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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

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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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

  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1

答辯人(被上訴人):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長沙市**區**街道**小區1x棟。電話: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職務:**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託代理人:胡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上訴人):周某*,男,漢族,1xxx年x月出生,住長沙市**區新港**村。

因被答辯人不服長沙市**區人民法院【xxx3】*行初字第xxx**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xxxx年2月17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xx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徵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範性法規文件的規定,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徵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為,該行為並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範性法規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並非是對上訴人 “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並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為由,認為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於“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並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徵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徵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即長沙市人民政府1x3號令)。《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xxx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xxx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1xx7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二)市區範圍內,1xx2年4月1日至1xx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佔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准;屬佔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按違法建築處理。1xx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對待。(三)縣(市)轄區內,1xx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作出這樣的認定,並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作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為,屬於部分性行政行為,是為最終作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為。

一個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准用地、擬定徵地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到最後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於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於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所作出的各種準備行為。如果這些行為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作出的《會審表》來説,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為,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未經複議的行政行為,屬於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為。《會審表》依附於其後續的決定行為,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xxx2年6月x日作出的,在《會審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在《會審表》作出之後,尚有《徵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會審表》是無後續行為的,也就是説,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xxx]x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答辯人並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説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後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為。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為能產生規範、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説該行為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為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並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並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為不具備可訴性。長沙市**區人民法院【xxx3】*行初字第xxx**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胡xxx律師

  xxx3年12月1x日

  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2

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於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於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於XX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註銷原告國用(1xxx)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註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註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於xxx3年6月編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涉案宗地國用(1xxx)字第*地塊正位於XX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並註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註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xxxx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並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xxx6年x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為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後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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