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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論文:研究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現狀

環境法論文:研究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現狀

環境法論文:研究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現狀

一、公民環境權研究的現狀

環境法論文:研究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現狀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於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於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於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於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並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範深深地紮根於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於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總之,蔡先生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2.20世紀90年代的應然權利論20世紀90年代應然權利論的代表是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呂教授從傳統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發,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應有權利。用她的話來説:“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呂教授主張,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呂教授的環境權利理論設計傾向於將環境權具體化,在具體化的過程中她實質上將環境權民事權利化。

3.21世紀初期的公民環境權學説公德近是21世紀公民環境權論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來,環境權的實質是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係;他因而反對把自然、後代和人類整體視為環境權的主體。他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一種習慣權利。他眼中的習慣權利是一種制度事實,由約定俗成的生活規則支撐。公民環境權只能是習慣權利的理由有:

(1)環境權一直存在於人類社會中;

(2)環境權依靠社會習慣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義務先定論的`代表,義務先定論者則從根本上否定公民環境權的存在,主張環境權是一種以環境義務的先行履行為存在條件的人類權利……在徐教授看來,公民環境權論者所論述的以對環境要素和環境功能的使用為內容的環境使用權,都可以歸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公民環境權論者所主張的公民環境權不能構成對那些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權利的制約。徐教授主張,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於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在他看來,人權發展的歷史經過了初創期、發展期和昇華期,三個時期的核心性人權分別是自由權、生存權和環境權。自山權的實現要求國家履行消極不妨礙的義務,生存權的實現要求國家或社會積極地提供保障,而環境權是自得權,是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所謂自得就是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體來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來自其他主體的妨礙。它的實現以人類履行自負的義務為條件。因此,在徐教授看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以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為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確的。

二、關於公民環境權研究的反思

雖然近幾年來的公民環境權研究論文和論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還處於低水平重複研究的層次。未來的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確需要在本體論、認識論和方法論上有一些新的變化和演進。在這些理論的背後隱藏着一個共同的理論傾向,即“對號人座的理路”。這種“對號人座的理路”試圖追求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公民環境權要麼是應有權利,要麼是法律權利,要麼是習慣權利。這種思路在理論上很容易導致絕對思維和話語薪權,在實踐中容易帶來權威主義和強權專制。我們需要習慣於不再對號人座,習慣於不再追求一個唯一確定的答案,環境權既具有人權屬性,又具有普通權利的特徵;既具有接受權屬性,也具有行為權的特徵;環境權既是貫穿應然權利、習慣權利和法律權利等三種權利形態的複雜性權利,又是內含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權利因素的合成性權利。此外,這種邏輯還承認,環境權似乎與幾乎所有其他權利都可能發生某種形式的衝突。在筆者看來,未來的公民環境權研究應當建立在“現實主義”的認識論基礎上。這種“現實主義”不同於20世紀晚期的環境權論者所持有的“樸素建構主義”,因為它在承認客觀性現實的基礎上還強調“主體間的理解,‘;它更不同於21世紀初期的環境權論者所持有的現實主義和自然主義,因為它所承認的客觀性現實的程度僅僅停留在實用主義的層面,而月。特別強調通過知識反思和理論批判不斷地建構憑藉人們的努力就可以實現的權利烏托邦。未來持有”現實主義者的建構主義“的理論家們試圖個體性地和羣體性地建構公民環境權的公共話語。

未來的公民環境權論者應當走出書齋或者從事實證主義研究,或者進行經驗主義考察,或者切實將中國公民環境權益保護問題做理論化處理。因為只有當公民環境權的實踐話語制度化的條件在廣大公民中得到滿足時,這些實踐話語背後的公民環境權理論才能真正開啟富有政治成效的啟蒙過程。

總結:希望環境法論文:研究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現狀與反思能夠給大家的寫作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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