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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調研報告

市國土調研報告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報告具有成文事後性的特點。一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市國土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市國土調研報告

一、新舊政策之間的變化

(一)工業用地被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範圍

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佈的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按照國家規定,目前我市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格標準為:袁州區204元/平方米(13.6萬元/畝);豐城市168元/平方米(11.2萬元/畝);高安市、樟樹市120元/平方米(8萬元/畝);靖安縣、上高縣、萬載縣84元/平方米(5.6萬元/畝);奉新縣、銅鼓縣、宜豐縣60元/平方米(4萬元/畝)。

(二)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層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層設立,分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也就是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是一個空間概念,同一塊建設用地,可以設立多種使用權。

(三)明確掛牌出讓截止問題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佈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主持人宣佈掛牌活動結束。

(四)規範出讓金繳納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發放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二、針對政策的變化,建議重點把握好四個方面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年度出讓計劃

建議按照兩個20%的要求,制定20xx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即:經營性土地出讓面積佔土地年度出讓計劃總面積的20%;用於經濟適用房及廉租房建設的土地面積佔經營性土地出讓面積的20%。同時,在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中安排適當的用地指標用於農村農民建房。

(二)發揮“預申請制度”對調節土地供應的作用

建議試行用地“預申請制度”,即:對列入招拍掛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國土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一方面可以防止土地流拍,另一方面使得土地供應和成交價格更接近市場需求。

(三)嚴把土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土地出讓價格關

一是建議對工業園區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按不同產業確定相應的投資密度,採取按投資額度供地的辦法批供土地。今後投資強度低於每畝100萬元的企業要限制進入工業園區,原出讓的`工業用地沒達到每畝50萬元的要限期達標。

二是建議推廣土地容積率保證金制度,即:在土地出讓後競買保證金不能抵作出讓金,待項目竣工驗收後,對沒有改變容積率的,依法退回保證金;對擅自改變容積率的,按規定計算新的土地出讓金,並在保證金中遞減,確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三是建議建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和競買保證金審定製度,由出讓人召集國有建設用地出讓領導小組(由各級政府分管領導、監察、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領導組成)依據宗地評估報告確定。出讓地塊底價在拍賣前15分鐘確定。

四是建議建立掛牌出讓地塊價格備案制度,掛牌時間期滿後,由國有建設用地出讓領導小組依據出讓地塊的評估報告確定掛牌起始價,並備案進檔。

(四)招商引資過程中不能將土地價格定“死”

在簽訂招商引資協議中,如果將土地供應價格明確列入協議內容,而在土地招拍掛中又被他人競得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能會引起客商對政府的信譽度和其他法律問題的爭議。因此,建議在今後的招商引資過程中不要將土地價格定“死”,最好在簽約時以評估價或工業用地公佈的最低價為招拍掛的起始價,列入協議內容。

標籤: 國土 報告 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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