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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相關條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相關條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工作價款支付】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相關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適用條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規定的既然是法定抵押權,當然其成立直接根據法律規定,不須當事人間訂立抵押合同,也不須辦理抵押權登記。其成立條件是:一、建設工程已竣工。建設工程若未竣工,則不發生法定抵押權。建設工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情形,亦不發生法定抵押權;二、須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債權。

程序條件: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包人既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這裏規定的不是“提起訴訟”,而是“申請法院拍賣”。立法意圖是要改變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方式,由“對人訴訟”改為“對物訴訟”,即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權。在民訴法專門規定此種抵押權執行程序之前,應當準用民訴法第三編規定的執行程序。法定抵押權人向法院申請,須提出證明法定抵押權存在及法定抵押權具備執行條件的證據。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就法定抵押權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執行條件提出異議的,應當終止執行程序,駁回承包人之申請。此種情形,應由承包人另外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待獲得生效勝訴判決後,始能申請法院依法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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