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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調研報告

土地徵收調研報告

隨着個人素質的提升,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為了讓您不再為寫報告頭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徵收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徵收調研報告

隨着我縣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建設明顯加快,我縣轄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的數量增多,而土地徵收關係到國家、集體及個人的利益衝突和利益平衡。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損害各方利益,導致引發更多的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進而激發社會矛盾。針對這一課題,縣婦聯組織機關幹部職工深入到星沙、黃花、跳馬、榔梨等鄉鎮以及相關的縣直部門單位進行座談、走訪,發放調查問卷,查找原因,分析問題,探索出一條既適合民情又符合民意的解決辦法。

一、存在的問題和特點

從婦聯繫統接待和處理維權案件來看,涉及到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徵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成上升趨勢,從XX年到20xx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8件,其中因徵收補償費分配問題上訪的44件,佔同期上訪案件總數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xx年9件,20xx年元—4月份8件;從縣法院受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XX年至20xx年5月共受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68件,均已審結。從20xx年5月起,縣法院對該類案件暫緩立案至今。目前,擬向縣法院提起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馬、黃花、榔梨轄區,其中以跳馬的情況較為突出。據初步統計,目前向法院要求起訴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馬佔一半左右,現有幾十位農村出嫁後向市、縣婦聯投訴。

(一)問題的出現存在四個方面

一是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主要表現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歸集體,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土地被強行收歸集體。有的離婚後不論婦女是否能夠從孃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徵用土地補償時,侵犯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如有的地方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明確規定,婦女出嫁、離婚後承包經營權不受保護,不能享受本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體現在少分或不分給婚嫁婦女土地徵收補償費。還有的對婦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隨意性大。農村婦女能否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村規民約、户主代表會決定,即是同村同等條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結果。

三是離婚婦女因離婚後不能單獨立户,户口還在夫家,政府按户主發放土地徵收費後,夫家從中卡扣,致使離婚婦女土地徵收補償費難以到位。

四是部分婦女就土地徵收補償費問題上訴到法院後,勝訴容易執行難,官司勝訴了,但因“婚嫁女”問題的複雜性,執行難度大,有的贏得了官司拿不到錢,還有的`是第一批徵收款贏了官司款還沒到位,第二批徵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訴法院。截止目前為止,縣法院反執結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14件,尚存未執結的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有54件,案件執結率反達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審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界定: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在具體實務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關於“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在實務中未能形成統一、規範的標準。

二是審理中存在無法採取有效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開庭審理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濟組織成員對有關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對抗法院生效文書的執行。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化”的村民會議自制剝奪經濟組織個別成員的權益,在徵收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均排斥或拒絕執行法律。尤其個別經濟組織負責人煽動民心,組織經濟組織成員阻礙法院取證、庭審及執行,影響惡劣。

四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對法院涉及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協助、不支持,甚至人為設置阻礙。在縣法院已受理的執行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中,曾出現有關部門不配合、不予協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情形,經教育、制裁後情況雖稍有所好轉,但形勢仍不容樂觀。

五是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執行難度大,補償款分配到村、組後被迅速分配到經濟組織成員手中,資金無法收回。而集體經濟組織又無其他經濟實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執結。未能執結的案件越積越多,逐漸形成惡性循環。而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在判決後因無法得到執行款,便將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憤怒轉嫁到法院和辦案幹警頭上,動輒上訪、告狀,辦案幹警疲於應付各種彙報,嚴重影響幹警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縣法院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凸現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羣眾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部分羣眾甚至少數基層幹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內容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導致一些村民自治組織在討論制定村規民約時作出不利於“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剝奪受害人的權利。

二是一些村規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是户籍制度引發一系列矛盾。①經濟較發達的鄉村,嫁出去的婦女不願遷出户口,嫁入的人口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加大。②城鄉地區户籍管理分割性,導致不少與城市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不能隨其夫户口遷入城鎮。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沒有遷出,嫁入本村的婦女不斷增加,在利益分配時就“僧多粥少”,村民們認為自身利益被搶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四是組織機構不健全,法院執行難度大。目前,全縣還沒有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致使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難以得到及時解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沒有規定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機制,村民以自治為由理直氣壯,當地政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因村民自治、村規民約等諸方面原因感到很棘手,法院限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以及“婚嫁女”問題的複雜性,土地承包糾紛經法院判決後執行難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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