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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營改增政策對製造業服務化發展的影響論文

淺析營改增政策對製造業服務化發展的影響論文

一、製造業服務化――傳統制造業轉型途徑之一

淺析營改增政策對製造業服務化發展的影響論文

20世紀後期以來,隨着科技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傳統制造行業的發展日趨成熟的同時,市場飽和導致傳統制造行業在產品上獲得的利潤越來越少,這使得傳統制造業企業將目光從產品轉變到服務上來,以期獲得更高的利潤。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由以生產性為主漸漸轉變為以服務性為主,在市場經濟中上產品的最終客户與產品製造企業的距離縮小,呈現出“服務化”的新趨向,研發設計、戰略諮詢、產品營銷等專業化生產服務和中介服務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形成了新的行業“服務型製造業”。 製造業服務化趨勢已經成為傳統制造業的未來發展出路之一。像通用電氣,IBM,米芝蓮公司,很早就將產品服務化,拓寬服務市場作為企業發展重心,順利完成了企業轉型。

二、我國服務型製造業發展現狀及其制約因素

在我國,服務型製造業的發展並不是一帆風順的,種種因素制約着企業向服務型製造業轉型。首先,科學技術因素的制約,我國傳統制造業創新能力未能全面發展,現有研發信息化低,生產設備的智能化低,導致製造與服務的融合度和統一度不高,企業無法對變化中的市場需求制定出相應的符合客户需求的產品―服務配套方案。其次,相關服務業的發展水平低,無法提供與製造業水平相符的配套服務,牽制了企業向服務型邁進的腳步。最後還有一個重要問題不能忽視,由於服務型製造業企業兼具製造業和服務業的雙重特性,我國現行税收制度一定程度的制約了服務新制造業企業的利潤獲得,過重的税負延緩了企業的資本積累,影響了企業對於發展服務產業的決策,最終導致我國服務型製造業發展進程緩慢,轉型不充分。

三、“營改增”政策出台助力服務型製造業的發展

上海市試點推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政策”一年之後,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聯合於2012年7月下發《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文件,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廣東省等10省市進行政策試點。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政策(以下簡稱“營改增”政策)主要在交通運輸業和6個現代性服務業(研發與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鑑證諮詢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推行,主要內容是在現行增值税17%標準税率和13%低税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税率;試點納税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税減免税政策,調整為增值税免税或即徵即退;現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向試點納税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税額等。

服務型製造業企業特徵在於投入服務化與業務服務化,在企業運營過程中,都會與物流,技術,文化,鑑證等服務業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並且隨着服務在企業投入和產出中比重的增加,製造業與服務業的業務往來越來越多,這種關係會越來越緊密。“營改增”政策所會惠及的交通運輸業與六個現代服務業都與製造業關係緊密,服務業税收政策的變化必將影響到服務型製造業企業的發展。

四、 “營改增”對服務型製造業企業發展的影響

(一)避免重複徵税,提升企業利潤

在營業税改革前,這類企業要負擔流轉税中的增值税和營業税,按照法律規定,增值税的徵税對象為企業銷售產品的銷售額,而營業税的徵税對象為企業的銷售總額,也就是説為實現產品的生產所購買的任何技術都要隨着流轉環節被徵收營業税。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類的都需要分別繳納,從而形成產品和服務之間重複徵税。

? 而製造業服務化中的企業更是要面臨這個個問題,他們在出售產品的同時還要提供服務,按照法律要求,要將其中的產品與服務分離出來,分別計算其繳納的税款,但在實際當中,買方客户購買時通常會選擇產品與服務共同銷售的服務,對於賣方企業來講,收到款項時就不能明確的劃分出哪部分屬於產品所得,哪部分屬於服務所得,這樣一來,在面臨税款繳納時就會產生税基不清的問題,由於營業税只以營業額作為計税依據,根據從高徵收的原則,企業税負增加,利潤隨之減少。如A科技有限公司自產通信設備並將上述產品用於配套其他科技服務項目,向購買方方收取一筆款項共計5000萬元,但是並未就通信設備的銷售額與服務勞務營業額進行分別核算,由於A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分別核算,則應由主管國税機關與地税機關分別進行核定各自應徵增值税的科技產品銷售額和應徵營業税的服務營業額,但共計5000萬元的蛋糕在分配中卻由於主管税務機關的部門利益,往往各自核定數額偏高,比如實際上產品的`銷售額是3000萬元,勞務營業額為2000萬元,但主管國税機關與地税機關卻分別核定為3300萬元和2200萬元,就會出現了500萬元的“空中樓閣”,明顯增加了納税人的税賦。

在營改增政策推行後,有效解決了現存的問題。對於“銷售額中營業額和增值

額不分的問題,在試行營改增方案後,將原有營業税徵收範圍中的部分現代性服務業歸到增值税範圍中,適用增值税6%税率。而在服務型製造業中,對於產品增加值和服務所得統一合併計算為總銷售額,解決企業所得額核算不清現狀,避免服務型製造企業現存在的混合銷售行為出現某部分税種徵收不明的問題,避免了重複徵税的問題,提高了企業的利潤。

(二)助力服務部門發展,擴大企業規模 服務型製造業企業發展的主要模式是業務流程外包,既企業之間將一些非核心服務業務外包給對方,自己企業內部的服務部門也可以承接企業之外的服務業務。在企業的各個經營環節,如生產、設計、銷售、產品開發、信息、產品保養等,都有着可以進行外包的業務。

在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之前,營業税是針對於服務業徵收,且不能夠抵扣的。企業單獨提供的服務應交納營業税,税款無法抵扣。同時企業外包出去的服務,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營業税發票企業同樣不能拿來抵扣,這致使企業税負增加,影響各個企業內部服務部門的發展,進而扭曲企業在競爭中的生產和投資決策,阻礙了製造業與服務業的融合。而“營改增”政策涉及6個現代性服務業,分別是研發與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和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這些都與製造業密切相關,“營改增”政策完備了服務型製造業的税收抵扣鏈條,降低了税負,鼓勵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這為企業內部的相關提供現代服務的部門提供了一次擴大規模的契機。“營改增”後,服務部門在承接該企業內部的服務業務的同時,也可以積極增加外部業務的承接量。企業之間服務部門的業務來往增多,服務領域拓寬,服務體系得到完善。更進一步來説,當企業內部的服務部門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足夠的實力後,也可以選擇從母企業分離,形成產生新的具有極高服務專業性的企業,或者由母企業設立為分公司,為母企業的產品製造部門提供更完備的服務和問題解決方案。

(三)統一產品和服務的徵收標準,促進企業創新

隨着現代信息技術,互聯網和軟件產業的高速發展,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呈現出比較強的服務化趨勢。由於科學技術的變革,企業所創造的科研產品種類和數量激增,很多新產品,按照傳統的產品與服務的劃分標準,我們很難界定它的性質。如被公認為第三次IT浪潮的雲計算,它作為傳統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發展融合的產物,意味着計算能力也可作為一種商品通過互聯網進行流通。但關於雲計算的性質,學界始終沒有一種統一的説法來認定。而且即使是傳統商品,也有一部分已經服務化。所以關於這些性質難以界定為產品或服務的新事物,在我國現有的產品和服務徵收制度分明的税收體系中,我們無法找到一個可以適用的規定。而“營改增”打破了我國長期的兩套税制並行的狀態,若增值税擴圍的力度和範圍進一步擴大的話,產品和服務統一徵收標準之後,關於這些性質不明的產品是適用增值税還是營業税的難題也就隨之可以解決。產品和服務的徵收標準統一後,税收徵管難度的減小,為企業的新產品研發,科技製造等解決税收方面的難題,企業的科研力度也會加大,必然會促進企業的創新,提高創新水平,促進科技發展。

結語

綜上,“營改增”政策政策選擇的部分現代服務業與製造業關係密切,可以避免製造業服務業分工細化後的重複徵税的問題,既有利於現代服務業的發展,也有利於製造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掃除了我國服務型製造業發展的税收障礙,有助於服務型製造業企業提升利潤,擴大規模,提高創新水平,為服務型製造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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