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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一起來看看突發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突發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和控制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的監測、監控,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影響。

實施統一領導,分級響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部門配合、上下聯動、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的應急工作機制。

實行分類管理,科學處置。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實施應急處置,採取相對應的措施處理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會影響。

執行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發揮現有專業及社會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2.1.1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副祕書長、岳陽軍分區副司令員、岳陽武警支隊支隊長、市環保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工業經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岳陽海事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局、市衞生局、市水務局、市鐵山管理局、市林業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氣象局、市財政局、市通信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2環保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副組長:分管監察、監測工作的副局長、分管污染管理科、法制宣教科、自然保護科、規劃財務科工作的副局長

成  員:市環境監察支隊隊長、市環境監測中心主任、污染管理科科長、自然保護科科長、法制宣教科科長、核與輻射監管站站長、市應急辦主任、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主任

2.1.3環保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環境監察支隊)

主  任:市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

副主任:市環境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2.1.4現場處置組

組  長:市環境事故調查處置中心主任

成    員:市環境監察支隊、事發地縣(市)區局有關人員

2.1.5應急監測組

組  長:市環境監測中心分管副主任

成    員:市環境監測中心、市核與輻射監管站、相關縣、市、區監測站有關人員

2.1.6防控指導

組  長:污染管理科、自然保護科科長

成    員:污染管理科、自然保護科有關人員

2.1.7技術組

組  長:科技科科長

成    員:市環境監測中心有關人員

2.1.8信息資料組

組  長:政工科科長、法制宣教科科長

成    員:政工科、局辦、法制宣教科有關人員

2.1.9後勤保障組

組  長:辦公室主任

成    員:規劃財務科、局工會、後勤服務中心有關人員

2.1.10專家組

組  長:局總工程師

組  員:監測中心、支隊及有關科室技術骨幹

2.1.11新聞組(局新聞發言人為唯一對外發布窗口)

組  長:法制宣教科科長

成  員:局監察室、局辦公室相關人員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職責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指揮、協調、指導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決定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環境應急機制,組織制訂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環境應急宣教工作,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2.2.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組織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和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的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2.2.3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環保局:建立健全反應快速、保障協調的應急機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放射源處置的技術支持。

岳陽軍分區:協調駐嶽部隊、民兵參加救援、搶險。

岳陽武警支隊:協助公安局做好現場警戒、保安、搶險與疏散等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隊):組織協調火災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負責對現場的火災滅火與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泄漏的隱患處置。

市安監局:配合擬製因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應急處置預案,參與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發改委: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市工業經委:負責鐵路、成品油、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市民政局: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質,負責受害羣眾的生活救濟。

市交通局:協調長江流域以外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負責長江流域以外的'船舶、港口污染事件應急處置。

岳陽海事局:負責長江流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應急處置。

市建設局:負責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供水系統環衞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城市供氣系統暢通。

市衞生局:負責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衞生防疫工作,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市水務局:配合擬製市重點流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市重點流域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鐵山管理局:負責鐵山水源安全和恢復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對珍稀瀕危物種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物種的保護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工作。

市氣象局:提供氣象保障服務和應急所需氣象數據。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

市通信部門:保障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對市內外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

3.1.2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3.1.3 環保部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監控;交通和海事部門負責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預警信息監控;環保部門會同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監控。

3.1.4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報告給市人民政府及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市環保局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組織對產生、貯存、運輸和銷燬的廢棄化學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環境污染源的產生原由、種類及區域分佈情況等;負責全市環境應急信息、指揮系統的研究、開發與建設,組織研製環境應急管理系統軟件。

3.2.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2.3進入預警狀況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⑴ 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併發布預警信息。

⑵ 疏散、轉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⑶ 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況,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及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⑷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⑸ 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到位。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支持體系,逐步形成全市兩級環境預警監測、信息收集與傳遞、預警發佈、應急指揮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網絡。

3.3.2 市環保局建立全市重點污染源排放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和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交通和海事部門建立船舶污染事件應急設備庫和船舶污染快速反應系統。

3.3.3 市環保局建立市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週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和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3.3.4 市環保局建立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3.4 預警級別及發佈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分別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個級別,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藍色預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佈,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佈,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佈,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佈。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危害程度,環境事件分為一般環境事件(Ⅳ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四級。

4.1.1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1.2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1.3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污染;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市、區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1.4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突發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的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件。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Ⅳ級響應

⑴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⑵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並提供技術支持。

4.2.2Ⅲ級響應

(1)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市人民政府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省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⑵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⑶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準備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併為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2.3Ⅱ級響應

⑴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開通與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報告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

⑵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

⑶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⑷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4.2.4Ⅰ級響應

⑴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開通與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報告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

⑵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

⑶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⑷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局和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市州、縣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3 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 報告時限與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開展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發生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的,可直接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

突發環境事件確認部門、單位,在確認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相關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4.3.2 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及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其中,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部門、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4.3.3 特殊情況信息處理

⑴ 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和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環境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請港澳辦、台辦和外交部啟動相應預案。

⑵ 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請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國際機構、事項內容、時機等,由外交部聯繫,按照信息發佈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信息。

4.3.4 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及時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應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轄區有關部門、單位,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4.4 指揮和協調

4.4.1 指揮協調機制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及其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各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環境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級,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應及時、主動地嚮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應急救援基礎資料,環保、氣象、交通、水務等部門、單位應及時提供事發前後的有關數據資料,供應急處置參考。

4.4.2 指揮協調內容

⑴ 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並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疏散、轉移羣眾返回時間;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⑵ 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啟動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送應急處置信息。

4.5 應急處置

4.5.1 市環保局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並指導和協助各地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⑴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佈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進行監測,並隨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⑵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及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依據。

4.5.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⑴ 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遭受污染威脅的人員。

⑵ 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儘快終止污染源擴散;及時發佈污染物擴散可能影響的區域和重要基礎設施等信息;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和生產設備,防止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⑶ 環境應急監測機構迅速進入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確定現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範圍,劃定污染區域,並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數據和污染趨勢評估意見。

⑷ 啟動應急物資和設備,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盡力搶修被污染或損害的供水、供氣、供電、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

4.6 應急人員及羣眾安全防護

4.6.1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特點,配備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處置現場的有關規定。

4.6.2 羣眾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和環境事件特點等,告知羣眾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定羣眾疏散、轉移方式,指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羣眾安全疏散、轉移;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 信息發佈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新聞辦,按照《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統一對外,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

4.8 應急結束

4.8.1 應急結束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宣告應急結束:

⑴ 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⑵ 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⑶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清除,無繼發可能。

⑷ 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⑸ 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羣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保持在儘量低的水平。

4.8.2 應急結束程序

⑴ 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結束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指揮部批准。

⑵ 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結束命令。

⑶ 應急狀態結束後,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相應人民政府指令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它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 善後工作

5.1 善後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做好受影響羣眾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害範圍及程度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

5.2 社會救助

各類社會團體、個人及國外機構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由市有關募捐管理機構負責管理與監督。

市人民政府鼓勵各類保險機構開展環境保險。環境事件發生後,各保險機構深入事件發生地開展查勘理賠工作。

5.3 分析評估

5.3.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對每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局。

5.3.2 市環保局對全市環保系統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建立完善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市通信、郵政部門負責通信與信息線路維護工作,確保通信暢通。

6.2 裝備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發揮現有應急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污染源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

6.3 人力資源保障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基層環境應急隊伍的能力建設,培養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應急力量;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的業務培訓。

6.4 技術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6.5 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1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提高公民的防範能力。

7.1.2 各級環保部門和有關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7.1.3 各級環保部門和有關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活動,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監督檢查

市環保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羣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府安定構成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根據情況變化,由市環保局進行修訂和完善。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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