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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範文

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範文

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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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本市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招收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方面和諧發展,併為幼兒家長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社會發展和人口分佈狀況,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設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節制等多種類型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教育事業應當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多方辦的原則;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助興辦幼兒園。

第六條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兒園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教育局負責本地區幼兒園的行政管理工作,並對各類幼兒園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幼兒園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設置幼兒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幼兒園園舍場地應相對獨立;與住宅樓、單位用房等相連的幼兒園,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有幼兒活動室、廁所、盥洗室(或流動水洗手池)、保健室(櫥)、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動場地;寄宿制幼兒園並須有幼兒專用、每人一牀的獨立寢室,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家長接待室等。

(三)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衞生用具,以及保證幼兒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

(四)幼兒園的教具和玩具必須符合安全、衞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

第九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的建築面積和建築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幼兒園的園長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並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實踐經驗;

(二)幼兒園的教師必須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

(三)幼兒園的保健人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並經過一年以上保健專業培訓;

(四)幼兒園的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保育職業培訓,管理制度《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並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三章 設置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登記註冊:

(一)在市區、縣屬鎮、獨立工業區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區(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在郊縣鄉(鎮)、村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區(縣)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准予辦理登記註冊;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不予登記註冊,並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准予登記註冊的幼兒園報區(縣)教育局備案。區(縣)教育局應當將准予登記註冊的幼兒園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幼兒園需要停辦的,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註冊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教育局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幼兒園必須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保育、教育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衞生習慣和品德行為,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

第十七條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衞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

(一)定期為幼兒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須檢查幼兒身體狀況並及時處理髮現的問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衞生習慣。

幼兒園應保證幼兒飲水,兩餐間隔時間不少於三小時半,對幼兒大、小便的次數和時間不得限制。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幼兒園的一日活動應動靜交替,並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非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户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户外活動的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三小時。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保證幼兒合理膳食,編制幼兒營養平衡的食譜,定期進行營養素攝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須嚴格執行衞生消毒和隔離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室內空氣暢通,廁所無異味;

(二)幼兒餐具、玩具必須定期消毒;

(三)對患傳染病的幼兒必須及時隔離,實施必要的衞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虐-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師在教育教學和各種遊戲中,必須使用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該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五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培訓幼兒園教師,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數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安全防護制度,教師與家長交接幼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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