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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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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分中心、繳存單位及職工:

  現將《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7日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2015〕34號)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批准、支付等相關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關業務,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繳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户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維修資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六)支付物業費的;

(七)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本市的;

(九)出國(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購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必須與職工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職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親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和配偶及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三)、(四)、(五)項規定提取時,僅限於職工及其配偶。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每還本付息滿一年後,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職工辦理了按月委託提取業務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優先用於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銷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如有逾期未能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必須在還清拖欠的本息後才能辦理提取。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按規定程序催收仍未償還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不足部分依法繼續執行或執行其它財產。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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