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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答辯狀

勞動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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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答辯狀

勞動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xx建設設計有限公司(被申請人)

地址:xx市xx區青年廣場A棟x層E座

法定代表人:嚴xx

職務:總經理

尊敬的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收到貴會的江勞人仲通字(xxxx)第0915-1-2號的開庭通知,現針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答辯如下:

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一點是客觀存在的,但被申請人是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銷,故雙方的勞動關係存續時間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請人所説的xxxx年6月至xxxx年6月。

第二、申請人提出的xxxx年2月至xxxx年6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首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未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另xx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 (武中法『xxxx』第87號)第18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仍然保持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的工資。

2、即使支持雙倍工資的請求,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資的本質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這種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用人單位已經發放的工資就是這種價值的體現,而另外一倍工資(雙倍工資差額),並不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價值體現,因此不屬於工資,屬於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關於時效起算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既然雙倍工資差額不屬於勞動報酬,那麼就應該適用這一規定,故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截止xxxx年12月已過仲裁時效,況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對此階段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請求事項應依法駁回。

第三、對於申請人要求支付10個月每月按3500元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的時間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總計4年4個月,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也是4.5個月工資。

2、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遠沒有35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支付xxxx年11月28日之前的經濟補償早已過了勞動仲裁一年的仲裁時效。

4、申請人在職期間,在工作過程吃回扣,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涉嫌違法,為此申請人肆意曠工、擅自離職,而非公司原因導致其離職,公司念及舊情暫時保留向其追究責任的權利,申請人更無權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對於申請人提出的繳納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或者支付社會保險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時間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即使補繳或者賠償也僅限於此期間。

2、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補繳社會保險,應該有行政機關處理而非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的範圍。

3、此請求事項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終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建設設計有限公司

  時 間:

勞動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xx,男,漢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係、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於20XX年XX月XX日主動辭職,其後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XX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後,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着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XX年XX月X日

相關知識

答辯狀作用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瞭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

標籤: 糾紛 答辯狀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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