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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在學校抑或是社會中,難免會突發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往更壞的方向發展,時常需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優秀的應急預案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歡迎閲讀與收藏。

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1

1.企業(或事業)單位基本概況、環境風險源基本情況、周邊環境狀況

2.公司主要的平面佈置圖

3.企業環評報告

4.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環境風險源識別及環境風險評價結果,以及可能發生事件的後果和波及範圍

5.應急救援指揮組織機構及職責,重要人員資質

6.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7.公司原輔材料表,化學性質(MSDS)

8.主要產品

9.“三廢”產生情況表,佈置圖

10.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表,處理設施參數及監測記錄

11.公司大氣排放情況表,處理設施參數及監測記錄

12.公司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及排放量表

13.公司噪聲產生及處理方式

14.公司噪聲產生及處理方式,處理設施參數及監測記錄

15.主要物質危險性判定結果

16.企業風險源情況

17.應急救援指揮組織與聯繫電話

18.應急救援材料清單及相應的佈置圖

19.其他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增補

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林公司)所屬各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有效、迅速地控制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生態破壞、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1.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2.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2.5《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1.2.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2.7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1.3.1本預案適用於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及應急響應等一系列應對工作。

1.3.2承包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要求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員工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級領導的應急管理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的作用,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1.4.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加強以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4.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各項準備工作。

1.4.5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使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1.4.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員工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1.5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5.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1.5.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2.危險性分析

2.1電力產業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風電企業主要存在風場發電周圍生態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風險。以及地面沉降引起的生態破壞等風險。

2.2其他風險分析

其他產業不同程度的存在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風險。

3.組織體系及職責

3.1應急組織體系

3.1.1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是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和部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行使應急救援指揮職責。組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擔任,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生產副總經理,黨委書記,總工程師

成員:綜合部經理,生產運營部經理,HSE(安健環)部主任

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海浪風電場檢修班長,海林中電紅旗風電場運行班長,下設應急辦公室和搶險救援隊。

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生產運營部經理兼任,日常管理掛靠生產運營部,電話:0453-6943452。

搶險救援隊隊長由風電場各班長擔任,日常管理掛靠風電場,電話:0453-6943453,0453-6943491。

3.2組織機構和職責

3.2.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由現場最高負責人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1)全面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批准現場救援方案,組織協調各專業小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

(3)接受應急指揮中心的指導,及時向中電新能源彙報事故信息和對外信息發佈。

生產運營部的應急職責

負責環境事故的應急指揮。

負責做好環境事故所需應急物資的準備。

做好環境事故現場的警戒,人員、物資疏散安置工作。

負責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

負責組織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環境事故發生原因的調查、分析。

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的主要職責

協助生產運營部做好環境事件的調查、性質認定及責任人的處理。

保障公司在應急中通訊的暢通。

配合生產運營部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HSE(安健環)部的主要職責

(1)監督、組織本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2)監督、管理本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4.預防與預警

4.1預防與控制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制定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制度,建立危險源與風險辨識和監控工作體系,開展危險源與風險分析、辨識、評估、監控。根據危險源和風險類型,完善風險監控網絡,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監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同時組織開展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人員疏散、避險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4.2預警行動

4.2.1預報預測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和應急組織機構、職能部門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

地方政府、海林市政府主管部門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告知的預警信息;

海林市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布的預警信息;

(3)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Ⅱ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經過風險評價後得出的發展趨勢報告;

(4)其他正規渠道獲得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佈

根據突發事件類型、預報和預測結果、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預警等級分為四個級別,特別重大為Ⅰ級,用紅色表示;重大為Ⅱ級,用橙色表示;較大為Ⅲ級,用黃色表示;一般為Ⅳ級,用藍色表示。Ⅰ級為最高級別。紅、橙色預警由中電新能源發佈,黃、藍色預警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發佈。

預警信息包括髮布機關、發佈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主要污染物、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佈後,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採取以下預警措施:

(1)連續跟蹤事態發展,採取防範控制措施;

(2)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Ⅲ級標準時,做好應急準備各項工作;

(3)達到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標準時,啟動中電新能源應急響應。

4.2.2應急準備

接到Ⅲ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做好以下工作:

(1)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應急準備工作會議,研究、安排應急準備工作;

(2)根據預報預測結果,做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指令風場採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海林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②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③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④調集突發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預警信息調整和解除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態發展、現場情況和政府部門通知,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適時調整預警級別;預警涉及的客觀因素已消除或預警程序結束,經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宣佈預警解除。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5.1.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發生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程序。

5.2響應程序

5.2.1應急報告和通報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各風場向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小組報告,時間應在30分鐘以內。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各風場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森林火災濃煙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有可能產生跨區域性影響的;

發生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程序

(1)發生Ⅲ、Ⅳ級事件,各風場在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上報告生產運營部以及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後,立即進行核實。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對應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事件上報海林市政府部門。

應急報告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及數量、事前狀態、事件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影響範圍、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事件發生的原因、已採取的應急措施、事件發展的趨勢等情況。

應急通報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彙總上報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海林中電紅旗(海浪)風電場作出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突發環境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傳達給生產運營部,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5.2.2應急處置

有害氣體泄漏事故:

現場調查,確定泄漏物性質、種類,數量,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

運行人員進行現場泄漏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巡視檢查設備、設備監視,必要時將設備隔離,完成現場的應急操作工作。

檢修人員負責設備檢修及部分備品配件更換。

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污水污染事故:

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已污染範圍和污染趨勢,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初步控制處理,並將情況上報領導。

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採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調查事件原因,現場取證,確定責任人。事故處理總結。

5.2.3應急行動

應急委接到災害通報後,立即根據災情報告的詳細信息,依據公司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確定該災情的響應級別。

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Ⅱ級響應

生產運營部進行應急啟動,同時由政府環境部門依據現場污染情況進行應急處理。

生產運營部監督事故部門開展事故應急工作。

事故的響應級別為Ⅰ級響應

風場啟動本應急預案。

風電場進入應急狀態,將事故情況通知生產運營部和應急領導小組。

生產運營部、風電場事故應急搶險隊的人員就位。

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到通知後,應立即通知本部門相關人員,同時做好應急物資準備,通知內容應包含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

在應急處理過程中,按照工作流程,由現場運行人員彙報事故現象,由檢修維護人員彙報污染程度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信息。根據事故部門應急報告和請求,生產運營部負責協調和調配其他有關部門的應急力量及其應急物資。

根據污染事故類型(污水污染事故、有害氣體泄漏事故),進行現場調查,確定污染物性質、種類、數量,以及受污染範圍和污染趨勢,同時按照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況上報領導。

跟蹤調查污染控制情況,採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污染。污染動態、處理情況上報領導,直至污染消失。

5.2.4先期處置

本預案搶險的主要對象是人員,使受困、中毒人員得到及時的救助。具體的搶險工作由現場應急隊伍負責,具體方案的採用要在保證搶險人員安全的基礎上選取。

在事故發生時搶險隊人員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穿戴好個人的防護用品,防止發生災害及現場再次突發險情對自身造成傷害。對受災現場進行清理,儘快搶救傷員(搶救過程中注意傷員的安全),由醫務人員進行現場緊急救治與轉送工作。

迅速組織保衞人員在現場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限制的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與救援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羣疏散等的交通暢通,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在對具體的事故搶險時,應考慮交通不便的區域或惡劣天氣下實施救援情況,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特別注意搶險人員和應急人員安全的問題,採取必要的手段進行防護。在具體的工作中如救援物資不足,人員有限等,在發生或已經預見到可能存在此類問題時,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5.3應急終止

5.3.1發生Ⅰ、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條件和程序

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滿足現場應急終止條件:

(1)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終止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達到終止條件,報告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未得到確認時,繼續進行應急處置。

(2)按照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結束報告。

(3)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應急處置結束報告和確認結果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

(4)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宣佈應急處置終止。

6.後續工作

6.1後期處置

6.1.1應急處置終止後,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撤銷。

6.1.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生產運營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在配合做好事件調查分析處理的同時,應積極組織開展後期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件帶來的影響,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

6.1.3針對應急過程中,搶險救援物資和徵用物資消耗情況,生產運營部必須按照應急需要及時給予補充和補償。

6.2報告材料的整理上報

6.2.1應急救援總結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編寫,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事件簡要情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環境事件涉及範圍、污染情況、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設備設施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和經過、應急處置情況。

應急工作評估。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預案的修改建議。

6.2.2生產運營部負責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救援總結等資料進行彙總、歸檔,並整理上報材料。

6.3保險理賠

應急處置完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綜合部及時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配合保險理賠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6.4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除配合國家相關部門調查事件外,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也應成立事件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公司應急值班電話:0453-6417685

7.1.2生產運營部應嚴格執行應急信息專報制度。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佈、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7.2應急隊伍保障

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應急隊伍素質。

7.3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7.3.1生產運營部應以建立健應急物資儲備為主和社會救援物資為輔的應急物資保障供應體系。

7.3.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建立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完善物資儲備區域聯動機制,做到資源共享、動態管理、按需領用、及時補充,常備常新。

7.3.3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繫方式等內容應一目瞭然。

7.4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發生的費用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應急處置完成後,綜合部對應急處置費用進行如實核銷。

7.5其他保障

7.5.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應加強日常車輛的管理,安排應急值班車輛,保障應急事件發生時交通運輸車輛的供應,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5.2為加強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協助支援應急期間的搶險、物資供應、醫療衞生、治安保衞等。

8.培訓與演練

8.1培訓

8.1.1安全生產處部、各風電場負責對新員工進行本預案的學習,每年定期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使其瞭解生產現場或崗位潛在的危險和職業健康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救護知識,瞭解現場救護的基本方法。

8.1.2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負責定期組織各專業人員進行應急管理知識及應急預案、基本作業技能、自我保護技能的培訓。並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員工的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8.2演練

8.2.1每年對參與應急行動的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提高應急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協同作戰能力,如:如何識別危險、如何採取應急措施、如何安全疏散人羣,並加強脱離致害物、緊急救治、醫療護理以及職業危害、《電力安全生產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例如,窒息急救,灼燙、外傷救治等。

8.2.2為檢驗本預案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檢驗應急設備的可靠性,強化應急人員對本預案應急程序的熟練程度、應急人員職責和任務,本預案每二年進行一次全面演練,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演練結束後,應對演練的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對本預案在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8.2.3要求

預案演練完畢應及時進行總結,總結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參加演練的單位、部門、人員和地點。

起止時間。

演練項目和內容。

演練環境條件。

演練動用的物資和設備。

演練效果。

持續改進的建議(預案和演練)。

過程中文字和音像資料等。

9.監督與獎懲

9.1監督

9.1.1HSE(安健環)部負責監督預案演練、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9.2獎懲

9.2.1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9.2.2獎勵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生產運營部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防止或搶險救援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3責任追究

在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行政處分:

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拒不執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行為的。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故或在應急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和行政正職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附則

10.1術語和定義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0.2應急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在批准後十日內報HSE(安健環)部備案。

10.3應急預案維護和更新

10.3.1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審核,每年組織一次改版修訂。

10.3.2因以下原因,應在二個月內完成應急預案的相應調整:

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佈實施。

預案演練和應急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其他原因。

10.4應急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應急預案由海林中電海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制定與解釋。

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預案3

1.1總則

1.1.1目的

為有效防範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迅速、有效地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性環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確保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特指定本預案。

1.1.2工作原則

1.1.2.1預防為主。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市人民防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意識;堅持不懈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對我市各類污染源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1.2.2全面覆蓋。對區域範圍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鎮居民點、水源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特殊生態保護區,以及大氣、水體、固廢、危廢、噪聲、輻射等各環境要素全面覆蓋,全面監控,以保證環境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

1.1.2.3突出重點。對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重點水域、重點區域內的污染源實施重點監控。

1.1.2.4公眾參與。建立環境新聞發佈機制,確定新聞發言人;建立環境公示、聽證機制,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建立舉報制度,健全“12369”投訴系統,確保公民的環保知情權、參與和監督權。

1.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四川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理)

(成都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1.4適用範圍。

凡屬我市範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處置行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適用本預案的規定。

1.1.4.1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1.1.4.2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

1.1.4.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其它嚴重污染事故;

1.1.4.4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2.1應急領導小組與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我市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市人有關部門組成,市人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決策、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於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責任是: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故的預測、預警、監測工作;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有關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收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發展及處置的有關信息,掌握動態,適時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專家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策略和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應急防治、物資保障、信息宣傳、治安、督查等五個工作組。各組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開展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防治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制定和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監督指導、環境監測與評價等;根據突發環境事故發展形勢和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調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議。

物資保障組:由市經貿局牽頭,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生產和調度保證供應;負責應急設施的建設和應急設備的採購。

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收集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有關信息,報道應急工作動態。

治安工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及時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區域的隔離封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負責交通管制、保障運輸;協助污染現場處置等。

督查工作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辦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應急措施的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予以解決糾正,對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為進行處理等。

1.2.2環境應急專家諮詢委員會

成立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家諮詢小組,由聘請的水、氣、固廢、生態等方面的專家組

成。負責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諮詢和建議;指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安排的其它技術工作。

1.3預測、預警

1.3.1監測與信息收集

市環境監測

、環境監察部門為環境監督與信息收集機構,承擔所轄區內水、大氣、危險廢物的日常監測,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內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突發環境事故信息。

1.3.2報送制度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應當按照職責範圍,做好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人和成都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市環保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瞭解情況,採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事故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並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及時報送市人和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報告,並同時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3.2.2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後1小時內,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並報市應急辦。

1.3.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當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後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辦和成都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1.3.2.4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在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省環保局報告

1.3.3報告方式與類型

1.3.3.1通常有口頭報告、電話、傳真報告、電子郵件報告、書面報告等。

1.3.3.2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後上報。通常採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通常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採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完畢後上報。通常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後立即送報。

1.3.3.3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報告在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1.3.4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網絡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1.3.5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1.3.5.1特別重大環境事故(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環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

1.3.5.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5.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響應程序與協調內容

1.4.1基本響應程序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並及早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1.4.2協調指揮的分類

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完成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衞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員疏散安置、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通信、信息綜合、新聞報道、涉外處置、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4.3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發佈啟動市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應急指揮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5)組織事故發生區域人員的疏散或轉移;

(6)組織現場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組織對傷員的急救;

(8)組織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9)組織應急救援通信、物資徵調及其運輸等保障工作;

(10)協調軍隊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處置行動;

(11)組織事故善後處理及恢復重建工作等。

1.5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1.5.1信息通報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情況,市環保局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必要時由市人向當地駐軍通報,並及時向毗鄰、可能波及或已經波及的各區(市)縣人環保行政部門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

1.5.2新聞報道

應急響應期間,與突發公共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的信息由市委宣傳部統一發布。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向廣大市民宣傳突發公共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識,提高羣眾自我保護能力,消除疑慮和恐慌心理,穩定人心,大力宣傳突發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湧現出的好人好事。

1.5.3應急結束

應急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影響,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失,警報解除。

1.5.4後期評估

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結束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故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並將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行政部門。

1.6保障措施

根據污染事故的級別,確立相應的保障。

1.6.1技術保障

1.6.1.1環境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開展污染源現狀、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建立專家應急預案庫,做到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為預測、預警、決策提供依據。

1.6.1.2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

市環保行政部門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隊伍,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專家等專業人員組成。應急隊伍根據突發污染事故種類和出動的先後順序進行分組,並配置相應裝備;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業隊伍的培訓、考核、使用制度,定期開展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演練和考核。

1.6.1.3開展科研和學術交流

鼓勵、支持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技術科學研究,加強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方法,提高全市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術水平。

1.6.2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涉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所有機構及人員通訊錄,保障有關機構及人員通信暢通。

1.6.3物資保障

市人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環保行政部門的建議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庫,保證應急所需技術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第一時間供應。

1.6.4經費保障

市人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和應急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財政部門應準備適量的應急資金,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資金使用制度,保證經費的有效使用。

1.6.5專家保障

按照“屬地保障”的原則,由各部門分專業建立專家檔案,確立聯繫方式方法,保證專家成員能及時到達事發地點。

1.6.6醫療保障

由各部門或主管業務部門,與有關醫療機構共同制定醫療保障計劃。

1.6.7協同保障

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牽頭,各部門派員參加,主要與有關部門建立諮詢、參與、配合等關係,確保各種行動的暢通。

1.6.8社會動員保障

新聞媒體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宣傳教育和應急工作新聞報道,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引導社會輿論,提高全市人民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自我防護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導羣眾和非政府組織自覺配合和參與政府的應急工作,為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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