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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3篇

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3篇

引導語:應急預案是為了減少社會的損失,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而制定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3篇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加快建立健全我鄉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案。

1.3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分級治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案和應急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政府社會治理水平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突發環境事件分類。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環境污染事件、嚴重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棄物輻射污染事件。

1.5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非凡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5.1非凡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非凡重大環境事件:

⑴環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

⑵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羣眾5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⑶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嚴重污染。

⑷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⑸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⑹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存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⑴因環境事件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⑵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⑶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羣眾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⑷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5.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⑴因環境事件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造成中毒(重傷)10人以下。

⑵因環境污染造成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5.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因環境污染造成鄉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1.6適用範圍。

黃泥鄉範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

2.應急組織體系

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辦、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應急處理組組成。

2.1應急指揮部

鄉黨委書記曹羣擔任應急指揮部指揮長,鄉長劉海健、政協聯絡組長陽靖、副鄉長匡迪之擔任副指揮長,負責對黃泥鄉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成員由黨政辦、企業辦、綜治辦、工業園管委會的工作人員組成。

2.2應急辦

2.2.1鄉應急辦設在企業辦,主任由副鄉長匡迪之兼任。

2.2.2應急辦職責

在鄉應急指揮部領導下,負責協調上級應急監測組和專家諮詢組及時開展應急處理工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處理一般環境污染事件;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應急處理組

2.3.1應急處理組由鄉企業辦工作人員組成。

2.3.2接報後第一時間到現場,維護秩序,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協助上級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控

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原則,開展對突發事件信息接收、報告,包括對發生在鄉外、縣外有可能對我鄉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

3.2預防工作

3.2.1組織開展危險重點污染源調查,建立危險重點污染源數據庫,實現數據動態治理;開展危險污染源四周環境信息調查。

3.2.2要指導工業園各區各廠家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上報鄉企業辦存檔。

3.3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②.立即向縣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

③.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④.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等保護措施。

⑤.調集人力、物力、財力,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應急響應

鄉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應急響行動,出現問題及時向縣政府和縣環保局報告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需要應急力量支援時,立即向縣政府和縣環保局提出請求。

4.1應急處置

①.按照《黃泥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②.堅持以人為本,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③.控制污染,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④.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發可能。

4.2安全防護

①.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羣眾告知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②.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方式,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4.3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②、污染源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④、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4突發事件信息發佈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鄉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經縣政府批准後,根據需要及時發佈。

5.應急保障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鄉黨委、政府充分掌握事件處置措施所需的一切應急力量。(人力、物力、財力)

6.附則

6.1獎勵與責任追究。

6.1.1獎勵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①.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②.對防止或拯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③.對事件應急預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6.1.2責任追究

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後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備義務的;

③.不按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④.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⑤.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⑥.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⑦.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6.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篇2

一、目的

為科學有效預防、及時控制消除突發環境事件(以下簡稱環境事件)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規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發環境污染、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重大事故發生後,堅持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以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對各類發生或可能引發的環境事件,及時發現、預警、處置,提高防範環境的能力。

三、組織體系應急機構職責

(一)環境事件應急機構及職責

鎮人民政府成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環境應急指揮部)由鎮長任指揮長,分管環保領導任副指揮長,鎮環建站、黨政辦、派出所、綜治辦、財政所、食安辦、農業服務中心、國土所、大有中心衞生院、大有畜牧站負責人為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鎮環建站,負責全鎮環境處理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其職責為:組織實施本預案,研究決定全鎮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鎮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鎮環建站:組織擬定全鎮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應急事件組織、指揮、協調工作。

鎮黨政辦:負責協調參與環境污染應急事件後勤保障和資料收集工作。

鎮綜治辦:配合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和發生環境污染現場的安全保衞工作。

鎮財政所:負責協調參與環境污染應急事件經費保障。

鎮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放射源、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等環境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鎮域的安全保衞工作。

鎮食安辦:參與、協調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處置單位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以及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應急處置工作。

鎮農業服務中心(含水利、林業):組織協調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總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水資源污染、林業資源病蟲害防治和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農村能源建設等工作。水利站負責擬定重點流域的水資源調度,參與水資源環境污染現場應急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以及飲用水(含地下水)源地的應急監測和處置工作。林業站負責對農業外來物種入侵的監測,發佈外來物入侵情況,並組織撲滅。

鎮國土所:與相關部門配合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鎮中心衞生院: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的醫療救治工作。

鎮畜牧站:負責畜禽養殖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分別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詳細操作規範,在本預案啟動後,按程序進入應急狀態。

四、預警和預防機制

對於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重大事件,各相關部門應及時掌握動態。指揮部辦公室設立接警值班室,負責接警、處警工作。進入預警期後,應採取以下措施: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發佈預警公告,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數據收集。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

五、應急響應

(一)響應程序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報警信息後,立即對事件進行核實、掌握事件進展情況,根據對事件的初步判斷認為需要啟動應急響應時,及時向指揮部提出預案建議。需要有關應急處置支援時,及時向上級指揮部提出請示。

(二)響應措施

指揮和協調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鎮應急指揮部報告,接到預警報告後,按照事件發生、發生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做好應急防範措施。預案啟動後,鎮應急指揮部負責環境事件應急的指揮工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集結應急處置力量。

六、應急分隊

各村(居)委相應成立應急分隊,如有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按照屬地原則,應立即組織應急分隊投入事件處置和救援處理工作,應急分隊構成如下:

1.大一居委(10人),負責組織人:鄧小五。

2.石良村(12人),負責組織人:劉德書。

3.水源村(12人),負責組織人:馮明遠。

4.指拇村(10人),負責組織人:王興華。

5.大保村(11人),負責組織人:張承全。

七、後期處置

應急結束後,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組成善後處理組,負責受傷人員康復、脱險人員安置、死亡人員家屬安撫、災後環境評估、事故調查、取證等工作。

八、宣傳、培訓

指揮部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檢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提高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

九、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責任追究: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脱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的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篇3

一、指導原則

(一)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的預防突發性環境事件造成的環境破壞,強化“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理”思想工作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全鎮環境安全。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臨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臨沂市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楊莊鎮環保應急預案、預警工作,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鎮政府或縣環保局認定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輻射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沂水縣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沂水縣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沂水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羣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積極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體系建設。加強演練,強化預防、預警工作,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範、處置和處理能力。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工負責,各相關部門、單位各司其事。

3、分類管理,科學處置。針對不同污染源和風險源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利用專業優勢實施應急響應和處置,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

4、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應急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準備工作,加強培訓,定期演練,充分發揮環保應急專業隊伍及社會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五)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二、組織管理

1、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由鎮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副科級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社區書記為成員,統一組織、領導、管理、指揮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治工作。定期聽取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防治工作情況彙報,解決應急事件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小組常態下,不作為單獨部門開展工作;日常防治工作由環保辦負責,績效考核辦公室跟蹤督察,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立即啟動應急工作程序,全力開展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堅決控制事件險情的蔓延和擴展。各小組職責如下:

(1)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治及領導小組的決策和工作安排,及時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落實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整合環境保護管理資源,統一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全面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

(2)黨政辦:負責審核突發環境事件報告信息和新聞稿件;負責信息調度及上報,搞好後勤保障工作,認真做好人員、物資、車輛的應急準備工作。

(3)績效考核辦公室: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督導工作,對建立突發環境事故應急系統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督導預防排查工作。

(4)財政所:負責配合各單位、部門做好全鎮環境安全防控體系技術裝備能力建設;統籌協調安排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項經費。

(5)司法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處理的文書製作,搞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工作;負責開展環境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6)環保辦: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調查和處理,配合監察隊搞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確定危害範圍和程度;負責自然生態系統(除農、林外其他生態系統)的外來入侵生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鎮政府和區環保辦公室授權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7)社區辦:負責轄區內企業預防排查、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指揮及上報工作,協助各小組搞好後勤保障和現場調查取證工作;

(8)後勤辦:負責購買儲存備用物資,如:編織袋、鏟子、滅火器、過濾網、稀釋劑等突發環境應急物資。

3、各單位、社區要參照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機構及部門職責分工,按照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社區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企事業單位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並報告鎮環保辦。

三、預防排查

要特別注重“突發性環境事故”防範,對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和易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要建立必要的預防和排查制度。儘可能避免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對已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盡最大努力減輕直至消除事故危害,做到事前準備、事中應急、事後總結。

1、環境事故隱患排查的重點是:放射源及射線裝置、化工、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生產、儲存、運輸等行業。

2、環保辦應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故的預防和環境事件隱患的排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重點排查,建立環境事故隱患排查檔案,準確掌握本地區對環境存在風險的、危險的危險源和危險廢物,注重加強日常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切實做好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預防工作。對化工、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尾礦庫、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等行業進行督察、檢查,並及時彙總,督導有關單位儲存應急物資。

3、應加強環境事件風險評價及應急處置技術的科學研究,加強環境事故防範和處理處置的宣傳教育。要有效利用12369環保舉報熱線電話,獲得環境事故發生的第一信息,建立快速受理、處理、反應系統。

四、應急反應

(一)分級響應

1、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突發環境事故後,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特別重大(Ⅰ級)響應由國務院組織實施,重大(Ⅱ級)響應由省政府組織實施,較大(Ⅲ級)響應由縣政府組織實施,一般(Ⅳ級)響應由鎮政府組織實施。

2、分級響應的啟動

Ⅰ級響應。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在及時做好緊急處置工作的同時,報請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由縣政府報請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由省政府報請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在縣政府統一指揮下,配合國務院和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組織和救援工作。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

根據預警信息,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開通與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及時向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3)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地鄉鎮(街道)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實施應急處置;

(4)組成應急專家組,分析研判情況。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地方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鎮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根據各自職責採取以下行動:

(1)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響應,及時報告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村(社區)應結合本地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響應。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Ⅱ級響應。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省環保部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預警信息,採取與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相同的措施。

Ⅲ級響應。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縣政府或者縣政府授權區環保部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預警信息,採取與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相同的措施。

Ⅳ級響應。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鎮政府負責啟動Ⅳ級響應。鎮政府或者鎮政府授權鎮環保部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縣環保部門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Ⅳ級響應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鎮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縣政府、區環保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2)開通與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

(3)及時向區環保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變化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4)組成應急專家組,分析研判情況。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地方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鎮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6)必要時邀請區環保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參加分析情況,並請求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為鎮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發生突發環境事故後,應重點保護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養殖區等敏感保護目標。同時督促發生事故的單位採取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接受調查處理。

(二)響應措施

(1)實施應急處置環境事故時,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源周邊應設置一定距離的防護帶和疏散路線,在敏感地帶(如水源地周邊)設立禁區,以備在事故突發時有較安全的防護帶和應急搶險行動的時間、空間,最大限度地保證生命財產的安全。

(2)環境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各小組根據分工立即進入應急狀態。組織應急環境監測、應急處置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全面開展各項工作。全面開展應急監測和跟蹤監視監測,快速判斷污染種類、污染物濃度、污染範圍及其產生的危害影響,並分析事態發展趨勢。必要時應取得上一級環境監測部門的技術支持和支援。

(3)環境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發生的環境事故盡最大努力提供技術支持和物資支援;對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提出應急處置預案,對已造成的環境污染提出應急處置方案。

(4)在組織實施“應急預案”過程時,應及時成立事故調查領導小組,進行現場調查。跨行政區域的環境事故,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處理。

(5)要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緊密協作,建立與公安派出所、醫療衞生、防疫、交通、通訊等部門在內的區域性協作關係。力求在短時間內實現應急反應最佳決策、行動程序和搶險措施。

五、報告制度

1、一旦發生環境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單位及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且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在發生環境事故、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3、重大或特大環境事故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三類。

(1)速報:從發現事故後起48小時以內上報,報告形式可通過電話、電報,必要時應派人直接報告;

(2)確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立即上報,上報形式可通過電話或書面報告;

(3)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後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

4、環境事故報告的內容。

(1)速報:事故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 野生動植物受損數量、受害面積及程度等初步情情況;

(2)確報:在速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確報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明等詳細情況。

六、後期處置

(一)總結評估

(1)鎮突發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和社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重複出現,並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

(2)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編制一般環境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總結報告;

(3)配合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開展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過程評價,並組織實施。

(4)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評估標準和實踐經驗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本部門環境應急預案。

(二)善後處置

鎮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鎮的範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後處置工作。

(三)保險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可能引起突發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各有關部門要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監督管理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備戰狀態,應強化環境應急的常態管理,並持續改進。

(一) 預案管理與修訂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預案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部門職責發生變化,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實踐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本預案。

(二) 監督考核工作機制

鎮環境保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規定的職責。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執行情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和考核情況等,應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建立對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制度。

(三) 獎勵與責任追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建立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

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蹟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是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較大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八、附則

(一)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危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公共秩序,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後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後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後期所採取的一系列行動。

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賬面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根據涉及內容和範圍,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由鎮環保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楊莊鎮環境保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

導小組

3、楊莊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流程

主題詞: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 通知

楊莊鎮政府辦公室 二0一七年八月二六日印發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鎮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區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輻射後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

(7)造成跨國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鎮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7)造成跨省界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造成跨區界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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