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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三審通過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三審通過

近日,新修訂的《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進入三審,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三審通過

7月26日,《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這是該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加強投標保證金的規範管理,達到約束投標人履行其投標義務擔保的目的。

市人大法制委根據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在該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進一步規範了投標保證金的提交、管理、退還機制。

該條例修訂草案明確,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方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的方式繳納。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該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收取保證金的,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應在與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向其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目前該條例還在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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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市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擬定全市綜合性政策,建立健全招標投標巡查制度,督查招標投標制度執行情況。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自治縣)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綜合性政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規範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級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分級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准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市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應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應當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招標方案確定】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依法審批、核准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方案,並與項目審批、核准一併辦理。

招標人變更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方案,應當報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進行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將變更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部門。

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企業可以依法選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但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七條【強制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依照國務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修訂)》執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變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需要增加的,由市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強制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前款所稱的國有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自籌資金等;所稱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是指國有資金佔公司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能夠通過投資關係、協議等安排實際支配公司行為。

第九條【邀請招標】邀請招標項目,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不進行招標】以下兩種情形,屬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或者通過招標採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

(二)與在建工程結構和佈置聯繫緊密,或受施工場地限制無獨立工作面需要一併實施,且供應商具備相應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自行招標】招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擁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最近三年在招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除滿足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外,不得與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入域備案、招標代理機構庫等登記備案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承攬業務。

第十三條【招標職業資格專業人員】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不少於招標從業人員百分之三十的招標職業資格專業人員,市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招標信息公開】公開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市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媒介公開,有關媒介公開內容應當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公開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的,視為未公告。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依法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並按照本條例規定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等的名稱、數量及主要技術要求;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期限;

(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投標有效期;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程序、評標依據、評標標準和方法、否決其投標的因素、定標原則;

(七)投標報價要求及計算公式;

(八)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九)主要合同條款及內容;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三小時前以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將投標保證金從其基本賬户轉入招標文件指定賬户。

第十六條【招標關鍵條款單列】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將拒收情形、資格審查條件、否決投標條款以及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招標關鍵條款集中單列。集中單列以外的招標關鍵條款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第十七條【解釋招標文件】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其投標條款有解釋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條【最高限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采取投標報名形式,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網絡媒介公開。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實行最高限價的無標底招標。最高限價應當由招標人依法自主確定,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概算或者預算。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涉招標人依法自主確定最高限價。

第十九條【資格審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應當採取資格後審方式,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採取資格預審方式。

第二十條【工程評標辦法】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除技術特別複雜等特殊情況以外,招標文件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且要求投標人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

前款所稱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通過資格審查和技術性評審,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的合格投標人,按照投標報價從低到高原則,依序確定不超過三個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序。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説明義務】招標項目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投標報價低於最高限價百分之九十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詳細説明投標報價不低於成本的合理性,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電子招標投標】逐步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利用電腦識別、數據比對等電子技術手段規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三條【對投標人的限制】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一)為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二)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單一貨物委託兩個以上代理商參加同一標段或者同一項目投標;

(三)為參加同一標段或者同一項目投標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服務;

(四)被行政監督部門暫停投標資格期限尚未屆滿。

違反前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集成貨物投標除外。

第二十四條【解釋及撤銷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有解釋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交該投標文件的投標人解釋。

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撤銷投標文件。否則,相關撤銷均無效。

第二十五條【重新招標】投標人少於三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招標文件內容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合理的,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人,按法定程序開標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重新招標後經評審無合格投標人,屬於審批、核准項目的,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可以不再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招標。

第二十六條【聯合體】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成員應當分別具備聯合體協議約定各自所承擔工作相應的資格條件和能力。

聯合體協議約定同一專業分工由兩個及以上成員共同承擔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成員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業績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佔比例加權折算。

第二十七條【串通投標】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項目管理成員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不能相互對應,不能合理解釋;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數項子目單價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釋;

(四)中標人以協作費、協調費等名義分別轉出相同金額款項給其他投標人;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其他投標人的簽章、名稱;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封裝特點、習慣異常一致;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不對外營業的同一台電腦編制或者同一台附屬設備打印。

第二十八條【以他人名義投標及弄虛作假投標】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外,投標人的委託代理人、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與其沒有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資格、資質證書的受讓租借人和出讓出租人,均視為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中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與招標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載明單位與合同載明承包單位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釋;

(三)合同約定採購或者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機械設備,實際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或者租賃,不能合理解釋。

第二十九條【資格預審申請人應遵守投標人規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評標專家與專家庫

第三十條【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

評標專家實行招標人聘任制。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受過處罰,招標人不能聘其為評標專家,已聘為評標專家的應當解聘。

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評標專家同等專業水平。招標人代表在評標活動中遭受處罰,或者查實其在評標中不正當履職引起投訴,招標人兩年內不得派出代表參與評標。

第三十一條【評標專家權利】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評審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建議;

(五)對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六)參加評標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評標專家義務】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政策,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評標結果利害關係人,不得收受評標結果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個人信息、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商業祕密等情況;

(四)需要回避的,主動提出迴避;

(五)持證準時參加評標活動;

(六)接受和配合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個人信息變化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七)其他法定義務。

第三十三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市人民政府依法組建的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由相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

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的所有招標項目,應當從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並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第三十四條【專家管理】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制度和准入清出制度,完善評標專家工作檔案和信用檔案,定期對評標專家進行繼續教育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存在不良評標行為的評標專家實施負面清單考核,並及時通報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專家庫管理】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網絡抽取端、管理維護端和後台監控端,應當實現功能設置和日常管理相互獨立、相互監督。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六條【開標】開標由招標人主持,並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投標人不參加開標會的,視為認可開標結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派員參加開標會。

第三十七條【評標專家確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四小時內依法從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特殊情況需提前抽取的,應當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高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其中,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需直接確定的,應當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並報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評標準備】評標前,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不得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不得發表傾向性言論非法干涉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專設評標室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在評標開始前應當離開評標室。

第三十九條【自行評標】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行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問題需要諮詢的,有關人員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專設答疑室回答,且答疑室應與評標室隔離。

第四十條【評標組織】評標實行簡單多數原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從評標專家中推舉產生負責人,其與其他成員享有同等表決權。

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主持審核全體成員評分。個別成員與其他大多數成員評分差距過大,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責成該成員書面説明理由。個別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書面説明理由的,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書面説明並簽字,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

第四十一條【初步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進行初步評審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一)按照投標報價高低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法對投標文件排序;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進行澄清、説明或者補正;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否決其投標;

(四)判定投標文件屬於重大偏差;

(五)判定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否決全部投標。

第四十二條【否決投標】投標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投標要求或者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人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經評標委員會討論確認後,可以否決全部投標。其中,第二次招標有效投標仍少於三人,按法定程序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三條【評標爭議解決】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瞭解和熟悉不同意見,向全體成員客觀闡述;

(二)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依序陳述和辯論評標異議事項;

(三)在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下,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對評標異議事項進行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宣佈評標異議事項表決結果。

評標委員會成員處理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評標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評標結束】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依法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可以進入評標室。

第四十六條【評標監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全過程監督評標應當在評標室外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客觀、不公正履職行為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評標結果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在發佈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

第四十八條【評標複核】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認為異議或者投訴事項涉及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客觀評審的,必要時應當召集原評標委員會複核。複核限於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所稱客觀評審,是指評審依據明確,評分標準清晰,基本沒有離散性或者離散性很小,屬於硬性指標的評審行為,包括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審查、法律法規規定的否決投標認定以及得分統計、商務得分等。

第四十九條【中標人的確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向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和低價風險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使用民營資金為主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採用評定分離的方式進行評標定標,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報告後,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招標項目評定分離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低於成本審查】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招標人認為可能低於成本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一條【低價風險保證金】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中標人投標報價低於招標項目最高限價百分之九十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

低價風險保證金應當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從中標人基本賬户轉出,保證金額為招標工程項目最高限價百分之九十減去中標人投標報價之差。

招標人按照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將工程建設資金撥付完畢後,中標工程項目仍無法完成的,招標人應當不退還低價風險保證金。除此之外,招標人最遲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五日內向中標人退還低價風險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二條【保證金及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訂立書面合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户轉出。履約保證金可結合項目建設進度、中標人履約情況等因素,採用分段擔保或分期退還等方式。中標項目完成前,禁止以任何方式變相退還履約保證金。

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簽訂後五日內,向中標人以外的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標人的建設資金應當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撥付至中標人的基本賬户。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後七日內,招標人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招標投標見證檔案】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提供招標投標見證服務,配置完善的可事後再現的監控系統,記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過程並存檔備查。招標投標檔案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活動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招標投標檔案核查機制。

第五十四條【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嚴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中標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不得更換。確需更換的,中標人應徵得項目業主同意,並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更換後的人員應為中標單位人員,且不得低於原投標承諾人員所具有的資格和條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上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原件須在簽訂合同前由中標人提供給項目業主,待合同標的主體工程完工後方予退還。

項目業主及監理單位發現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發現分包單位違法分包及掛靠等,或者發現項目業主有違法發包行為的,應及時報請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十五條【合同履行】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範圍、規模和標準發生變化,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進行審批、核准。經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依法組織招標。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行政監督】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統稱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委託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接受委託執法的組織實施監督執法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一)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BT投資人、BOT特許經營人、建設管理代理業主,以及能源、民航、機電設備和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其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二)經濟信息行政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對其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四)外經貿行政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五)移民行政部門對其所審批的移民相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六)水利、交通、農業、國土房管、林業、園林、市政等行政部門負責相應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五十七條【監督檢查內容】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

(二)招標投標的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

(三)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規定;

(四)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八條【監督檢查方式】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程序、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部門調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閲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行政監督部門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九條【綜合監督】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行政部門招標投標監督執法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配合。

有關行政部門在實施監督執法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十條【制訂規範性文件】市級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本條例和市政府綜合性政策相牴觸,不得以部門內設機構或者下屬事業單位名義印發實施。

區縣(自治縣)應當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名義制定實施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

第六十一條【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禁止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招標投標文件。

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凡未取得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編號,相關文件均無效,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強迫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執行。

第六十二條【投訴及其處理】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本條例規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補正投訴材料期限應當計算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十日內。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有投訴的,投訴人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投訴及其處理配套制度。

第六十三條【信用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招標投標活動社會誠信體系,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

第六十四條【禁止違規插手干預工程招標投標】禁止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違規責任】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招標投標文件,限制或者排斥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利;

(二)強制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執行未經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編號的招標投標文件;

(三)依法應當履行招標方案審批、核准手續而未經審批、核准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四)干涉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五)強制招標人報審標底或者最高限價;

(六)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六條【違規招標準備責任】招標人在招標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視其情節輕重可以暫停資金撥付或者暫停項目執行。

第六十七條【限制排斥資格預審申請人及投標人責任】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應當履行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審批、核准手續而未履行,或者不按照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招標;

(二)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在本條例指定媒介和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網絡媒介發佈招標信息,或者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信息不一致,影響投標競爭;

(三)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未載明評標標準、方法,或者向資格預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提供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

(四)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數量,或者沒有將拒收情形、資格審查條件、否決投標條款以及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招標關鍵條款集中單列;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沒有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資格後審或者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六)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沒有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解釋爭議,或者其施工、貨物招標未實行最高限價無標底招標;

(七)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沒有實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且要求投標人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

第六十八條【違規招標責任】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自行招標不滿足本條例規定條件;

(二)招標職業資格專業人員人數及其監督管理不符合本條例規定;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沒有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四)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開標和評標地點不符合規定,或者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未按規定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五)違法收取投標保證金、低價風險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費用;

(六)非法干涉評標。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九條【串通投標責任】投標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投標無效;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構成情節嚴重,由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行為的,由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七十條【虛假投標責任】投標人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投標無效;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構成情節嚴重,由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為的,由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七十一條【違規投標責任】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項目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投標人未按本條例規定説明投標報價不低於成本的合理性,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投標文件爭議事項進行解釋,或者擅自撤銷投標文件。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被認定低於成本的,由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違規招標代理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評標結果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超越資格範圍承攬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承攬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違法向招標人收取費用;、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違規評標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前款規定情形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違規棄標責任】除不可抗力外,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取消其一至兩年內投標資格;因招標人重新招標或者另行選擇中標人給招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處罰分工】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決定。兩個以上行政監督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權的,由最先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十四條【處罰兜底規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招標投標協會】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十六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是指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以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本條例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資金的重點建設項目,政府設立的投資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確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點建設項目。

第七十七條【頒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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