標誌,是尊重人權的必然要求。從現實實踐中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缺失出現了諸多的弊端,我們應結合時代發展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

(一)加快我國行政訴訟證據立法的步伐。

關於制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體例問題,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主張刑事、民事、行政分別制定;另一種是主張制定一個包括三大訴訟有關證據問題的統一證據規定。筆者認為,三大訴訟雖各有特點,對證據問題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是鑑於其均擁有共同的訴訟證據屬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論和許多適用規則上也是相通的制定一部統一的訴訟證據規定,制定一個包括三大訴訟有關證據問題的統一證據規定。在制定“規定”的技術問題上,可以將三大訴訟證據所共同適用的原則和要求規定在總則部分,將其特殊性要求規定在分則中,分別適用。

(二)創設科學、嚴密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體系。

筆者主張吸收英美法系中證據規則的合理因素,在我國現有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基礎上,設立有關取證、採證、查證、認證的一系列證據規則,形成具有內在邏輯性的證據規則。在行政訴訟中設立行政訴訟查證程序規則、行政訴訟適用的行政程序證據規則及行政訴訟審查程度規則。

(三)突出行政訴訟證據的公開性。

在制定證據規定時,公開性應該是一個重要原則。突出行政訴訟證據的公開性對法院和行政機關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濫用、懈怠職權,對法官形成約束,樹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另一方面,也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此,訴訟中,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情況應該在法庭上進行質證、認證。如果在法庭上認證確有困難,則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敍述,給當事人以明白的結果。不透明的訴訟機制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缺乏可預測性,難免使當事人,包括社會公眾對法院的裁判顧慮重重,缺乏可信度。

(四)明確不同行政行為的證明標準

現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對證明標準表述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這是一種近乎完美的舉證要求,但是根據行政訴訟獨有的特點,對不同的行政行為應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對於行政相對人人身、財產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應適用較高的證明標準,可以參照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較大數額的罰款、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從而約束行政行為,達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目的。對於行政居間裁決案件可以採用佔優勢的蓋然性標準。對於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違法嫌疑人,或者可能涉及本案處理的財產,有權依法採取臨時性限制措施,如扣留、扣押、查封等等,這種措施具有臨時性和保全性,有利於防止證據滅失,制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由於案件情況緊急,最終處理結果難以確定,要求行政機關在採取保全措施時達到基本證明標準,只要證明採取保全措施比不採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大即可。對於一些特殊的專業性較強的行為,如考試成績評定、能力判斷、環評等,行政機關更專業更有發言權,法院主要審查其在作出時是否公平、公開,可以採用更低一些的證明標準。

總之,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行政訴訟制度旨在通過司法審查,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為之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又對行政權力行使者進行監督,對違法行政進行糾正,旨在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達到法律所期望的公正、和諧狀態。行政訴訟法貫穿於法治體系始終,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又是行政訴訟法的核心,現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只有得到有效高效實施,才能真正做到行政訴訟是陽光下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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