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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糾紛答辯狀範文

賠償糾紛答辯狀範文

賠償糾紛答辯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賠償糾紛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賠償糾紛答辯狀範文

  賠償糾紛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認為此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火災從而造成損失的沒有依據。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陳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辯人在浙江省凱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穩壓器一台,穩壓器經凱倫公司技術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正常,並在09年五一假期前機器一直運轉正常。這説明穩壓器質量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這麼長時間的正常運作足以證明這一點。而被答辯人認為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顯然與其之前的陳述自相矛盾。

二、 根據答辯人對本次產品事故分析報告,認為穩壓器是由於使用環境不符合規定造成損壞的,理由如下:

1、根據答辯人技術人員在事故後對現場的視察及分析,認為穩壓器的燒燬是由於穩壓器周圍氣體不流通,產品散熱孔被周圍物體擋住無法散熱所致。

2、根據在場消防人員所説,易燃物燃燒後是自熄滅,只有氧氣不足及不通風狀態下才自熄滅,,這些足以説明房子內部不通風,導致產品不能較好散熱。

三、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隊所作的火災認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門所作的火災認定書是在火災發生數天後進行的勘驗,而不是在火災發生後以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勘驗的,因此,其鑑定過程中對有關數據和證據的考量會出現偏差,或者現場詢問和現場勘查會出現紕漏。而且,答辯人在事故現場分析後,也發現失事現場存在諸多人為移動的可疑之處。如果法院僅以該“災事故認定書”就斷定火災為穩壓器內部故障起火所致,明顯與“以事實為依據”的審判原則相悖。

四、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辯人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未認真閲讀穩壓器產品使用説明書,始終確保使用中產品的周圍環境保持乾燥通風,而仍然使周圍放置了許多物品,影響了產品散熱,並關閉門窗,使產品徹底喪失通風環境,直接導致穩壓器由於周圍環境不通風而損壞。

2、根據本公司產品説明書第6條第4項規定,“如果在使用中發現穩壓器有異味或冒煙現象,應立即將面板上斷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斷電源”,五一假期期間,公司無人值班看守,致使穩壓器周圍危險環境不能被及早發現並清除,穩壓器剛剛出現煙燻狀況時也未能立即採取措施給與控制,致使發生了本該避免的事故,被答辯人對穩壓器正常安全運行的掉以輕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賠償糾紛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孫某,男,漢族,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作如下答辯:

一、對於本案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發生,被答辯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依法可以減輕答辯人的責任。為此,對於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發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同住一個村,本來沒有矛盾。被答辯人因一些莫須有的傳聞,隻身前往答辯人家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答辯人剛開始也是上前好好勸被答辯人回家,不要在答辯人家門口無理取鬧了。頓時,村上的很多村民也聞聲上前圍觀,有的也上前勸被答辯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辯人卻對其他人的勸告不予理會,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愈發厲害,進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肢體衝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辯人對這起民事糾紛的發生,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如果沒有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以及答辯人的父母在先,就不會有這起民事糾紛結果的發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被侵權人對你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於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寫到:“原告與被告的母親在被告家中解釋一些誤會的過程中,被告突然從家中衝出來對原告進行毆打,對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致使原告摔倒在地當場昏厥過去,不省人事,後圍觀的羣眾搶救將其送回家中。”這段陳述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第一,答辯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麼會見到被答辯人就上前對其進行毆打,這讓人正常人難以理解。如果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辯人知道答辯人年輕力壯,她怎麼敢一人隻身前往答辯人家。這明顯説不通。事實就是事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訊問的過程中,沒有做任何狡辯,更不會無故上前見到被答辯人進行毆打。然而,被答辯人對自己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辯人卻一字不提,將所有過錯責任全部推給答辯人一人,這與案件事實是明顯不符的,也讓人不得不聯想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有污衊之嫌。第二,被答辯人提到答辯人對其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訊問筆錄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並沒有踹被答辯人的胸部與腰部。相反,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兩份筆錄中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的身體部位卻做了不一樣的陳述,xxx3年10月30日的第一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在我身上。”xxx3年11月15日的第二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當時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辯人現在在民事起訴狀中又做了第三種説法,説:“答辯人用腳踹了被答辯人得胸部和腰部。”這三種説法究竟哪一種事實,我想連被答辯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陳述要客觀的多,因為答辯人並沒有做任何狡辯。犯錯誤就要承認錯誤。答辯人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始終承認自己用腳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且雙方發生衝突,完全是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父母以及答辯人才挑起事端的`。另,東海縣在xxx3年11月10日給答辯人出具的東公(平)行罰字【xxx3】20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也寫到:“xxx3年10月29日11時許,在平明鎮南場頭村孫某家門口,孫康州與劉培榮因為瑣事發生口角,後孫某用腳踹劉某。”這與答辯人的説法基本一致。綜上,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以及毆打的具體部位的説法與事實不符。第三,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寫到:“自己是因答辯人踹其一腳,當場倒地昏厥。後被其他村民搶救送回家中。”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承認自己用腳旋了被答辯人左腿一下,因為力度不大,並沒有當場將被答辯人踹倒。被答辯人當時是站立的且意識清醒,並沒有當場昏厥。只是在答辯人的大嫂攙扶其回家的路上,因為一時悲傷自己癱坐在地上。至於被答辯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與答辯人的大嫂一起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答辯人的大嫂待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之後,便立即去村衞生所叫醫生到被答辯人家中看看。醫生當時在被答辯人家中,對被答辯人做了身體檢查,發現沒有任何問題。第四,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出具的東海縣人民醫院的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被答辯人的傷是否是由答辯人造成的,答辯人對此存有異議。因為在發生糾紛的當天,答辯人便要求公安機關做傷情鑑定,但是因為被答辯人身上看不出有任何外傷與內傷,公安機關便沒有鑑定出被答辯人的傷情。這點,在xxx3年11月15日,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中也得到了印證。公安機關問:“你是否要求做法醫鑑定?”被答辯人答:“我之間要求做法醫鑑定的,但是沒有鑑定出我的傷情,後來就沒有做。”因此,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所提供的醫院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予認可。為此,答辯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實,分清雙方責任,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三、在發生糾紛之後,公安機關也試圖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答辯人也始終態度很好,配合公安機關的調解工作。但是,被答辯人卻提了不合理的要求。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並不大且自身有過錯,卻讓答辯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大大超出了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是明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答辯人並不是不講理的人,答辯人認為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雙方都是公平。

綜上,答辯人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根據挑起事端的一方、雙方的過錯大小以及雙方處理糾紛的態度等情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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