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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蘇州文化產業的影響效應論文

營改增對蘇州文化產業的影響效應論文

摘要】本文在營改增背景下結合了蘇州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強調財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在支持文化產業上要相互融合,並以此為主線貫穿全文,通過對營業税改增值税後,蘇州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營改增對蘇州文化產業的影響效應論文

關鍵詞】蘇州;文化產業;營改增;財税政策

一、營改增對文化產業的影響分析

(一)徵税環節對文化產業的影響

文化產業原來在流通環節主要以徵收營業税為主,而營業税的特定在於對營業額全額進行徵税,且不存在類似於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情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營業税重複徵收的情況。而如果產業內的流通環節越少,則重複徵税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對於部分流轉環節的產業而言,營業税的重複徵税問題可能並不突出,但是對於新興的文化產業而言,營業税重複徵税的弊端就逐步體現出來。文化產業中主要是新興的現代服務業,這些現代服務業的主要特點是業務相對比較多樣,複雜,而且流轉環節也比較多,而流轉環節越多,營業税重複徵收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從理論上來講,“營改增”對於產業鏈比較長的文化產業而言將會起到減少重複徵税,降低税負的作用。

(二)税率對文化產業的影響

文化產業類企業的營業税主要以5%為主,而“營改增”後文化產業類企業根據銷售規模大小將被劃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兩種類型,並會出現兩種情況的税率,第一種情況是如果文化類企業是一般納税人,將以6%的税率為主,雖然比原來的營業税的5%略有上升,但是由於啟用增值税後有相應的進項税額抵扣,因此實際税負應該低於6%,而總體應該有所下降。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文化類企業是小規模納税人,雖然其流通環節產生的增值税無法抵扣,但是其增值税税率僅為3%,所以對於小規模納税人型的文化類企業“營改增”也有於其税負的降低。通過上述定性分析,“營改增”將導致文化產業類公司在税負上有一定的降低。

二、蘇州文化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文化產業的內核價值需要拓展

每一個產業都有其內核價值,而文化產業的內核價值在於以文化作為價值的中心,通過文化價值的創造,流轉,分享等活動,來滿足對人們精神層面的需求,而這種內核價值更多地將以文化服務的形式出現在人們的面前。而從目前蘇州整體的文化產業來看,文化工業製造業依舊是蘇州文化產業的重大組成部分,而文化工業製造業主要提供的`是文化類的產品,對蘇州文化產業內核價值的推動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另外蘇州是以外向型經濟為主的城市,文化類產品出口比例較高,因此整體而言,比重較高的文化工業製造業對蘇州文化產業的內核價值貢獻較為有限。

(二)文化服務業的產業鏈尚需延展

雖然蘇州的整個文化產業在近幾年來有了較快的進步,但是其中文化製造業的發展為主,而文化產業中的文化服務業由於在起步晚,發展相對滯後於文化製造業,並且也沒有形成比較成熟的文化產業鏈,文化服務業和文化製造業存在相互獨立,各自為陣的現象,文化類企業各自分散在文化產業鏈的上中下游,各自只能實現在各自領域的價值,且很難創造附加值,而文化產業本應該是一個多領域的價值發現、創造與最終價值的實現過程。以美國好萊塢為例,除了推出好萊塢電影,還會形成同名的網絡遊戲,小説,漫畫,以及玩具,模型,主題公園等,不但可以充分利用文化產業鏈上的各個因素,同時還對產業鏈進行不斷的衍生和發展,創造更多的文化產業附加值,而這些附加值遠遠超過了電影本身,並且反過來又促進了系列電影的後續發展,從而實現了文化產業各個環節的良性循環。而蘇州目前尚未形成如此規模的產業鏈。

三、蘇州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細化文化產業的財税優惠政策

通過上述的營改增進行分析後可以發現,蘇州的文化產業類企業部分是由於營改增導致税負降低,也有部分企業導致税負增加,這與該類企業所在的行業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必須細化文化產業類企業的財税優惠政策,對於由於營改增導致税負上升的行業應該增加税收的優惠力度,比如可以採用先徵後返的財税政策,通過財政返還的形式來減少該類企業的實際税負,從而抵消由於營改增導致的税負的增加,真正實現消除重複徵税,減輕文化產業類企業的税收負擔,也有利於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提升文化產業引導資金規模及針對性

由於文化產業類企業分類較廣,行業較多,不同文化行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又有不同的項目和資金需求,因此政府的文化產業的引導資金必須區分不同的行業及不同的發展階段的資金壓力,形成相對具有專屬性及針對性的引導資金,並且針對不同規模的文化產業類企業形成不同類別的引導資金,引導資金在某些類型企業中的集中,而影響其他類型文化類企業的發展,另外由於筆者上述分析了目前財政引導資金規模相對有限,因此必須提升引導資金的規模,可以採用建立多渠道的文化產業引導資金渠道來籌集資金,如採用眾籌模式等。

(三)改變引導資金的發放形式及監管模式

原先的引導資金通過政府補貼的形式直接發放給企業,從而在引導資金投放以後缺乏對後續資金使用的監管,因此必須改變原來資金的發放形式,如採用按比例發放,以獎代補等形式。如對於文化類企業前期先發放項目資金的一定比例作為啟動資金或者投資性補貼資金,用於購置固定資產,從而鼓勵文化類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升級換代,後期當該文化類企業實現申請引導資金時的預定目標,則以獎勵形式發放給文化產業類企業,而該比例的發放取決於文化產業類企業的行業,發展階段以及企業的規模等。而如果此類文化產業類企業能夠提前完成預定目標或者項目取得了重大突破,則在原先的引導資金的基礎上可以增加額度作為優秀獎勵性資金鼓勵文化類企業的創新和不斷的突破,如取得省級,國家級以及國際級的榮譽等,並可以考慮在此類企業中實行税收的先徵後返,尤其是針對文化產業類企業中的納税大户,以財政資金的返還形式鼓勵該類企業的經營並對其他文化產業類企業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通過上述形式政府部門可以有效監督引導資金的發放和使用情況,可以及時控制剩餘引導資金的發放,通過對引導資金的有效監管實現財政引導資金投放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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