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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

應急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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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

應急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佈、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發佈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佈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佈、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衞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並充分徵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的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通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並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並覆函説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瞭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於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後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應急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2

為有效防範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發生,確保事故後的有效控制和及時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與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發生在XX市轄區內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損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二、防範重點

(一)特定或敏感區域;

(二)水源防護區內有污染隱患的單位;

(三)使用、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場所;

(四)各類油庫、加蚰站、液化氣站(庫)、石油天然氣井口;

(五)各單位的污水處理設施、高濃度污水、污泥儲存地及有毒有害廢物堆放場、點等。

三、事故的確定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污染事故、煤氣及天然氣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類型。

根據事故程度分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特大環境污染與三十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含萬元)的。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

2、因環境污染髮生人員中毒的;

3、因環境污染弓i起廠羣衝突的;

4、對環境造成危害的。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不含1 0萬元)的;

2、因環境污染髮生人員明顯中毒、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的;

3、因環境污染髮生人羣中毒的;

4、因環境污染影響社會安定的;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的;

6、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 0萬元以上的`;

2、因環境污染髮生人羣明顯中毒或輻射傷害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人員中毒死亡的;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

6、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並對事故的性質與危害作出恰當的認定。

凡屬一般或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均由縣級(含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並報市環保局備案,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負責組織處理;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均由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

四、應急組織體系

(一)成立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

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聯繫環保工作的副祕書長、市環保局局長、事故發生地區市縣長為副指揮長,市安監局、市經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衞生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單位負責制人為成員。

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排險減害(救助)中的具體協調工作。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按政府各部門工作職能分組開展特大事故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市環保局、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區市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市政府辦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嚴把宣傳報道關;協調有關單位分工負責排險減害救助工作,保證現場指揮與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專業排險減害救助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專家、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市縣兩級專業救護隊負責人組成,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事故現場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3、警戒維護組:由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域人員撤離,動員圍觀羣眾離開事故現場。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衞生局、市縣兩級人民醫院、中醫院、職工醫院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市衞生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開設現場救護所,對受傷、中毒人員實施救護,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

5、後勤保障組:由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及通信部門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市政府辦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整個事故處理工作中的有關人員、經費、交通工具、通訊聯絡等後勤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迅速調集車輛運送現場急需物資、裝備、藥品等。

6、事故調查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派員組成,組織或協助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已發生的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及時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二)職責分工。

1、市政府辦:協助指揮長、副指揮長做好事故上報、事故處理和安撫穩定工作。

2、市環保局:具體負責對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現場調查、分析認定,明確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污染事故;負責防治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技術儲備;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有關人員對污染區域進行監測、化驗、消毒、洗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負責監督檢查污染源單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3、市安監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進行重特大事故調查,並實施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重特大事故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4、市經委: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煤礦、建材、電力、流通行業、信息產業及經貿系統其它行業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5、市公安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火災、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等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排險減害救助工作,指揮當地公安部門對其它重特大事故進行現

場警戒、人員疏散、治安保衞、滅火、道路交通管制及對事故重大責任嫌疑人員實施監控等工作。

6、市交通局:具體負責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排險救助工作,負責排險救助人員、器材、物資的運輸工作,確保道路暢通。

7、市衞生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醫療急救工作,並負責其它重特大事故處理中醫護人員、醫療設備、藥品的組織和醫療救護指揮、衞生防疫等工作,及時通報人員的搶救與中毒事故的控制情況。

8、市農業局、畜牧局、水利局、林業局具體負責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對農業、畜牧、水利(漁業)、林業污染與破壞事故的處理工作,其中市林業局、水利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捕殺和砍伐野生動植物的重特大環境破壞事故和處理工作。

9、市監察局:具體負責對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責任調查與追究。

凡屬XX市轄區內所有機關、團體、駐軍和企、事業單位收到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處置領導小組發佈的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排險救援命令、信號後,應立即派出

救援隊伍,調運救援設備、物資趕赴現場,實施排險救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排險救援和傷員、中毒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事故處理程序和措施

(一)重特大事故的報告。

XX市轄區內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後,市內所有公民、企業法人和其他人員作為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1 2 36 9環保舉報熱線或其單位負責人報告。環保部門值守熱線電話人員或其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按屬地管理原則,以最快捷的方式,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類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經濟損失等有關情況。

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報告,由環保局部門核實後向同級政府報告,本級政府、環保部門分別向上級政府、環保部門報告,其它部門在與環保部門核實後再按系統按程序上報。各區市縣在事故發生後除電話速報外,應在3小時內以事故快報傳真向市政府辦、市環保局報告事故情況。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迅速報告市委和省委、省政府。

(二)迅速開展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事故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實施事故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在事故涉及到人員安全、社會穩定、當地經濟和社會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須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排險減害救助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現場應處理必須堅持四條原則:

(1)控制污染源,儘快停止污染物的繼續排放;

(2)儘可能控制和縮小排放污染物的擴散、輻射蔓延的範圍,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羣眾生命安全;

(4)應急處理要立足於徹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遺留後患。

指揮部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後,立即安排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對事故性質、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斷,迅速制定、實施排險減害救助方案。對有明確污染源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源,其中屬於化學危險品類型的,可能危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並通知當地政府或街道、村級組織,做好防範工作,必要時,應疏散或組織羣眾撤離。

在開展排險減害救助過程中,必須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在排險減害救助過程中發生其它意外傷亡事故。

(三)善後處理。

環境污染事故控制住後,指揮部要做好人員搶救及安撫、設施恢復等工作;對互不干涉污染事故的基本情況進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對整個事故進行評估;對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彙編,包括決策記錄、信息分析;進行工作總結(或檢討)。

(四)做好情況通報工作。

市、縣兩級政府辦公室、環保局要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經政府領導審查同意後迅速將事故按分類管理程序逐級上報,及時將上級的指示傳達到基層。

六、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應急處置專業排險減害救助組加強專業隊伍的建設,達到國家對應急處理的有關標準。各專業隊伍也應做到每年演習1次,增強現場應急處置的能力。

七、嚴格責任追究

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單位,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有下列行為的,監察部門及司法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政府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情節惡劣、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並未説明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報告時間的;

(三)故意隱瞞不報、謊報的;

(四)因醫療機構拒絕搶救或搶救不及時,導致人員死亡的;

(五)拒不執行或故意拖延排險減害救助指示、命令的;

(六)因搶險不力,措施不當,推諉扯皮,擴大事故危害的;

(七)排險救助中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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