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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魏書》原文及譯文

《三國志·魏書》原文及譯文

古籍,是指未採用現代印刷技術印製的書籍。圖書在古代稱作典籍,也叫文獻,兼有文書、檔案、書籍三重意義。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作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高柔字文惠,陳留圉人也。柔從兄於,袁紹甥也,在河北呼柔,柔舉宗從之。太祖①平袁氏,以柔為營長。縣中素聞其名,奸吏數人,皆自引去。柔教曰:“昔邴吉臨政,吏嘗有非,猶尚容之。況此諸吏,於吾未有失乎!其召復之。”成還,皆自勵,成為佳吏。

高幹既降,頃之以幷州叛。柔自歸太祖,太祖欲國事誅之,以為刺奸令史。處法允當,獄無留滯,闢為丞相倉曹屬。鼓吹②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柔啟曰:“士卒亡軍誠在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正如前科,固已紇其意望,而猥復重之,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殺金母、弟,蒙活者甚眾。

文帝③踐阼,以柔為治書侍御史,賜爵關薩侯。民間數有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將開兇狡之羣榴誣罔之漸,誠非所以息奸省訟,緝熙治道也。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於是遂絕。

帝以宿嫌,欲枉法誅治書執法④鮑勛,而柔固執不從詔命。帝怒甚,遂召柔詣台⑤,遣使者承旨至廷尉考競勛,勛死乃遣柔還寺⑥。

初,公孫淵兄晃,為內侍。先淵未反,數陳其變。及淵謀逆,帝不忍市斬,欲就獄殺之。柔上疏曰:“晃及妻子,叛逆之類,誠應梟縣,勿使遺育。而臣竊聞晃先數自歸,陳淵禍萌,雖為兇族,原心可恕。臣以為晃信有言,宜貸其死;苟自無言,便當市斬。今進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閉著囹固,使自引分,四方觀國,或疑此舉也。”帝不聽,競遣使齎金屑飲晃及其妻子,賜以棺、衣,殯斂於宅。

景元四年,年九十薨。

(節選自《三國志·魏書》,有刪改)

【注】①太祖:曹操。②鼓吹:軍中鼓吹手。③文帝:曹丕。④治書執法:官職。⑤台:尚書枱。⑥寺:廷尉官署。

4.對下列句子中加點詞語的解釋,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奸吏數人,皆自引去。引:避開,退去

B.獄無留滯。獄:監獄

C.闢為丞相倉曹屬。闢:徵召

D.息奸省訟。訟:打官司

5.對文中畫波浪線部分的斷句,正確的一項是(3分)

A.士卒亡軍/誠在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

B.士卒亡軍/誠在珂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

C.士卒亡軍/誠在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

D.士卒亡軍/誠在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

6.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曹操因高柔是高於的從弟,高幹在幷州叛變,曾想株連殺柔,但看高柔政績不錯以為令史,後徵召他做了丞相倉曹屬。

B.曹氏父子信賴高柔,委以重任,高柔每有所諫,便即採納,只在殺鮑勛一事上未採納他的意見,鮑勛死後,才讓其回官署。

C.高柔頭腦靈活,善於保全自己,看袁紹大勢已去,他歸順曹氏並竭盡忠心,使自己不但沒被誅殺,還當了丞相倉曹屬。

D.公孫晃事前多次告發其弟公孫淵謀逆,因此事發後明帝不忍將公孫晃公開處斬,想在獄中悄悄殺掉他,高柔諫阻沒有奏效。

7.把文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10分)

(1)舊法,軍徵士亡,考競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

(2)臣以為晃信有言,宜貸其死;苟自無言,便當市斬。

參考答案

4.B(案件)

5.C

6.B(“便即採納”錯)

7.(1)依舊法,軍隊出征而軍士逃跑者,要將其妻兒老小投在獄中拷問至死。曹操擔心這樣還是不能制止逃亡,更加重了刑罰。(“亡”“考竟”“妻子”“更”各1分,語句通順1分)

(2)我認為公孫晃確實有揭發公孫淵的言論,就應該寬恕他的死罪;如果他沒有這樣的言論,就應當公開處斬。(“信”“貸”“苟”“市”各1分,語句通順1分)

參考譯文

高柔,字文惠,陳留郡圉縣人。高柔的堂兄高幹,是袁紹的外甥,在黃河以北召高柔去,高柔帶着族人跟從了他。太祖曹操平定袁氏,任命高柔為菅縣縣長。縣裏的人都聽説過高柔的大名,有幾個行為不正的縣吏,全都自動地離去。高柔教化説:“過去邴吉為政時,官吏曾經有過失,都還能夠容忍他們。何況如今這幾個官吏,對我並無過失!召他們回來復職。”(那些離去的縣吏)又全回來了,都深為感激自覺改過,全成為好的縣吏。

高幹投降曹操後,不久又在幷州反叛。高柔自己投歸曹操,曹操想借故殺掉他,就任命他為刺奸令史。高柔執法公允得當,官司中沒有滯留的案件,曹操又徵召他為丞相倉曹屬。軍中樂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跑。依舊法,軍隊出征而軍士逃跑者,要將其妻兒老小投在獄中拷問至死。曹操擔心這樣還是不能制止逃亡,更加重了刑罰。宋金的母親、妻子和二個弟弟都被抓到官府,主管官員奏請將他們全部殺掉。高柔上奏説:“士卒逃離軍隊,實在可恨,然而我私下裏聽説這些人中常有後悔的。我認為就應該寬恕他的妻兒老小,一來使這些逃賊忐忑不安,二來可以誘引他們產生回返的想法。如果按照原來的舊法,就已經斷絕了他們回返的願望,假如再加重刑罰,我唯恐如今在軍中的兵士,看見一個人逃跑,害怕自己被株連,也會跟着一起逃走,以免同樣遭到殺害。這樣加重刑罰不是用來制止逃跑,而是助長了逃跑。”曹操説:“對!”立即停止處罰,沒有殺宋金的母親、弟弟,蒙受不殺而活下來的人很多。

魏文帝曹丕即位後,任命高柔為治書侍御史,賜給關內侯爵位。民間屢屢有的謠言,文帝非常痛恨,一有傳謠言的人就殺,獎賞告發的人。高柔上書勸諫説:“如今傳謠言的就殺,告發的就獎賞,這既使有過失錯誤的人沒有改正自新的機會,又將使兇險狡詐之徒誣陷欺騙的.惡習逐漸地滋長,這真不是用來消除奸偽、減少訴訟、清明社會風氣的治國之道啊。臣以為應廢除制裁謠言獎賞告發的法令,以發揚光大上天養育萬物的仁德。”文帝沒有立即聽從,而相互誣告的人越來越多。文帝於是下詔書命令説:“有敢於告發別人有之言的人,以他告發人的罪名給他治罪。”此次(相互誣告的現象)就沒有了。

拓展

作者簡介

《魏書》

陳壽(233-297),字承祚,西晉巴西安漢(今四川南充北)人。他少好學,就有志於史學事業,對於《尚書》《春秋》《史記》《漢書》等史書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師事同郡學者譙周,在蜀漢時任觀閣令史。當時,宦官黃皓專權,大臣都曲意附從。陳壽因為不肯屈從黃皓,所以屢遭遣黜。入晉以後,歷任著作郎、治書待御史等職。280年,西晉滅東吳,結束了分裂局面。陳壽當時四十八歲,開始撰寫《三國志》。

陳壽寫《三國志》以前,已出現一些有關魏、吳的史作,如王沈(?-266)的《魏書》,魚豢的《魏略》,韋昭的《吳書》等。《三國志》中的《魏書》、《吳書》,主要取材於這些史書。蜀政權沒有設置史官,無專人負責蒐集材料,編寫蜀史。《蜀書》的材料是由陳壽採集和編次的。

陳壽寫書的時代靠近三國,可資利用的他人成果並不多,加上他是私人著述,沒有條件獲得大量的文獻檔案。閲讀《三國志》時,就會發現陳壽有史料不足的困難,內容顯得不夠充實。陳壽沒有編寫志,瞭解三國時代的典章制度,只好藉助於《晉書》。陳壽還著有《益部耆舊傳》、《古國志》等書,整理編輯過《諸葛亮集》,可惜這些書後來都亡佚了。

陳壽所著的《三國志》,與前三史一樣,也是私人修史。他死後,尚書郎範頵上表説:“陳壽作《三國志》,辭多勸誡,朋乎得失,有益風化,雖文豔不若相如,而質直過之,願垂採錄。”由此可見,《三國志》書成之後,就受到了當時人們的好評。陳壽敍事簡略,三書很少重複,記事翔實。在材料的取捨上也十分嚴慎,為歷代史學家所重視。史學界把《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志》合稱前四史,視為紀傳體史學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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