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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怎樣寫應急預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單位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佈、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發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佈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佈、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衞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單位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單位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單位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單位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單位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並充分徵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單位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單位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的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通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並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並覆函説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單位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瞭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單位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單位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應當於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對修訂後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單位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單位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採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單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單位;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單位;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單位;

(四)尾礦庫企業單位,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單位;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範圍的企業單位。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佈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單位名錄。

第四條鼓勵其他企業單位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單位,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第五條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範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單位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單位名單向社會公佈。

企業單位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企業單位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單位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單位,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單位,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企業單位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係,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後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調查企業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説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採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徵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單位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佈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單位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佈。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企業單位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範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單位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説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佈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説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説明、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説明、評審情況説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受理部門收到企業單位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單位補齊相關文件,並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單位負擔。

第四章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彙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並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單位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可以採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彙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範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企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單位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於企業單位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3

今年以來,我單位按照應急辦的要求,認真紮實開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對應急管理工作開展了自查,現將我站開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情況自查報告如下:

一、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強化工作責任。

1、領導重視。會議對可能發生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按照應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推進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2、建立領導小組。為完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環境突發事件處理工作,建立了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現場處置組,確定了各組的工作職責,強化了工作責任。

二、逐步完善環境突發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工作措施

今年,堅持統一領導,按照分類管理,責任到人,分級管理的原則,在上級部門統一領導下,部門之間加強了的協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按環境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制定了應急處置工作流程,明確了各項工作措施,切實做好了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三、強化應急處置隊伍建設,組織應急演練

針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了強化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與20xx年10月12日組織開展了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活動。

此次演練的目的在於:

1、在緊急情況下,啟動應急預案,能夠迅速、高效、有序的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減輕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通過此次演練,進一步加強和提高工作人員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完善應急環境下各部門協調配合機制。

此次演練應急辦主任也參加觀摩了我站的演練並對我們的演練做了總結性的發言,祝賀我單位演練的圓滿成功同時也提出了許多不足需改進之處:

1、加強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隊伍建設,將應急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來抓,不斷充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

2、繼續加強在應急演練預案的完善和培訓工作,確保在真正發生事故時能夠有條不紊的處置,盡最大努力降低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

3、領導要重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要常抓不懈,確保萬無一失。

通過此次演練,提高了對環境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處置能力以及組織協調能力,切實保護羣眾、職工的人身安全和環境權益。

四、應急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1、目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①監測應急預案還不夠完善。

②各小組之間的配合和對自己的職責還不夠協調和明瞭。

2、整改措施

①繼續完善細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②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培訓和訓練。

今後,我單位將認真按照上級部門和應急辦的要求,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改進不足,發揮長處,努力把我站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推上一個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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