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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制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目的是保障職工和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那麼,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和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年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職工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特區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標準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稱個人繳費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稱參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本條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特區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承辦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九條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一)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條 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的總和。

個人繳費人員在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至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

第十一條 職工每月按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户;用人單位每月按單位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每月按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個人繳費人員按自行確定的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二十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户,百分之十三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按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繳費人員直接向市社保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委託銀行託收。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如實向市社保機構申報上月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並按月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向職工通報。

個人繳費人員首次參保時應當向市社保機構申報個人繳費基數;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社保機構申報。繳費基數為最低工資標準的,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自動變更。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註銷等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保機構通報用人單位設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保機構通報參保人員的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依法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依法在税前提取。

第十六條 參保人個人賬户積累金額,依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户。

第十七條 市社保機構核查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名冊、工資表、勞動合同、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登記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病殘津貼、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本市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市;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

第二十條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依照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為:

(一)統籌養老金;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

(三)過渡性養老金。

前款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依照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為:

(一)統籌養老金;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

(三)過渡性養老金;

(四)調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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