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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遷調研報告

城市拆遷調研報告

我們眼下的社會,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症懶癌齊復發?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城市拆遷調研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城市拆遷調研報告

城市拆遷調研報告1

城市拆遷安置工作成為城市建設中的難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拆遷安置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層出不窮,被拆遷人家庭矛盾激化為社會矛盾,已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的重要隱患,儘管化解這些矛盾糾紛佔據了政府部門大量的精力,仍然需要各有關方面繼續努力,共同鈍化和調解因此而產生的各類糾紛矛盾,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現就化解被拆遷人家庭內部矛盾,鈍化與拆遷人的矛盾糾紛,談談個人看法。

一、城市拆遷安置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糾紛。

當前,城市拆遷安置工作中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主要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被拆遷人家庭內部、家族內部等主體之間的矛盾;執法部門和被拆遷人、拆遷人內部矛盾、拆遷人和上級管理部門之間等矛盾糾紛。在這些矛盾糾紛中,拆遷人內部矛盾、拆遷人和執法部門以及和上級管理部門之間等矛盾,屬於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矛盾,在此不作贅説。化解被拆遷人家庭、家族內部矛盾,處理好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矛盾糾紛,是當前做好拆遷安置工作的重要工作,關係到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

二、被拆遷人家庭內部以及和拆遷人之間矛盾糾紛的分類。被拆遷人家庭內部以及和拆遷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被拆遷房屋為祖產,需要進行遺產繼承;

(2)被拆遷房屋為共同產權的,需要分割析產;

(3)產權人的產權和居住人的居住權矛盾糾紛;

(4)被拆遷房屋補償款多少的評估計算;

(5)被拆遷附屬物補償和計算;

(6)留念現有居住區的人文環境,需要放棄現居住條件,變更和轉變現有的鄰里關係和生活習慣;

(7)未來購置房屋的迫切需求和現有經濟條件的差距,以及期望有所改善面臨的經濟困難;等等。

三、城市拆遷安置工作中主要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綜合分析來看,有被拆遷人思想認識上的差距;有對政策不瞭解、不理解、有誤解的;有工作人員認識不到位,操作有誤、工作不當造成的;有被拆遷人家庭內部矛盾引起的;有被拆遷人為增多房屋補償進行談判而採取的雙簧策略;也有新聞媒體報道引起的誤解等等。四、鈍化和調解這類糾紛的思路和方法。在城市拆遷安置工作中,各種矛盾糾紛的產生有不同的原因,拆遷人在這些矛盾糾紛的產生、發展、鈍化和調解中,都處在一個相對主動的地位,在被拆遷人家庭、家族內部矛盾方面,又處在一個比較超脱的地位,因此,在鈍化和調解這些矛盾糾紛中,代表拆遷人工作的人員應站在一個較高的層面,聯合當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人員共同做好鈍化和調解工作。

1、樹立強烈的依法拆遷的指導思想。一是建立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二是加強依法拆遷的法律宣傳諮詢;三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拆遷工作;四是依法調解各類家庭內部矛盾;五是嚴格要求工作人員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公正、公平、服務的拆遷指導思想。

2、強化拆遷工作的宣傳鼓動工作,宣傳拆遷有關政策法規、拆遷程序,大力宣揚支持舊城改造工作光榮,弘揚為舊城改造作貢獻的精神,鼓勵、提倡獎勵期間搬遷。

3、拆遷工作人員要積極主動地調解各種因拆遷而引起的糾紛。有限度地介入被拆遷人家庭內部矛盾糾紛,積極引導其依法處理和化解糾紛,引導其成員互諒互讓,妥善地運用親情倫理關係化解糾紛。

4、拆遷工作人員要深入被拆遷人家庭,進行較為廣泛的調查研究,在深入交談中建立信任、感情,設身處地為被拆遷人着想,幫助他們瞭解政策、理解政策、執行政策,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幫助他們聯繫家庭實際,設法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化解因拆遷引起的矛盾糾紛。

5、對拆遷安置中的家庭矛盾糾紛要分門別類,採取不同方式方法給予解決。

(1)屬於祖產繼承的矛盾,一般不宜對其實施產權置換。拆遷人員應儘早動員其先公證,由於產權人去世,可以借拆遷這個機會,通過公證進行遺產處分,達到了結過去的糾紛。同時,又要注意到現居住人的實際情況,依法保障居住人的權利,化解遺產處分可能產生的新矛盾。在動員小桃園周某某處分遺產繼承過程中,拆遷工作人員一方面宣傳《繼承法》有關遺產權規定,另一方面宣傳《拆遷法》有關保障居住人權利的規定,勸説其12個繼承人依法分割、以情處理,達到依法繼承處分和依德親情處分相結合,妥善處理了拆遷與繼承之間的矛盾;

(2)共產房屋要動員其共產人儘早協商。原小桃園葛某某家九人共產,拆遷人員動員其長子從上海多次來寧處理共產拆遷矛盾,宣傳有關政策,勸説其充分考慮產權所有和保障現居住人的居住權利的關係,運用法與情的融洽,終於化解了糾紛,順利實施了搬遷,拆遷人員的有限度介入是處理好這類矛盾糾紛順利搬遷的重要因素;

(3)要把動員尋找過渡房和獎勵政策宣傳工作結合起來。要把獎勵政策宣傳到位,要勸説其儘早聯繫確定過渡房,必要時可幫助聯繫承租過渡房,協助辦理租賃手續,特別是對特困拆遷户來説,獎勵費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以抵算好幾個的租房費用,幫助他們解決不小的困難;

(4)要宣傳政府的經濟實用房政策,要對照條件儘早申報,以便儘可能拿定主意,做好搬家的準備;

(5)對有購買商品房傾向的住户,也可幫助聯繫購買商品房,但一般勸其先過渡再買房,以便有充足的時間去選購商品房;

(6)對拆遷政策法規要不厭其煩的反覆宣傳,努力使被拆遷人在思想上深深地紮下依法拆遷的根;

(7)補償計算要認真計算、細緻核對、不得有誤,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將會在被拆遷人心目中產生不信任感,這種負面效應影響很大。

6、關於搬家時間的矛盾。在這個問題上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表現在言行上是不一定相同的,有時候表現出明顯的“要求早搬”和“不急不忙”之間的衝突矛盾。在搬家時間上,拆遷工作人員要尊重民俗,巧妙地利用民間風俗習慣,客觀上達到搬家造勢的效果。一般XX人有吉利日子逢八(8日、18日、28日)搬家的風俗,因此,要在每旬的8日前要着重做好造勢工作,掀起相對集中搬家的高潮。

7、妥善處理好違法建築問題。作為一種特殊的歷史現象,在堅持城市管理依法治理,違法建築將退出歷史舞台的過程中,應採取歷史地對待的辦法予以妥善處理。特別是一部分違法建築已成為貧困家庭的部分生活來源,拆遷將使這部分家庭生活更加困難。

分析其難有四:

一是,種種歷史原因使之而建。待改造的老城區,是貧困人羣相對集中的地區,尤其是下關區的部分棚户區更是違法建築的重災區。由於種種歷史原因,有一些居民因為家中人口多、住房緊張而搭建了臨時建築,以解當時居住困難的燃眉之急,有的是長期居住至今。

二是,不得已出租收取租金。也有部分擠居在很小的房屋裏,將這些違法建築出租收取租金,以補貼家庭生活開支。

三是,拆遷失去重要的生活來源。在相當一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出租違法建築的收入已經成為家庭生活的重要來源。拆遷將必然直接減少這部分家庭的生活來源。有的因此失去原先已有的生活保障。

四是,拆除補償少,買房困難。這部分居民的合法房屋相對較少,拆遷後所得補償款少,搭建的違法建築在拆遷中的補償數額有限,拆遷了買不起住房,直接降低居住條件和生活保障。他們對拆遷的牴觸情緒最為激烈,聚眾鬧事,帶頭上訪,影響很壞。拆遷工作人員要認真嚴肅的做好對違法建築情況的認定工作。建立健全市民房屋居住信息網絡,有效利用住房狀況網絡資源,剔除另有住房户套用政府優惠政策的現象,確保政府保障居住困難户的政策落實到實處。

8、要採取積極的措施,做好居住、經濟困難家庭的拆遷動員工作。一是在調查、動員階段,要把特困家庭的情況調查清楚,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做好。

二是在動遷過程中,工作人員要為他們多想辦法、多出主意、多多幫忙,運用各種可用政策,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那怕是解決一點點困難,他們都會千感萬謝的,將會換來對拆遷工作的支持;他們的帶頭搬家,還會在不那麼困難的被拆遷人中產生無形的督促積極影響;他們的先行搬家,更不會成為一些鬧事者利用工具,作為要挾政府部門的籌碼。重視做好這部份羣眾的工作,將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9、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當前,居民們對拆遷部門依據《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03號令)不理解,強烈要求部門按照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該條例與市政府203號令相比,一是在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房屋建築補償面積等認定上都有新的規定;二是省《條例》1月1日開始執行已近半年,而《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未能及時修改。三是在事關被拆遷人利益的區位基準價、房屋建築面積等補償標準的認定上,省《條例》明顯優於XX市拆遷管理辦法,如省《條例》規定“房屋建築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土地使用面積大於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每平方米按區位價補償。而《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的記載為準”,對土地面積大於建築面積的沒有任何補償,這對於以平房為主的老城區有院落的住户,這一問題的尖鋭性更為突出。

尤其是貧困家庭來説,更是難以接受的,無疑使他們損失相當可觀的補償款。去年小桃園地區南段拆遷工作剛開始,因媒體誤導地級調整的傳言,影響被拆遷人的情緒,後來經及時工作,比較順利的實施了拆遷。今年,小桃園地區北段拆遷以後,被拆遷人多次聚眾到市政府上訪,要求按照省《條例》執行,給拆遷工作帶來很大影響。上訪的主要理由是住宅日益市場化,商品房和二手房價日漲月升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明顯受損,強烈要求儘快變更《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或者説調整下位法。按上位法規定補償被拆遷人,維護被拆遷人的上位法賦予的合法權利。對這一問題要做出妥當的解釋:一是宣傳目前實行的《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是根據國務院拆遷法制定的,市政府新《管理辦法》沒有出台以前,仍然執行現行的203號令。二是宣傳好睏難家庭享受政府關於“經濟實用房”政策,這是化解當前拆遷安置中住房困難户的糾紛矛盾的'重要而有效的方法;三是建議有關部門儘快按照上位法規定的要求,評估現行實際房價,作為滯後《管理辦法》的實際操作政策,先行操作,保障上位法明確賦予的被拆遷人利益。

城市拆遷調研報告2

城市房屋拆遷是一項社會活動,涉及多種法律關係,具有很強的時間性、政策性和計劃性,它活動的每一步都涉及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涉及到拆遷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涉及到千家萬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城市建設的總體佈局和城市功能的提高,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總之城市拆遷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之所以如此,筆者就當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觀點。

一、政府應該從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程序中完全脱離出來城市拆遷是一種民事活動。是被拆遷人通過放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貨幣形式或產權調換的形式而取得拆遷補償;拆遷人通過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而取得拆除被拆遷人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利的活動。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就是説城市拆遷工作已由原來的政府行為,轉為民事行為,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的民事活動。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領導者,而是監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須從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程序中脱離出來,行使好“三種權利”,即:拆遷計劃權,監督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再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切實履行依法保護拆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職能,使城市房屋拆遷完全按照市場規則來運作。

二、拆遷管理部門應該從宏觀上加強對拆遷規模的計劃與控制城市房屋拆遷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設規劃,城盤區域發展,城市國民經濟計劃,居民安居樂業,城市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因此,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堅持符合城市規劃的原則。規劃是城市建設和開發的生命線,也是城市房屋拆遷的生命線;規劃是制定拆遷計劃的依據,拆遷計劃又是實施規劃的前奏曲。如果拆遷計劃缺乏科學性,不按規劃定計劃,必然導致拆遷工作濫而無序,難而無策。

三、制定和完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是當務之急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實施一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遷仍按原條例辦事,補償安置政策還是以前的,引發了不少上訪、圍攻、堵門、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當前當務之急是儘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區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又符合現行條例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遷人為牟取暴利而任意壓低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又要防止被拆遷人漫天要價,胡攪蠻纏。眾所周知房屋拆遷受損失、受影響最大的是被拆遷人。因此,希望相關部門在制定拆遷安置政策時,儘可能在政策上給被拆遷人一個寬鬆的補償安置的選擇方案,如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城鎮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不能採取單一性或類似於單一性補償、安置方案。沒有挑選餘地的補償、安置方案,會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陷入困境。

四、拆遷人要注意準確定位自己城市拆遷本身是民事活動,民事活動中的拆遷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集中表現在:

1、享有平等的保護自己民事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2、享有在行政裁決和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位的權利;

3、各自都有不服拆遷管理行政行為,並提起訴訟的權利;

4、各自都有權放棄或處分自己權利;

5、都有遵守拆遷法律、法規和拆遷期限的義務;

6、都有接受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監督的義務;

7、都有履行拆遷合同約定的義務;

8、都有履行法院對拆遷糾紛所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義務。

總之,拆遷人無論是手握大權的政府機關,還是腰纏億元的開發商,在拆遷中他與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現在有些開發商或拆遷人在拆遷中不能準確的定位自己,故意誇大拆遷的行政意義。有的不是與被拆遷人平等協商,而是把申請行政強拆或申請法院強拆放在前提,有的該測算補給被拆遷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這結真讓人們百思不得其解。

五、要注意加強拆遷隊伍素質的培養和教育從當前拆遷市場來看,能勝任城市拆遷工作的拆遷企業還為數不多,他們除了機構的功能不健全,自有資金缺乏,抗風險能力差等原因外,主要還是隊伍不適應拆遷工作市場化運作的要求,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明顯缺少,尤其缺少能熟練掌握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其他拆遷業務知識的人,缺少有一定社會閲歷、工作經歷,且知識淵博的、資深的、善做思想工作的人。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危險性很大的工作,是利益衝突最突出的工作,因此,建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僅要嚴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頒發,還要加強對拆遷人員的資格培訓,儘快培養一批能掌握拆遷政策法規、熟悉拆遷業務、接受羣眾監督、遵守職業道德的拆遷業務骨幹充實到拆遷隊伍中去,實行無證不上崗的制約機制。

六、要穩妥應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在原條例基礎上作了較大的、切合實際的修改。

但是社會又進步了,經濟又發展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又表露出來,如:

1、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私有廠房、設施的拆遷,如何補償和安置?

2、企業拆遷後,職工解除合同的損失誰補償?

3、對徵用已拍賣、出讓、租賃給個人或股東使用的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的經濟補償誰承擔?

4、對惡意違章搭建、搶種搶植企圖套取拆遷補償的,如何處罰?

5、拆遷計劃制定後,拆遷地塊上的建築物、種植物的現狀保全工作由誰完成?

6、拆遷中房地產評估機構如何確定和監督?

等等,這些問題已經給城市拆遷工作帶來了影響。立法部門應儘快修改、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或補充辦法外,建議當前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使拆遷中的私有企業財產權、職工收益權和其他土地使用權都得到有效的保護,使他們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加大對借拆遷之機套取拆遷補償的違章搭建、違法種植等違法行為的制止力度,確保城市拆遷與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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