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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蕪湖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

2017安徽蕪湖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境,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九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了《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從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7安徽蕪湖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

失信行為有哪些

貸款失信行為包括: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提取失信行為包括: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資金的行為。

繳存失信行為包括:單位繳存職工或個人繳存户取得公積金貸款後,違反規定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失信行為的認定

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2期的;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後,違反規定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住房公積金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

較重失信行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遂,經批評教育後承認錯誤的;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得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積金,審查發現後經批評教育在10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的;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取得公積金貸款後,違反規定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1年內發生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嚴重失信行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遂,拒不承認錯誤的;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得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積金,審查發現後拒絕退還貸款本息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的;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後,違反規定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6期以上的;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經催收未及時還款,被公積金中心起訴的;1年內出現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或2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失信行為的懲戒

對個人一般失信行為,採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並進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將失信信息以書面形式或短信形式通知個人,提醒其糾正和規範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對個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進行誠信約談的,應當按規定製作約談筆錄;

(三)將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個人接到信用提醒後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上升為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對個人較重失信行為,採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記入失信個人黃名單,記錄期限為2年,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

(二)書面通知所在單位;

(三)取消失信個人2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資格;

(四)將失信信息傳至蕪湖市個人徵信體系,實行聯合懲戒;

(五)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3期以上,將直接劃取貸款申請人個人公積金賬户資金,用於歸還貸款本息;

(六)對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4期以上的,將鎖定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户,以限制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轉移;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對個人嚴重失信行為,採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記入失信個人黑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二)對於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後,違反規定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或按照商業住房貸款利率加收利息;

(三)書面通知所在單位;

(四)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五)取消失信個人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資格;

(六)將失信信息傳至蕪湖市個人徵信體系,實行聯合懲戒;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失信人的失信信息建立數據庫,同時將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人名單通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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