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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財產糾紛答辯狀

民事財產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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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財產糾紛答辯狀

民事財產糾紛答辯狀 一

答辯人:xx、男、漢族、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 號:xxxxx

住址:遼寧省xx

代理人:

被答辯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支行

負責人:xx,分行行長;

住址:遼寧省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信用卡糾紛一案【案號為xx】,提出答辯,認為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向其支付共計人民幣xxx元於法無據,具體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在申請信用卡的時候被答辯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髮卡銀行印製的信用卡申請材料文本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信息:領用合同(協議)、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應當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閲讀領用合同(協議)並簽字的提示、申請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等信息。申請人確認欄應當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户抄錄後簽名:“本人已閲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願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

我們認為,被答辯人“重要提示”應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對影響信用卡申請人權利義務的條款採取加大、加黑、劃線或者以不同顏色印製等方式,以使其能夠充分注意,對不理解的還應加以詳細闡述。這應包含三方面的標準,一是“明確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賬單等憑證上對有關條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辯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確的解釋”,即對信用卡條款上的名詞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辯人解釋清楚;三是“辦卡人員的確認”,即申請信用卡的人員確認其對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有詳細的瞭解並清除明白其含義、知曉法律後果。而現實中銀行業務員只顧完成信用卡業務,而置辦卡人員的知情權與不顧,導致答辯人根本不知道其所辦的銀行卡的年費、滯納金、超限費、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的標準和計算方式,無法按期還清透支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被答辯人利用答辯人沒有經驗,且沒有盡到充分提示説明義務,使答辯人與其訂立合同,答辯人辦理信用卡後對卡的透支額度、利息、滯納金、還款期限、最低還款額等一無所知。答辯人有權要求法院對領用信用卡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

二、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制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只能發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平等的民事關係中。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兩個平等的法律關係主體,只是一種借貸關係。被答辯人收取滯納金的行為不符合法理。

三、被答辯人起訴要求巨大的利息、滯納金和超限費,存在計算複利的情形,事實上是一種重複懲罰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複利問題的批覆》的函件已經明確表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複利。”該函件是針對信用卡利息計算這一實踐問題獨立的解釋,應該予以引用、適用。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於違約責任應在合同中雙方平等協商約定,而不是被答辯人單方約定。且違約責任本質上是為了彌補非違約方的財產損失,本案中被答辯人的損失僅僅是本金和利息,使被答辯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放貸獲利,其損失數額遠遠低於其請求的數額。答辯人認為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計算答辯人應支付的金額。

此致,

  xx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財產糾紛答辯狀 二

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李xx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李xx、朱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營市街00號(原000號)房產來源是繼承李甲房產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xxxx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xxxx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餘的房產分別是xxxx年和xxxx年李xx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築工程許可證》記載,李xx申請於xxxx年5月7日至xxxx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李xx申請,由李xx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同時,原告亦證明李xx子xxxx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xx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xx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徵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後,李xx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xx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原告將李xx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李xx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李xx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並盡了主要撫養義務。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李xx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額的遺產。

  答辯人:

  xxxx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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