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規章制度 >條例 >

深圳控煙條例

深圳控煙條例

深圳控煙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控煙條例,那麼,深圳控煙條例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史上最嚴的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 2014 年 3 月起實施。按照《條例》,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禁止吸煙,其中有兩類場所 ( 酒吧、歌舞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和茶藝館、按摩、洗浴等休閒服務場所 )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為限制吸煙場所,限制吸煙場所期限屆滿後禁止吸煙。即從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深圳限制吸煙場所實施全面禁煙。

為使限制吸煙場所知曉《控煙條例》內容,於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認真履行場所控煙職責,市控煙辦於 2016 年 10 月 10 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將在全市開展限制吸煙場所控煙情況調查,由市控煙協會組織各區控煙志願者落實。為幫助限制吸煙場所順利過渡為全面禁煙,持續推動《控煙條例》有力實施,市控煙辦將招募志願者加入控煙隊伍,並開展大量的控煙宣傳、培訓、監督檢查等活動。

以下是深圳控煙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

  (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減少與防止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控制吸煙(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控煙工作,將控煙工作納入城市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

衞生行政部門是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體旅遊、市場監督、交通運輸、城管、公安、口岸、監察等相關部門按規定職責,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瞭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倡導不吸煙的文明意識,積極營造無煙環境。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對控煙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科學研究、監測評估等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 鼓勵、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煙協會等社會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為控煙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持。

有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志願者服務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控煙工作。

第二章 控煙場所

第八條 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但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場所禁止吸煙:

(一)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活動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主要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公園、醫療衞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四)第(三)項規定以外的醫療衞生機構、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非吸煙點的其它室外區域。

(五)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九條 下列場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為限制吸煙場所:

(一)酒吧、歌舞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二)茶藝館、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療、水會、足浴)等休閒服務場所。

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劃定或設置非吸煙區(室),並設置非吸煙區(室)的標識。

第十條 限制吸煙場所期限屆滿後禁止吸煙,並由市衞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鼓勵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屆滿前自行禁止吸煙。

第十一條 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設置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室外區域;

(二)不得靠近人羣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

(五)配置煙灰缸等盛放煙灰的器具,並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佈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具體範圍。

第三章 控煙措施

第十三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開展控煙宣傳教育,並配備控煙檢查員;

(二)不得配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或者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的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督投訴電話;

(四)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場所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其熄滅點燃的煙草製品;不熄滅的,應當勸其離開;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在禁止吸煙的經營場所內吸煙,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其離開該場所的,不得向經營者索回已經花銷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未付費的,不得拒絕付費。

第十五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煙職責,並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對被投訴的禁止吸煙場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煙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其售煙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標識。

煙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煙草製品。

第十七條 醫療衞生機構、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動場所、專門為未成年人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草製品。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製品;

(二)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三)以慈善、公益、環保事業的名義,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進行煙草促銷;

(四)煙草企業冠名贊助活動;

(五)派發、贈予煙草製品;

(六)以派發、贈予煙草宣傳品等直接或間接的手段鼓勵、誘導購買煙草製品。

第十九條 禁止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網絡向公眾銷售煙草製品。

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有利用其平台向公眾銷售煙草製品的,應當採取措施刪除違法信息,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煙草製品。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規定開展戒煙醫療服務,為吸煙者提供戒煙諮詢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鼓勵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制定本單位的內部控煙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業、本系統的控煙準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模範遵守控煙有關規定,積極開展控煙工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所管理的辦公及公共服務場所加強控煙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標籤: 深圳 條例 控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guizhangzhidu/tiaoli/kgynk2.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