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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

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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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

  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被告):吳XX,男,漢族,1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7,現住xx市xxXX街X號X棟X單元X號。電話:XX.

委託代理人:都XX,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原告):任XX,女,漢族,1xXX年X月X出生,身份證號:XXX,住xx市xx區XX巷X棟X單元X樓X號。電話: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任XX訴答辯人離婚財產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主張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因被答辯人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應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於xx市武侯X街3號X棟X單元1X樓1XX號住房是由被告吳鵬飛婚前購買,為與原告結婚,男方自願將所購房產公證為兩人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原告訴求該套房產歸原告一方所有純屬無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發生婚外情,導致雙方離婚,原告作為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後住房的裝修費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擔

該套住房於xxxx年6月完工交付,開始裝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資,並且向單位借債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萬元裝修房屋和購置家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後該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收益,應當均分。

婚姻存續期間,該住房連同家裏的家電,均被任必然(原告任XX的父親)出租,作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方有權要求分得兩年來所收租金總額的一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於xx市武侯XX號X棟X單元XX樓XX號住房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李某某,男,xxx年5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X號樓X單元XXX室,電話:xxxxxxxxxx

被答辯人:姚某某,女,xxx年x月3x日出生,漢族,住住xx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7號樓2單元x室,電話: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並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感情破裂。

(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我與被告與1xx3年1月1日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該陳述符合實際情況,正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相近,愛好相同,才共同組建了家庭,一起經歷了十幾年的風風雨雨,直到現在答辯人仍深愛着被答辯人。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深感驚訝。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不務正業,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為了家庭,為了孩子,一直在xx數字通誠電子商務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勞累,從來沒有怨言,怎麼能説答辯人不務正業呢?

(三)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亂找女人,對家庭不負責任,於實際情況不符合。

可能是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溝通不夠,導致被答辯人猜疑答辯人在外面有別的女人,從而提起離婚訴訟。答辯人願意與被答辯人通過交流溝通,相互體貼,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

二、 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一)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兒李xx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三)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説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6月1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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