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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天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天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現住房。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購房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應未到65週歲);

(四)購買住房的,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須具有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

(五)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户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六)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七)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籌資金;

(八)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十二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未還本息或擔保人代還;

(二)貸記卡當前存在逾期未還;

(三)準貸記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還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四)貸記卡存在近12個月內未還最低還款額次數超過6期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五)單筆貸款24個月內存在連續未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

(六)近兩年內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等記錄;

(七)單筆貸款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按下列規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籌資金:

(一)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購房全部價款20%的首付款;購買公有現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購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需費用30%的自籌資金。

貸款額度不高於購房全部價款(私產住房為購房全部價款與住房評估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或自籌資金後的金額;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購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第十四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職工(職工與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存儲餘額的20倍,職工(職工與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存儲餘額小於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使用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

第十七條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最低值計算。 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非同一家庭共同購買商品住房、私產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按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中約定的產權比例計算的住房價款,未約定產權比例的,視為各購房人平均佔有住房產權。按產權比例計算的住房價款=住房全部價款×與申請貸款職工同一家庭的購房人合計佔有的產權比例。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為零的則千位加1。 職工申請的貸款額度應為1千元的整數倍。

第十九條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購買公有現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

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不得超過70週歲)。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申請之日確定 。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 職工應按照以下規定提供擔保:

(一)購買已取得商品房准許使用證(或商品房質量證書、開發商房屋所有權證,下同)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採用住房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

(二)職工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或超過65週歲)的,或購買未取得商品房准許使用證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現住房的,應當採用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

第二十三條 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購買已取得商品房准許使用證商品住房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應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已設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購房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設定抵押的住房,應當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抵押期間,貸款銀行作為抵押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由貸款銀行保管。

抵押住房的現值,按照全部購房價款或者住房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讓人住房已抵押的情況,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書面同意後,其自有住房、共有房產自有部分可以轉讓、出租,轉讓所得價款應向貸款銀行提前清償貸款。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二十四條 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職工應以國債、貸款銀行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出質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物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

第二十五條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由天津市津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為職工提供擔保。

借款人須與擔保公司和貸款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擔保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用所購住房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並簽訂抵押合同。擔保公司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二十六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辦法及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自行確定。

組合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房全部價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費用的'80%,且首付款或自籌資金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九條 每一筆組合貸款應當採用同一種擔保方式。

第三十條 借款人按月償還或提前償還組合貸款,應採取同一種還款方式並同期同比償還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三十一條 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受償。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三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貸款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户籍證明、婚姻證明、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況,還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購房人的上述資料及合法有效的關係證明;

(二)由於非本人原因造成職工或配偶信用報告中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信用不良情況的,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相關資料;購買住房首付款證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籌資金證明;

(四)辦理擔保相關資料及聲明

(五)相關材料的複印件。

第三十三條 貸款銀行受理職工申請後,在當時對職工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核,並在審核無誤後將申請信息傳送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貸款銀行傳入的職工信息後當時初審完畢。

第三十五條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初審同意的貸款,貸款銀行應當時打印借款合同等相關協議由職工當場簽訂,並在2個工作日內加蓋銀行印章。

第三十六條 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職工和貸款銀行應在7個工作日內到房屋坐落區、縣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經擔保公司審核同意辦理保證擔保的,擔保公司應在6個工作日內辦妥擔保及反擔保有關手續。 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辦妥質押手續。

第三十七條 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後,貸款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有關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並在複審同意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資金劃撥。

第三十九條 用於購買住房的貸款,貸款銀行應當在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劃入的貸款資金後2個工作日內,以轉賬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住房出售人;用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取。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四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十一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採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存摺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並經貸款銀行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保證的,借款人還應事先通知擔保公司。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可以採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配合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採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辦理註銷抵押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受託銀行利益的;

(七)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五十條 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五十一條 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理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税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採用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還須徵得擔保公司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十三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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