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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

近年來,發生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不在少數,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區××街××號

答辯人因江蘇××公司對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所提上訴,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認定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條件業已成就,符合合同約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方於xxx8年7月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明確約定“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提供給甲方後一星期內付至總價的80%,其餘付款條件及其他所有條款和未盡事宜按xxx8年5月5日簽訂合同及xxx8年5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其中的“該項工程”係指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與答辯人所籤的三份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內容構成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現的“該項工程”的含義是統一的、明確的,這一用語如無特別説明應指合同標的,即上訴人分包給被上訴人的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將“該項工程”理解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中的驗收係指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而不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作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項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後才能進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而答辯人對全部工程的進度完全無法掌控,更何況分包合同只能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驗收,而不能對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做出約定。事實上,直至一審庭審,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談不上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對答辯人是極不公平的。補充協議(二)第三條規定“乙方必須在xxx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協議簽訂於xxx8年7月9日,當時雙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xx8年8月7日前完工並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則該條款實際無法履行。雙方簽署該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積極履行,只有將“驗收合格”理解為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才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審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補充協議(二)中約定每滯後一天罰款十萬元違約金,延期違約金不限額。該違約金與合同總價相比,明顯過高,而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有權對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南京××公司

  xxx0年×月×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周**,男,39歲,漢族,住黃*區黃*辦事處周花園社區h

代理人:王xx律師 xxxxxxxxxxxxx xxxx律師事務所

因山東玉皇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於xx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xx年3月29日至xx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並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於xx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並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後,答辯人從xx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並因此發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並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並約定由二人領取剩餘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並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於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併交給了項目部。此後,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繫。由於原告疏於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麼,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 致

  黃*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周**

  xxx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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