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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的擔保條款

一、擔保方式不明確

合同的擔保條款

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範圍約定不明確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項目上承擔責任。

三、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標籤: 合同 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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