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答辯狀 >

經濟合同糾紛答辯狀

經濟合同糾紛答辯狀

經濟合同糾紛的事件發生不少,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經濟合同糾紛答辯狀,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經濟合同糾紛答辯狀

  經濟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市xx廣告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xx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xxxx年4月18號之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於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着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於法無據,於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廣告有限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xx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xxx, 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並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於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誇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户,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説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後,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後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dabianzhuang/xyq3d0.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