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規章制度 >辦法 >

淺談四川巴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淺談四川巴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淺談四川巴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人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本市商業銀行承辦(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並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 申請貸款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每個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夫妻雙方)在正常繳存期間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繳存人或繳存人所在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但已經按照規定製定補繳計劃,並按計劃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須具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文件。

(四)所購買的房屋僅限於城鎮國有土地上的自住住房,面積不超過國家規定普通住房標準。

(五)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房的,能夠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夠支付不低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30%的自有資金。

(六)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受託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為以下方式確定:

(一)根據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即月還款額按照本人或夫妻雙方月收入的40%計算;

(二)根據所購房總價及抵押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根據賬户存儲餘額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貸款最高限額。

前款中規定的四項貸款限額及其計算方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予以公佈。

第九條 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巴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長借款年限,且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

第十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按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購買巴中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或者購買有產權證的私產住房的,應用所購買的住房作抵押或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擁有產權證的住房抵押;購買巴中市行政區域外國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或者購買有產權證的私產住房的,或者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擁有產權證的住房抵押。已設定抵押的住房、借款人所購買的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三)保證擔保。由城市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或者經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經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在貸款期間,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擔保方式,並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十二條借款人採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徵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並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具有合法評估資質的住房評估機構確認的價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檢查。抵押人在告知受讓人住房已抵押的情況,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後,其自有住房、共有房產自有部分可以轉讓、出租,轉讓所得價款應向受託銀行提前清償貸款。

第十三條借款人採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有價證券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十四條以住房抵押或以有價證券質押的,抵押人或出質人必須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或質押合同。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應先提供經縣(區)及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貸款資格預審,審查合格後,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結婚證及複印件,户口薄及複印件;巴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情況證明書;

(二)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及查詢卡;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相關資料;

(四)購買公有現住房和私產房的,還需提供市、縣(區)房改部門的批准文件、所購房屋過户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複印件或辦理產權交易過户的契税完税憑證。

(五)購買住房首期付款證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籌資金證明;

(六)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商業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

(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應在合同簽定或自批准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貸款申請。

第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或不予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申請借款的金額已超出當年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允許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開始發放時,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借款人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抵押合同及與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通知借款人辦理抵押、質押、等手續。

第十八條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應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坐落區、縣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以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應到銀行辦妥質押手續。

第十九條 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貸款資金劃入受託銀行。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及時發放貸款。

第二十條 用於購買住房的貸款,受託銀行應當原則上以轉賬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所購房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房屋出售人;用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取。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的配偶應作為共同借款人並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貸款實行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由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自銀行發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前一日或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應在每月還款日到受託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受託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存摺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應書面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後可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否則將承擔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借款人提前歸還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餘本金實際佔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在貸款期內,應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應在15日內到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註銷抵押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託銀行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質押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受託銀行利益的;

(七)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處理抵押物和質押物。

第三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税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受託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guizhangzhidu/banfa/4n0k9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