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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 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 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並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諮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並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諮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 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XX銀監局,依法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決策職責情況,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情況,監督受委託的商業銀行(下稱受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情況。

第七條 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者,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並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集資款)後,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的上年度餘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户餘額內不超過支付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後,申請每年度一次或分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户的上年度餘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或提前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憑有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按各自所佔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八條 繳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房屋安全鑑定部門的鑑定證明、規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户餘額。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户餘額。

第九條 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户餘額中一次性提取當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會規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 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出國(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全部餘額,同時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

(一)職工退休,憑市州(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申請提取本人賬户內全部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及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户內全部餘額。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憑縣(區)以上醫院及勞動鑑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申請提取本人賬户內全部餘額。

(三)繳存人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憑護照、簽證、國(境)內户籍註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户內全部餘額。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既不可能再就業又不符合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户的,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户內全部餘額。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申請提取其賬户內全部餘額或轉至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户繼續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其賬户內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户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户餘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户餘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繳存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註銷個人賬户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第十五條 申請和辦理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職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夫妻關係證明、配偶身份證及配偶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提取還須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身份證並由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向所在單位申請並經其核實後出具加蓋預留印鑑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户的職工, 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准予提取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應出具相應憑證,不準予提取的應説明理由。

受託銀行依據管理中心開出的准予提取憑證及所附相關材料,以及繳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辦理支付。

第十六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轉帳或匯兑方式劃轉回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帳户。

(二)劃入繳存人本人或繳存人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户(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户。

(三)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佈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及受託銀行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八條 騙取住房公積金的, 由相關單位追回並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單位、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城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規定,以前各設區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執行本辦法規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據《條例》單獨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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